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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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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标 题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版 本 第2版 版 次 第2次修改 页 码 共16页 受控状态 编 号 XX集团05-2-8 执行主体 监督主体 考核主体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编制及定编 第四章 工作守则 第五章 员工招聘 第六章 员工试用及录取 第七章 员工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考勤管理 第十章 请假、休假及加班 第十一章 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二章 员工调动 第十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章 薪资管理 第十五章 员工福利 第十六章 专家、顾问管理 第十七章 外派及推荐外出员工管理 第十八章 员工培训 第十九章 劳动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章 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章 出差及安全、卫生 第二十二章 处 罚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投资集团(如下简称“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利益,建立集团鼓励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建立集团健康企业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与集团有劳动关系人员。 第三条 集团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四条 集团有权自行招聘所需要各类人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权实行聘任制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条 集团对员工实行协议制管理,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协议,双方都必须遵守协议规定。 第六条 集团用人基本原则是“综合全面,德才兼备”。 第二章 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全权负责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受集团主管领导指挥和监督,并向其直接汇报工作。 第八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以诚恳友善态度和其他部门协调、联络,并就其所提出有关本部门工作问询、质疑予以解答。 第九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在权限内督导各部、子企业及参控股企业有关人力资源管理事宜。 第十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用人需求负责制定集团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及职业发展规划,办理员工招聘、录取、调动、解雇、奖惩、薪资、绩效考核、福利等各项工作实行,并负责劳动协议签订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及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集团各分、子企业以统一格式制作每月《员工花名册》、《人员增减异动表》、《工资费用表》, 于下月5日前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集团各分、子企业以统一格式制作每季度《社会保险汇总表》、《医疗保险汇总表》、《公积金汇总表》,并于下季度头月10日前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 集团各分、子企业中层以上人员任免,须于任免当日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十五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设部长一人,另设人事主管岗、培训主管岗及文员各一名,负责处理下列工作: 一、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做好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配置和培训工作,为集团发展提供充足人才储备; 二、 根据集团业务需要,组织制定权责和职责划分改善方案; 三、 人力资源发展计划拟订、检查及修订; 四、 确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作用流程,并保证其有效实行; 五、 人员编制核定、控制及调整; 六、 组织实行员工招聘、录取、解雇、解雇、资遣及新员工背景调查、上岗培训; 七、 办理员工转正、定级、职务升降、任免、异动及对应薪资调整等手续; 八、 负责劳动用工管理,签订劳动协议、办理员工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事宜; 九、 建立健全集团员工人事信息档案; 十、 组织实行对员工各项考核; 十一、 负责员工考勤管理,并及时做好考勤汇总工作; 十二、 建立薪酬管理体系,办理员工薪资原则核定、调整事宜; 十三、 建立集团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行员工培训工作; 十四、 员工违规与失职调查与处理; 十五、 本部门工作目、工作计划拟订、执行及控制; 十六、 分、子企业人力资源工作指导及管理。 第三章 编制及定编 第十六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实行定岗定员。 第十七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重要负责人设置、调整、录取、解雇,由总裁提出方案,报董事局同意后实行。 第十八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人员设置、编制、调整、录取、解雇,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方案,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总裁同意后实行。 第十九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于每年12月30日前负责汇总集团年度人力资源变动状况,并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和战略方案,供决策层作为下一年度决策参照。 第四章 工作守则 第二十条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及集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员工对与该部门工作有关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决定其工作质量和效 率,因此应力争充足理解,并常常学习以更新知识。 