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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展战略与政策专项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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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保证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课题顺利实行,提高专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有关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33 号)、财政部 教育部有关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题资金管理暂行措施告知(财教173 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题资金管理措施(试行)(北航科字22 号)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条 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管理原则是: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第三条第三条 使用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第二章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批复预算,下达年度预算额度,发展规划处根据基本科研业务项目预算分派提议上报基金预算,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题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第六条 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专题预算应按规定支出科目,分项明细支出内容及预算金额。第七条第七条 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状况确需调整,上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题办公室提出调整提议,审核同意后报专题领导小组审定,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批。第八条第八条 经费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超过一年或跨年度课题,学校将根据课题预算及课题任务协议书分年度安排下达,课题负责人按批复预算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预算经费必须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执行进度要符合财务处规定序时进度,即每年第 N 个月月底前经费执行比例须到达:N/12*100%。对一年以上研究项目根据项目实行状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经费使用缓慢或使用不合理项目将缓拨经费或停拨经费。第十条第十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学校可视状况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统筹安排:1.预算执行未到达进度规定;2.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3.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行期间,因故调离学校;4.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执行状况。第三章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应在年度预算批复额度和预算科目内支付,不得开支未列入预算科目项目,各类开支应遵照学校科研经费开支审批手续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 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支出范围重要包括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劳务费、专家征询费等。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多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采购及运送、装卸、整顿等费用。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差旅费、交通费等。3.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或参与学术研讨、征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会议费用。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 20%。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臵费、文献检索费等费用。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无工资性收入有关人员(如在校硕士)和项目临时聘任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 40%。7.专家征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给临时聘任征询专家支付征询费用。专家征询费不得支付给与科研项目管理有关工作人员。8.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经学校预算同意其他有关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不得用于与完毕项目无直接关系开支。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工资、奖金、津补助和福利支出,不得购臵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提取管理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经费使用效益较差或将经费挪作它用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课题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给有关人员对应行政处分等,且课题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战略研究课题。第四章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年度部门决算前,根据当年项目执行状况,向发展规划处报送有关决算材料。发展规划处对报送决算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据此组织对项目年度评价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决算材料应包括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当年预算执行状况、使用效益与预期建设成效、资金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和提议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年度支出状况,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专题资金决算报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课题完毕后,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基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行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对应责任。学校审计及财务部门对专题资金使用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内部监督和审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展规划处详细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以及不准时上报年度汇报材料或信息,采用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规定课题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发展战略及高等教育研究课题资格等。第六章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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