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二:
合同协议条款(参照)
1、承包范围:
1.1 本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
2、分包工程:详见附表1
3、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详见附表2
4、发包人控制品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详见附表3
5、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商品混凝土
6、合同价款:双方编制、核对施工图预算后确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1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20日内完成预算,发包人30日内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核对完成后于15日内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补充协议。(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可顺延支付工程款)。
7、工期:总工期 日历天,从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开始计算。(因发包人手续不全导致的停工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配合,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签证顺延)。承包人需按以下节点组织并完成施工:
1)
2)
3)
4)
8、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
8.1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依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承包范围、装饰工程施工做法、相关图集进行编制,定额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各分册)及其综合解释和河南省现行相关造价文件。
8.2取费标准:
8.2.1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上册第8页表4《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装饰装修工程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B装饰装修工程上《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
8.2.2措施费中技术措施费按规定计取(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拆费等均不计取),组织措施费仅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的基本费,其它均不计取。
8.2.3 规费: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足额计取,其他费用均不计取。
8.2.4 税金按 %计取。
8.2.5 其他费用均不计取。
8.3材料价格:
8.3.1 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的价格按“0”元计入预算;
8.3.2 发包人控制品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执行项目的价格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品牌参考价或指导价;
8.3.3 除以上两项外的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执行项目的价格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参考价或指导价,如当地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或指导价中没有涉及到所采购的材料执行项目的,可以参照郑州市的同期相应品牌参考价或指导价,或者仍旧没有的材料按双方认定的价格计入预算(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不再参与优惠);
8.3.4混凝土如采用现场搅拌,相关地方政府关系由发包人协调,当地村民关系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配合,如采用商品混凝土价格应当采用双方共同认价的方式确定,认定的价格做为最终合同单价,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调整,不参与总价优惠。
8.4 优惠比例:按预算总造价下浮 %(合同约定不参与下浮的除外)。
9、竣工结算:
9.1 主体验收合格是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因发包人手续不全影响不能正常验收时,以交付使用为准)。
9.2 竣工结算资料需严格按发包人要求提交。
9.3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结算时,只做可调价款部分,不再对发承包双方编制并核对过的预算书即合同价进行重新核对。
9.4 工程结算价=合同价款+可调整价款- 应扣除价款。
9.5 本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可调整范围包括现场变更签证、施工同期钢筋、水泥价格浮动超过±10%(含±10%)以外部分;包括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超领部分;包括总承包管理及施工配合费;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保管费(如发包人调换使用品牌所引起的价差在调整范围内)。
9.6 可调整价款计算方法:
9.6.1按发包人及设计变更要求进行签证计取:
①签证费用依据施工图预算的相关约定进行计算,除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和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或指导价中涉及执行项目的材料外,其余材料由承包人提出认价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涉及到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变更时,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核算。
9.6.2 施工同期钢筋、水泥价格浮动超过±10%以外部分:价格按施工期间(不考虑备料期)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或指导价的相应品牌价;与合同中的钢筋、水泥的价格相比,浮动在±10%以内(含±10%)时,不做调整;浮动超过±10%(不含±10%)时,调整超过±10%以外部分,调整价差不执行优惠率,计入税前造价。
9.6.3 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超领部分:以合同价款中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含定额损耗)加上签证中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含定额损耗)为控制数量,实际供应量超过控制数量10%以内的,按超过数量与实际采购价的乘积从工程结算造价中直接扣除,实际供应量超过控制数量10%以外的,按超过数量与实际采购价的乘积从工程结算造价中双倍扣除,此项费用不执行优惠率。
9.6.4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不执行优惠率。
9.6.5总承包管理及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管理及施工配合费,按分包工程(不包括钢结构工程)合同价的2.5%计入税前造价,此项费用不执行优惠率。
9.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不含工艺及生产设备)的保管费:按照该项材料、设备(不含工艺及生产设备)价款的0.5%计入税前造价,此项费用不执行优惠率。
9.7 其他约定:
履约过程中如遇政策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9.8 应扣除价款范围:
9.8.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应扣款项。
9.9 结算时间: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结算资料的审核在7日内完成),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及结算造价后60天内审核完毕。
10、付款方式:
1)车间±0.00完成,工程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它单体项目按同期实际完成工程量付已完工程价款的80%,不含安装工程价款);
2)车间主体封顶后,工程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已完工程款的80%(其它单体项目按同期实际完成工程量付已完工程价款的80%,不含安装工程价款);
