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F-2023-0513 大用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大用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 购售电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协议(示范文本)(试 行试 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 制定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九年七月九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大用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购售电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合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大用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的双方签订购售电协议。二、示范文本重要供协议双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购售电协议时使用。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比例、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
2、,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长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示范文本仅解决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营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协议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1 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比例、期间等均应为拟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目目 录录 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 第 2 章 双方陈述 第 3 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4 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第 5 章 供电方式 第 6 章 电能计量
3、第 7 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第 8 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 9 章 协议变更和转让 第 10 章 协议违约和解除 第 11 章 不可抗力 第 12 章 争议的解决 第 13 章 合用法律 第 14 章 协议生效与期限 第 15 章 其他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协议编号:)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合 同 本购售电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2的 公司,公司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售电人(乙方即发电公司):
4、,系一家具有法人资 格/经 法 人 单 位 授 权 的 电 力 生 产 公 司,公 司 所 在 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甲方名称:收件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编:通讯地址:2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达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乙方名称:收件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编:通讯地址:鉴于:(1)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
5、MVA)的用电公司。(2)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行方案,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及输配电服务方确认的本协议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臵关口表安装位臵。1.1.2 协议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协议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1.1.3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
6、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过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营,有也许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崩溃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营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5 不可抗力(视情况选择合用):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3。3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本地实
7、际情况选择合用。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协议中的“涉及”一词指:涉及但不限于。第2章 双方陈述 2.1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
8、需的一切手续(涉及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2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毕,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协议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涉及 3.1.1.1
9、按照本协议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3.1.1.2 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3.1.1.3 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3.1.1.4 查阅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1.1.5 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补偿金。3.1.2 甲方的义务涉及:3.1.2.1 按照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营、维护有关用电设施;3.1.2.2 应乙方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用电计划等信息;3.1.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协议约定调整电量计划;3.1.2.4 向乙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3.1.2.5 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
10、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违约金和补偿金。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权利涉及:3.2.1.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3.2.1.2 查阅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2.1.3 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费用、违约金和补偿金。3.2.2 乙方的义务涉及:3.2.2.1 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3.2.2.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营、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2.2.3 应甲方规定,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信息;3.2.2.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协议约定调整电量计划;3.2.2.5 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补偿金;3
11、.2.2.6 向甲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第4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4.1 甲乙双方批准,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 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签订后的每年 8 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协议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协议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 10 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拟定下一年度的协议电量,并于 11 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协议。4.2 甲方最大负荷 兆瓦(MW),最小负荷 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兆瓦(MW)。4.3 由
12、于甲方因素,预计本协议约定的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发生变化,双方最迟于次月 1 日之前 3 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月度间计划滚动平衡。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无偏差。4.4 违约电量 因甲方或乙方因素,导致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第 4.1 条约定的协议电量的比例低于 97,则低于协议电量 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4.5 乙方辅助服务按照 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行细则提供。第5章 供电方式 5.1 双方经协商批准 5.1.1 4通过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 千伏(kV)线路供电。5.1.2 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已有 千伏(kV)线路供电
13、。第6章 电能计量 6.1 本协议电量以甲方与所在电网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和乙方与电网公司已签的购售电协议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详见附件二)。6.2 本协议的电能计量装臵、电能计量装臵校验规定和计量装臵异常解决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和乙方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协议的约定执行。4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达其后的条款为选择条款,由双方在方括号中打“”选择。第7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7.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双方协商拟定,详见附件一,网损电价按附件一电价执行。7.2 电网的输配电价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此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输
14、配电服务协议中明确。7.3 直接交易协议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7.4 月度甲乙双方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按如下方式计算:7.4.1 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协议电量的103%: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协议电量103%;7.4.2 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协议电量的103%: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甲方月度用电量;7.4.3 乙方按照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结算。7.5 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清算按如下方式进行:7.5.1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协议电量,则按照乙方年度上网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7.5.