第二十二条 全体员工应不停学习提高自己工作技能,工作上力争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员工均应按照岗位职责及有关工作描述,接受上级指导,完毕工作任务, 同步应尊重同事职责,本着分工合作原则,互相联络,培养团体精神。 第二十四条 各级员工处理集团业务,撰拟文稿及其他事项时,应注意下列要点: 一、 维护集团利益; 二、 处理详细事务必须全面理解状况; 三、 提供提议和意见必须切实可行; 四、 各项规定必须贯彻一直; 五、 人力、财力必须合理运用; 六、 观测评判必须客观公正; 七、 称谓、数字必须精确无误; 八、 保证集团机密; 九、 不得积压公务; 十、 防止一切也许发生危险及损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员工对集团部门工作处理,应有自己措施,在权责范围内独立工作,不可推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员工在公务闲暇时可自行学习与业务有关知识,不得阻碍他人工作或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领导所属员工协同工作,充足发挥团体精 神。 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接受直属上级领导与监督,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行为,如有不一样意见应于事前述明,若领导坚持意见,职工可保留心见并可以越级申诉,但同步应按直属领导规定完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尊重、维护集团信誉,除办理集团指定业务时,不得擅用集团名义办理与集团无关业务更不得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自行从事与集团有关工作;兼任集团以外职务须事先报集团知悉承认;严禁在集团以外从事其他专职性工作,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 第三十一条 员工要注意维护集团利益,不得对外泄露集团机密事项。集团机密包括:集团经济利益、工程质量、销售状况、成本核算、财务开支、文献档案、员工工资及员工基本状况。一旦发现员工有泄密状况,视情轻重将予以经济惩罚或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员工对外接洽业务时,态度应谦和,注意礼仪,不能有傲慢行为以影响集团形象。 第三十三条 员工彼此通力合作不能有吵闹斗殴、聊天闲谈、搬弄事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制造矛盾行为发生。 第三十四条 员工处理业务时须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出集团。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不得接见与工作无关人,如确需会客,应经部门领导核准并尽量缩短会见时间。 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干一切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 第三十六条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三十七条 执行集团行政及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员工要遵守集团着装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工作守则者,应由部门领导查清事实后,分别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五章 员工招聘 第四十条 聘任不一样层次、不一样专业优秀人才到集团工作是人力资源部重要工作内容,也是企业发展主线保障。 第四十一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下属企业出现职位空缺时,根据人员编制计划和岗位描述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按权限核准背面向集团内外公开招聘。 第四十二条 聘任原则 集团聘任员工原则是“因岗设职、因职聘人、定岗定员”,即根据集团运行状况确定岗位及人数,面向集团内外公开招聘,在全面考察应聘人员年龄、品德、知识构造、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状况后,对符合规定者进行聘任。 第四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 用人部门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提供所需人员素质规定及岗位描述,报到集团人力资源部,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上级领导指示; 二、 经领导同意后,集团人力资源部公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活动; 三、 集团人力资源部从应聘人员中进行筛选并向用人部门推荐,用人部门确定初试对象; 四、 集团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构成招聘小组进行初次面试; 五、 根据初试状况深入筛选,进行复试;招聘小组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并认真填写《面试登记表》,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同步严格审查应聘人员履历、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驾驶证等,保证其资料真实齐全; 六、 从复试人员中确定聘任人选,由用人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签订意见后报总裁指示; 七、 集团领导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发放《录取告知书》,告知新员工参与岗前培训; 八、 对新员工进行试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九、 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做出全面评价,合格即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转为正式员工并定岗定职。试用期间体现不合格,不予聘任。 第六章 员工试用及录取 第四十四条 经集团确定录取人员,应提供真实个人资料,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复印存档,此文献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 第四十五条 凡下列状况者不得录取: 一、 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 二、 受有期徒刑宣布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贪污公款受过惩罚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 品性恶劣、属原单位开除者; 七、 未满18周岁者;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录取者。 