资源描述
编号:
公司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
一、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
在深圳的居住地址 电话
紧急联络人一: 电话:
地址:
紧急联络人二: 电话:
地址:
二、劳动协议期限
第三条 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未能及时续订者,视为劳动关系自动续延,自动续延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如双方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则必须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承诺所提交的身份证、简历、毕业证、学位证、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乙方批准根据自身的资历和工作经验及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产品和经营管理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及甲方有业务的全国其它各地。
第五条 在聘用期间,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对该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完毕工作目的和任务。
乙方批准甲方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知识结构、情绪状况和绩效考核,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涉及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和岗位性质调整乙方工资,进行晋升/降职,调整后应重新签订劳动协议。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成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乙方天天休息时间除外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乙方因未能完毕工作任务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除外。乙方因完毕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乙方的基本工资;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第八条 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加班: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因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需要紧急解决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送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送或者营业的;
(四)、必须运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五)、为完毕国防紧急任务和政府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公历,遇节假日顺延)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在乙方完毕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工资报酬是含税每月人民币 元,其中基本工资为 元,岗位工资为 元,职位补贴为 元,绩效工资为 元。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乙方工作能力变化调整绩效工资;在岗员工发放岗位工资和职位补贴。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期间的薪资调整、岗位变动,以公司调动或调薪告知为准,并作为协议附件,本协议不再另行变更。
因乙方过错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其过错限度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工资时扣除,但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水平。
第十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含税每月人民币 元。乙方在请休假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医疗期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双方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准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材料,涉及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会保险卡、户口本、存档证明、医疗信息采集表、养老信息采集表、相片、医疗手册等,如因乙方迟延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材料而导致迟延办理或不能办理的,不视为甲方没有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期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代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它福利待遇有: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带薪年假制度。
乙方连续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第一年期满后享受 天带薪年假,此后每工作满一年的,带薪年假增长 天,但最长不超过 天。
(二) 。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保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当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遵守并维护甲方规定的工作秩序,恪守职业操守,爱惜甲方的财产,参与甲方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条 乙方在签订本劳动协议时,应是与前一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并无追讨责任的劳动者。若尚未与前一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或对前一单位导致的损失,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自己进入甲方工作,没有违反此前与其他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关于劳动协议、竞业严禁、商业秘密、兼职、双重劳动关系等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由于双方的劳动聘用关系,乙方将有机会了解并使用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涉及但不限于经营策略、软件系统、薪酬系统、营销渠道、员工或客户资料、供应商、价格系统、知识产权等所有资料及文献),乙方有在协议期内及协议解除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也不能用于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经营活动中。乙方不得将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实物、文字材料、电子文档等以窃取、摘抄、复制、传真、拍照、电子邮件等方式占有、传播、出售、使用或允许别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管因何种因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2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业务往来的公司就职,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乙方执行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重要运用甲方的物质条件完毕的职务发明、软件、作品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该知识产权,并应采用一切必要措施(涉及签署文献)使甲方拥有或获得该知识产权。
九、劳动协议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协议,并对乙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因下列行为给公司导致损害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补偿损失:
1、在试用期内和正式录用后被证明不符合工作岗位需要的;
2、按公司奖惩的有关规定,严重失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悲观懈怠给公司利益导致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法被处罚的;违反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管理政策的;
4、偷窃公司或员工、客户财物的;职务侵占的;报销费用时有虚报或假报金额等行为的;
5、连续旷工二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的;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证件、体检、简历等个人资料有欺诈行为的;
6、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的;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兼职的;
7、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运用职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8、欺诈客户、公司,谋取私利的;私下从事同业工作的;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导致巨大伤害的;结党营私、破坏员工关系;生活作风不端正的;
9、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经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除非甲方批准,在上述三十日期间内,乙方不得使用年假和超过2天的病假或事假。乙方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甲方。
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乙方均应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若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将按照未完毕交接所产生的损失补偿给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用人单位克扣、无端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局限性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乙方书面批准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协议。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协议,自下列情形消失以后方可解除劳动协议:
1、劳动协议正在履行中,乙方在甲方从事重要工作岗位业务或担任重大业务开发任务、经营管理工作的确不能离开的;
2、乙方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尚未解决完毕或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或询问的;
3、乙方与甲方就出资培训和进修、资助购房或贷款、担保、竞业严禁等有相关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且乙方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违约金的;
4、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或进行继任人才培养的;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协议,乙方都对工作交接负有责任,须按甲方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乙方不按甲方的规定交接工作的,甲方有权扣发乙方工资;乙方不按规定交接工作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将依法向乙方索赔。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劳动协议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补偿金。
(四)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劳动关系时,甲方可以规定乙方补偿甲方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涉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五) 当乙方违约或违法给甲方导致损失的,甲方规定乙方补偿的损失涉及实际经济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涉及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十、劳动争议解决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地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开公布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的相关文献等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的劳动协议。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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