3)车间地坪完成,工程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三日内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他单体项目按同期实际完成工程量付已完工程价款的80%,不含安装工程价款);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三日内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已完工程价款的80%。
5)通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因发包人手续不全影响不能正常验收时,以交付使用为准),钥匙移交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90%;
6)承包人在竣工后60天内将工程所有竣工资料整理齐全、签字、盖章移交发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在审核完毕后15日内完成工程备案(若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无法按时完成备案时,承包人在60天内将工程所有竣工资料整理齐全、签字、盖章移交监理及发包人后,发包人进行办理结算,等发包人具备备案条件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事项);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按发包人资料管理要求),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双方认可无异议后15日内,发包人付清结算款的95%(发包人如不按此约定支付工程款视发包人违约)。
7)、剩余5%作为保修金,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10.1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足额的合规合法发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和工程款审批资料,否则发包人延期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0.2若承包人所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10.3本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必须转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账号;否则视为发包人违约。
11、其他约定:
11.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保证按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连续施工30日;超过30天后仍未支付工程款视为发包人违约。
11.2 双方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11.3 承包人负责建筑垃圾外运(包括分包工程的建筑垃圾),并自行承担费用。
11.4 承包人为监理、发包人分别提供现场办公室及办公桌椅、空调。
11.5 钢筋工程不允许场外加工;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钢筋,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钢筋应及时清理出场。
11.6 水电费必须计量,承包人依据水电总表承担水电费用,(承包人自打井除外:相关手续承包人自行办理)。
11.7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及时保修,如果在合同约定保修期内,不及时维修,发生的费用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款从质保金中扣除。
11.8 安全文明施工: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次(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11.9 《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约定:每次全额付款前均需提供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民工、供应商有组织的到现场、监理及发包人办公场所闹事、堵门事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次。
11.10 凡是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管理、不按发包人现场工程管理流程,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次。
11.11 凡是承包人拒绝接收或变更合理的认价单,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11.12 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出具合格正规发票;
11.13 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如果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次,且承包人在7日内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否则,从30日起,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利息的4倍的费用;如果结算完成后,承包人仍没有配合发包人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那么,发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由于承包人不配合发生的银行利息及违约金,足额从结算中扣除。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办理,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1.14 委托代理招标费由承包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由承包人选择。
11.15 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如果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工程备案手续完成后30日内)配合发包人办理《墙改基金》退还手续,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万元/次补偿给发包人,承包人在7日内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墙改基金》退还手续,否则,从30日起,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交纳《墙改基金》银行利息的4倍;如果结算完成后,承包人仍没有配合发包人办理《墙改基金》退还手续,那么,发包人交纳《墙改基金》和由于承包人不配合发生的银行利息及违约金,足额从结算中扣除。(付款方式中砌体材料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地方相关法规执行,必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如不通过双倍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在砌体工程完成、市墙改办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购买砌体材料发票;逾期不提供,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暂时扣除墙改基金;竣工决算完成前,如承包人仍不能提供砌体发票,发包人有权从最终结算款中全部扣除墙改基金。)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墙改基金》退还手续,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1.16 如果承包人违背《廉政建设责任书》有关条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次。
11.17 承包人上报的预算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1:
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一览表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附表 2
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一览表
材料名称
1
2
3
4
附表 3
发包人控制材料一览表
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
发包人指定厂家材料
建筑装饰
工
程
1、钢筋
2、水泥
2、乳胶漆
3、防水材料
4、饰面块料材料(地板砖、石材)
5、外墙保温砂浆
安
装
工
程
1、PP-R管材、管件、阀门
2、U-PVC下水管材、管件
3、阀门
4、水泵
5、开关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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