第四十六条 经核定同意到岗应聘者,携带有关资料于指定日期到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劳动协议》。 第四十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告知用人部门、财务部门及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引导试用员工到其部门报到。 第四十八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为新员工办理下列手续: 一、 发放《员工手册》; 二、 制作考勤卡并解释使用; 三、 协助新员工领取办公物品和办公用品; 四、 视状况引导新员工参观各部门; 五、 安排岗前培训。 第四十九条 试用期内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转为正式员工,应予以解雇: 一、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取条件,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 二、 违反劳动纪律,不能坚守岗位,常常迟到、早退,不服从上级安排工作者; 三、 损害集团形象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及泄漏机密者; 四、 病假合计10天(含)以上者,事假合计5天(含)以上者,旷工合计超过1天(含)者,迟到合计超过5次者; 五、 试用期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惩罚者; 六、 其他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者。 第五十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用人部门做出全面评价后,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订意见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上报有关主管上级审核,最终报总裁指示。 第五十一条 录取员工必须具有如下资格: 一、 副总裁以上职位,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相 二、 应职位实际工作经验; 三、 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三年以上对应职位实际工作经验; 四、 主管及一般员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应符合岗位规定; 五、 技术性员工,必须具有高中、技校或同等学历以上,其条件应符合岗位规定。 第五十二条 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文员)必须具有如下列资格: 一、 司机具有三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 二、 保安需有安全保卫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 文员应纯熟掌握中英文打字,中文录入每分钟80字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章 员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集团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 第五十四条 集团用工均实行聘任制,并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毕一定工作为期限。 第五十五条 按照逐层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所属人员严格规范管理,集团员工须自觉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利益和形象。 第五十六条 员工劳动协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须填写《员工辞职申请单》或《员工解雇告知单》,经同意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但凡没有办清手续自行离职员工,集团有权派人对其手中集团财、物进行追讨或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集团新员工上岗前,应认真填写《员工登记表》,并提供对应证件。集团人力资源部据此建立内部员工档案。 第五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满,应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订意见转集团人力资源部,呈报总裁同意后,存入员工档案。 第五十九条 员工考核成果、述职汇报、任免告知、工资酬劳告知、奖励惩罚告知均由人力资源部存入员工档案。 第六十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负责内部员工档案登记、整顿、编入及寄存保管工作,保证人事档案完好; 第六十一条 员工档案要做到有专室、专柜、专盒、专袋; 第六十二条 新员工如需将个人人事档案存入集团在市级人才交流中心开立户上,应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十三条 员工个人材料如地址、电话、婚姻状况、家庭重要组员等状况发生变更,员工有义务立即告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六十四条 集团内部人事档案属保密范围,只有集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同意,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阅,地点仅限在人力资源部。其他员工一律不得借阅。 第九章 考勤管理 第六十五条 员工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为原则,各分支机构每日工作时间可据此另行制定并公布实行。 第六十六条 除如下人员外,均须实行打卡(签到)制: 一、 集团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 二、 经总裁同意免予打卡(签到)者; 三、 经主管领导同意因公出差者。 第六十七条 集团高层管理人员外出,应告知集团办公室去向及联络措施;部门负责人级人员因公外出应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告知集团人力资源部去向及联络措施;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要认真填写《外出申请单》,并要由部门负责人核准,返回后也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若部门负责人不在,则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未经同意擅离职守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因公而未打卡(签到),填写《未打卡(签到)阐明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达集团人力资源部登记于考勤表上,视为正常上下班;上、下班忘掉打卡(签到),经核算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视为正常上、下班,若无法证明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六十九条 考勤负责人应每日检查考勤表,遇特殊状况或违规事件,应立即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领导及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汇报。 