15、2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协议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7.5.3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直接交易协议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电费=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8.2 双方协商批准5:8.2.1 甲乙双方直接结算。8.2.2 甲乙双方委托承担输配电服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结算。8.3 若采用 8.2.1 条方式结算,则结算流程如下:8.3.1 甲方预付电费,双方协商预付周期,余额低于该周期预付电费的 25%时,乙方负责提醒甲方
16、续费,如余额为零,乙方不再继续提供直购电量,直至甲方恢复续费,由此产生的年度电量偏差视为甲方因素产生的偏差。8.3.2 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7.1 条拟定的电价,根据直接交易计划,以 日为周期向乙方预付电费,次年 15 个工作日内完毕清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电费后,向甲方开具预付电费收据单,并传真给甲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6。5 仅可择一。6 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拟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8.3.3 双方委托承担协议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出具结算电量数据。8.3.4 乙方应在收到承担协议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结算电量数据后,对直接交
17、易电量在 2 个工作日内准确填制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 和 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并传真给甲方。8.3.5 甲方在收到乙方传真的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 和 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将修正后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传真给甲方,如甲方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不告知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7,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8.3.6 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给甲方。甲方收到对的无误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 个工作日内,
18、退回乙方开具的上一周期预付电费收据单原件。8.4 若采用 8.2.2 条方式结算,则相关约定在另行签署的 大用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协议中明确8。8.5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 7 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拟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8 如本条生效,则删除第 8.3 条。和支付。8.6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和网损电费的结算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协议中明确。8.7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协议
19、双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资料如下:甲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 号:。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 号:。当收款方书面告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协议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第9章 协议变更和转让 9.1 协议变更与修改 9.1.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9.1.2 协议期内,如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过约定的协议电量,假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协议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协议电量,假如乙方
20、批准变更协议电量,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9.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完毕协议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协议。9.2 协议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或部分转让协议电量9。第10章 协议违约和解除 9 因技术因素,乙方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无法完毕本协议电量,由直接交易机组同厂内的其他机组代为完毕,不视为转让协议电量。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协议其他任一方有权规定违约方补偿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10.2 违约的解决原则 10.2.1
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协议和采用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用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导致其他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10.2.2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协议,并规定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用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假如该方没有采用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责任。10.3 对于 4.4 条中的违约电量,责任方按 元/千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违约电量 元/千瓦时 10.4 除本协议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
22、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涉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涉及:。10.5 除另有规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将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告知,假如在告知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0.6 协议解除 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告知后解除本协议:(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未及时支付或预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收到另一方书面告知后 日内得到纠正;(2)乙方连续 日不能按照本协议安全发电;甲方连续 日未能按照本协议正常用电;(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
23、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公司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10.7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假如因甲方因素导致协议解除,则甲方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假如因乙方因素导致协议解除,则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拟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1.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1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涉及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11.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
24、,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尽快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在 3 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告知另一方。该告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连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用的措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献。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用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行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假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
25、其努力采用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因此而扩大部分的损失。11.4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则双方一方面应努力调整当年余下的发电和生产计划,尽也许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协议电量。11.5 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 假如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连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解除本协议。假如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解除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告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
26、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0:(1)双方批准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13章 合用法律 13.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4章 协议生效与期限 10 仅可择一。14.1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是:(1)双方已与有关电网公司签署大用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协议(协议号 )11;(2)本协议相关的试点实行方案已通过国家电监会等单位审定;(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毕相关备案流
27、程。14.2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献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献的原提供方批准,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献的所有或部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5.2 协议附件12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11 如采用 5.1.2 条供电方式,则删除本条。12 实际签订协议时,附件应完整、准确、清楚、不得省略。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臵 本协议附件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一方面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
28、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解决更进一步的内容为准。假如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目的协商拟定。15.3 协议所有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协议。15.4 告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告知、文献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受,即视为送达。所有告知、文献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受后方能生效。一切告知、账单、资料或文献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告知另一
29、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5.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此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5.6 本协议签订后,电网公司与发电公司之间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电网公司与用户之间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协议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协议签订方协商拟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15.7 本协议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解除后仍然有效。15.8 未尽事宜,由
30、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9 本合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送 电力监管机构13,2 份;送 ,份。13 指大用户与发电公司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单位:兆瓦时(MWh);元/千瓦时 月份 月度小计 电量 电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度 小计 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表 1、直接交易下网电量计量关口表(用户侧)位臵 序号 变电站(所)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kV)开关编号 1 2 .表 2、直接交易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表(电厂侧)位臵 序号 电厂(站)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kV)开关编号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