第七十条 考勤月度为自然月,集团人力资源部于次月第一种工作日编制《月度考勤登记表》。 第七十一条 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和旷工等,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 迟到(早退) 1.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到岗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离岗视为早退; 2.30分钟后到岗者以旷工半日处理; 3.提前30分钟以上离岗者以旷工半日处理; 4. 一种月内员工迟到一次在10分钟以内扣罚5元; 5.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扣罚10元; 6.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扣罚20元; 7.迟到四次按事假一天处理,后来迟到每增长一次,加扣半天工资。 二、 病假 1. 员工患病或因身体不适而申请休息为病假; 2. 员工请病假,应出具正规医院诊断病历及病休证明; 3. 员工病假期间在3天内,扣发日工资20%;3天以上20天以内扣发日工资40%; 4. 病假持续20天以上者,进入医疗期(医疗期核定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办理)。医疗期发放日工资50%,医疗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原则80%。 三、 事假 1. 上班时间因事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整年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 请事假扣发当日工资,整年合计事假20天扣发年终双薪。 四、 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私自不到岗者以旷工处理; 2. 委托或代人打卡(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1日处理; 3. 员工旷工以半日为计算单位,局限性半日按半日计算。旷工期间扣罚2倍薪资; 4. 持续旷工达7日(含)以上或整年合计旷工达15日(含)以上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章 请假、休假及加班 第七十二条 员工因故请假,应到集团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经审批后送集团人力资源部登记于考勤登记表上。 第七十三条 员工请病、事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按照规定办妥手续后方得离岗,否则以旷工处理;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用电话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并于当日由直接上级按照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处理。 第七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 部门负责人如下人员,假期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同意,2天(含)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订意见后报分管副总裁同意,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订意见报分管副总裁核准后由总裁同意; 二、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请假由总裁同意。 第七十五条 员工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办理续假手续但尚未经同意而不到岗者,以旷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员工非因工负伤或重大疾病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十七条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足或阻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 第七十八条 集团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行为,除按旷工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七十九条 如工作需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值班,则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按加班(值班)天数予以补休。如选择补休则应于当月或次月补休完,不得合计。 第八十条 集团如下列日期为休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 一、 法定休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劳动节; 4. 国庆节; 5.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休假节日。 二、 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 其他经集团决定休息日。 第八十一条 婚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一、 员工到达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可休婚假三天。员工婚假为带薪假期; 二、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可予以产假90天;员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三、 男员工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可予以陪产假3天,员工陪产假为带薪假期; 四、 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办理丧事,可休假三天(外地员工不含路途)。员工丧假为带薪假期; 六、 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 工伤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措施》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集团原则上不倡导加班,如确因工作或业务需要,经协商可指定员工加班。因自身原因,在上班时间内未准时完毕本职工作,下班后继续工作,不视为加班。 第八十三条 员工加班,事先应填写《加班申请单》,呈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 第八十四条 员工加班状况,由加班单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按月记录备查。员工加班以补休为主,若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补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申请加班者,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或私自调班,除加班不予认同外,视状况予以惩处。 第八十六条 加班工资按本人日平均工资原则计算,加班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比例计算加班费。 第八十七条 加班可抵冲病事假(以半日为计算单位),但不得用于抵冲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十一章 管理人员任免 第八十八条 管理人员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阐明书》为根据。 第八十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根据集团章程,集团总裁、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董事局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局任免; 二、 根据集团章程,集团副总裁、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监,由集团总裁提名,董事局任免; 三、 分企业总经理由集团总裁提名,集团董事长任免;分企业副总经理由分企业总经理提名,集团总裁办公会任免; 四、 子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人选由集团总裁提名,经集团董事长同意,由子企业董事会按子企业章程规定程序任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立案; 五、 控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人选由集团总裁提名,董事长同意; 六、 集团部(室)正副职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决定,由总裁任免,报董事局立案; 七、 分、子企业部(室)正副职负责人由其分管领导提名,经其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由集团总裁任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十二章 员工调动 第九十条 集团基于工作和业务上需要,经协商一致可对员工职务和地点进行变动。 第九十一条 各部门按照管辖内所属员工个性、学识和能力、力争人尽其才以到达人与事相匹配。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员工调动,须填写《员工异动告知单》,经集团领导审核后方可派调。 第九十二条 异感人员接到异动告知后,管理人员应于1周内,一般员工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就职。 第九十三条 新任人员到岗前,离任者职务可由直属主管领导临时代理或指定代理人代理。 第十三章 绩效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为掌握员工长处和局限性,对评价员工工作体现和业绩,优化员工队伍,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决定性评估资料,集团人力资源部对集团所有员工绩效进行考核管理。 第九十五条 集团绩效管理重要指员工考核,包括针对业绩“月度工作完毕状况考核”和针对素质能力“综合素质评价”两种。前者按月进行,后者每季一次。员工考核含月度考核、中期考核、年度考核、专题考核和临时考核五种。 第九十六条 考核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科学分析,考核过程中应至少有一次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单独谈话,以到达肯定成绩,克服缺陷,鼓励员工作用。 第九十七条 员工考核作用: 一、 公平决定职工地位和待遇; 二、 提高维护集团管理效率; 三、 增进人才开发和合理使用; 四、 为员工培训、轮岗、提高提供根据; 五、 确定奖惩重要根据。 第九十八条 员工考核原则: 一、 公开明示原则 集团员工考核原则、考核程序、考核成果都应有明确规定,同步应对全体员工公开。 二、 客观考核原则 考核应根据明确考核原则,客观对考核资料进行评价,尽量防止掺入主观性和感情色彩。 三、 单头考核原则 直接上级最理解被考核者实际工作体现,间接上级对直接上级作出考核成果不得私自修改,但并不排除其对考核成果修正调整。 四、 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考核同奖惩结合起来,赏罚分明。应与当事人薪酬、异动相结合使人力资源处在动态管理中。 五、 反馈原则 考核成果一定要反馈给被考核人,肯定成绩和进步,阐明局限性之处,提出努力改善参照意见。 六、 月度考核重于定期考核原则 当月工作状况记录应比较全面、精确,防止定期考核时搞突击,图一时之效。 第九十九条 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由集团董事局考核,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 施。 第百条 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考核,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 第百一条 各分、子企业正副总经理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考核,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 第百二条 控股企业派出人员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考核,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 第百三条 各分、子企业部(室)正副职由其总经理办公会考核。 第百四条 若有职务异动者,应进行专题考核,以供上级作为决策参照根据。 第百五条 考核记录应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章 薪资管理 第百六条 在结合区域薪资水平、集团实际、经营业绩及物价指数等原因状况下,本着“公平合理、重视实效”原则,制定集团薪资管理措施。 第百七条 薪资给付形式为月薪制,薪资计算时间为自然月,并于次月8日前发放薪资。 第百八条 员工薪资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部,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打听或传播有关个人薪资状况。 第百九条 员工请假或加班,按下列计算措施从薪资中扣除或增长:月工资/20.92×请假(加班)日数。 第百十条 薪资支付措施:直接汇入员工银行帐户或以现金形式发放(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直接从薪金中扣除)。 第百十一条 新聘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百十二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其措施另定。 第十五章 员工福利 第百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员工个人应付担对应费用由集团代扣代缴。 第百十四条 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员工生日”、“三八妇女节”(女员工),集团发给每位员工100元节日(生日)礼金。 第百十五条 集团为特殊岗位员工提供一定通讯、交通津贴,享有津贴员工要保持通讯及交通工具处在正常状态。 第十六章 专家、顾问管理 第百十六条 集团确因工作或业务需要,经集团领导同意,可聘任专家、顾问。 第百十七条 专家需具有下列条件: 一、 在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及研究成果,并获得社会承认; 二、 具有处理集团短期问题能力,或对集团长期发展起良好推进作用; 三、 具有为集团工作或提供协助热情; 四、 可以按聘任部门需要配合工作。 第百十八条 顾问是指有一定期间参与集团工作,能承担一定职责专家。集团聘任顾问分为: 一、 管理顾问; 二、 技术顾问; 三、 法律顾问; 四、 财务顾问; 五、 其他事宜顾问。 第百十九条 聘任专家、顾问程序:由需求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呈报集团总裁同意后,将选聘专家、顾问个人资料交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存档。集团人力资源部代表集团与所聘专家、顾问签订聘任协议。 第百二十条 对专家、顾问管理 一、 聘任专家、顾问必须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工作性质,工作目与薪资原则; 二、 专家、顾问薪资按原则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三、 聘任专家、顾问应遵守集团各项管理规定; 四、 聘任专家、顾问要严格考核; 五、 相似课题同级同类专家、顾问不得反复聘任; 六、 不得聘任无实质工作专家、顾问; 七、 一人不得同步在集团兼任两种性质专家、顾问; 八、 顾问必须定期向有关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及成果。专家必须对所参与课题提交结论性意见; 九、 专家、顾问工作业绩由聘任部门考核,并纳入集团对部门考核范围。考核成果作为对专家、顾问续聘、解雇重要根据; 十、 专家、顾问不属于集团在编正式员工,原则上不享有集团正式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七章 外派及推荐外出员工管理 第百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团长期(一年以上)派至驻外企业(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机构)任职,同步肩负维护集团利益职责集团员工称为外派人员。 第百二十二条 集团预先明确外派岗位、责任、期限及待遇原则等项内容,并据此与外派人员变更劳动协议。外派人员人事档案归集团统一管理。 第百二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外派协议履行期间,必须完全服从派驻企业(机构)管理,接受派驻企业(机构)考核,同步要负责维护集团利益。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按劳动协议约定事项处理。 第百二十四条 外派人员在派驻企业(机构)领取工资,派驻企业(机构)未参与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仍由派出单位按原原则交纳。 第百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薪资原则及薪资发放措施另行制定。 第百二十六条 尽忠职守,有效维护集团利益,圆满完毕外派任务,成绩明显者,集团将酌情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百二十七条 为了适应集团业务拓展需要,有助于集团人力资源开发管理, 提供员工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及发展机会,集团在对外投资项目中试行推荐用人。 为了此后规范集团推荐用人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 集团在职工工,新进员工,下岗职工均可被推荐或自愿报名; 二、 经本人申请,集团选择合格人选予以推荐。在推荐外出工作期间,集团保留其劳动关系,并代交对应社会保险,集团所代交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由外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承担,个人部分定期从被推荐人工资中扣除。试用期被推荐人员,集团一旦推荐,即停止在集团试用,其劳动关系按集团规定办理; 三、 被推荐人到所在工作单位工作后,即按所在单位人事管理、劳资原则、工作安排、职位升降、劳动纪律等规定管理。接受所在单位考核,如在推荐外出工作期间考核不合格或违反了所在单位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雇,集团即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四、 被推荐外出工作期限为6—24个月,被推荐外出工作人员工作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意愿,可以继续推荐,也可因集团另行安排,在同等条件下,集团予以优先安排工作; 五、 被推荐人必须与集团办理有关手续,包括签订担保协议、保密协议、增长劳动约束条款等,在手续完备后方予以推荐; 六、 被推荐人一旦上岗工作后,即以其行为向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并承担对应责任,集团仅对被推荐人个人简历上内容负责,并对担保事项负责。集团不对其他事项负责。 第十八章 员工培训 第百二十八条 集团员工培训工作含员工入职引导、专业技能、岗位技能、职业发展和组织发展等方面。 第百二十九条 集团不负责员工学历教育,但鼓励员工自行提高自身学历。 第百三十条 员工培训重要分为: 一、 新进员工入职培训 由集团有关领导和资深人士对新进员工讲授集团发展历程、文化理念、规章 制度等,以加紧新进员工对集团熟悉和理解,加深新进员工对集团理解和承认,尽快适应新工作环境。新聘员工报到后,必须参与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入职培训。 二、 管理人员培训 由集团邀请社会著名专家、学者或经济、管理专业人士对集团管理人员讲授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经济、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有关成功范例,以提高集团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及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三、 各类专业培训 针对不一样专业工作类别,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专业知识讲座或专题汇报会,以提高专业化水平以及专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百三十一条 集团对员工培训以岗位培训为主,岗位培训原则上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行; 同步,集团人力资源部将定期组织各类专题培训,并与各有关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合作伙伴关系。 第百三十二条 若确因工作需要脱岗参与专题培训或外出进修时,各部门应事先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培训内容、参训人员、所需经费等),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总裁同意后执行。 第百三十三条 由集团出资进行脱岗外出进修员工,应和集团签订培训协议,如该员工未遵守协议规定规定解除协议或辞职,须赔偿集团由此导致损失,并偿还集团为其支付所有培训费用。 第百三十四条 集团将不定期对员工学习性和自我提高能力做出评估,其成果作为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百三十五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于年末作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调查,并根据成果制定下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第十九章 劳动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百三十六条 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协议》及集团有关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或解除条件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百三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协议》规定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应按规定办理。 第百三十八条 员工对集团导致经济损失,集团保留追索权力。 第百三十九条 员工劳动协议终止或解除,其所在部门及本人填写《解除劳动协议告知书》、《员工辞职申请单》和《员工解雇告知单》,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总裁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章 工作移交手续 第百四十条 员工因离职、调动、长期病事假、退休等原因离动工作岗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经接交人、监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百四十一条 员工工作移交分: 一、 主管人员移交 二、 经管人员移交 第百四十二条 主管人员为主管各部门负责人;经管人员为直接经管财物和事务人员。 第百四十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 印章登记清册; 二、 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三、 未办及未了事项和重要案件目录; 四、 主管财务、事务; 五、 保管文献目录; 六、 职责事务目录; 七、 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八、 保管图书清册; 九、 其他资料。 第百四十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 所经管财物事务; 二、 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百四十五条 集团各部门或下属企业负责人工作交接手续由集团总裁派员监交;其他人员工作交接可由该部门负责人监交,交接手续分别归入集团档案或部门档案。 第百四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通过,会同移交人及接交人写出处理意见呈报直接上级核定。 第百四十七条 进行工作移交时,应由继任人会同监交人按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晰,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受完毕,并在移交清册上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后呈报。 第百四十八条 各级员工移交均应亲自办理,因特殊原因,经核准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移交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百四十九条 各级员工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移交清晰,缺乏公物或致使集团蒙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百五十条 集团投资代理人或其他重要人员工作移交必须谨慎办理,其措施另定。 第二十一章 出差及安全、卫生 第百五十一条 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同意后转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百五十二条 出差完毕次日内,出差员工须到集团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百五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随时注意维护工作环境与卫生设施,以保障自身和他人身体健康。 第百五十四条 全体员工应遵守国家、集团有关安全及卫生规定,在工作中对自己和同事健康、安全负责。 第百五十五条 假如员工发现个人或同事在工作中受伤,应立即汇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伤情决定处理措施。所有事故不管与否导致伤害一律要告知集团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二十二章 处 罚 第百五十六条 为严厉集团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多种违纪行为将进行惩罚。 第百五十七条 惩罚范围: 一、 本职工作不尽心尽责,推诿敷衍; 二、 一再出现任务完毕质量不高或没有完毕任务状况; 三、 违反集团规章制度中某一条或几条; 四、 多次违反集团规章制度中一条或几条,屡教不改; 五、 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六、 因自身工作责任,给集团导致经济损失; 七、 有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 八、 部门负责人、主管对下属管理不力,致使本部门工作达不到计划规定,对集团导致不利影响。 第百五十八条 惩罚措施: 一、 对轻微违纪、初犯员工,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出面与其进行个别谈话,促使其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改善工作; 二、 对严重违规、违纪或一再违规、违纪者将予以扣罚或减少工资、减少职务等级,直至解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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