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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合伙协议》(完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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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 伙 协 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本企业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贡献。 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医院 第三条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经营范围和方式: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保健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医学美容科、心理咨询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中西医结合科。 第五条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人: 姓名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列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 *** 货币出资 **万元 占___% *** 货币出资 **万元 占___% *** 货币出资 **万元 占___% 合伙人应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出资。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处分、转让、出资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 第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按出资额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__________。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 专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 依照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各合伙人都有参加执行企业事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2、有依据合伙协议规定享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 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比例的数额时,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4、当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其他人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合伙人有按合伙协议规定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清偿原剩余财产的权利; 6、有权委托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7、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义务; 2、有依据合伙协议规定比例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义务;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除《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事务外,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负责其它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和实施。其义务有: 1、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接受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 3、每3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在其他合伙人对正在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当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决定。 第十四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对应由事务执行的事务,不再参加执行; 2、监督事务执行人执行事务,包括:有权检查其执行情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权检查帐簿;对正在执行的合伙企业事务,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事务执行人停止执行该项事务; 3、对《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决定的事务,有权参加决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及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亏损承担比例: *** **万元 __% __% *** **万元 __% __% *** **万元 __% __% 合伙企业每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益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前款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限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 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 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承担下列责任:由违反协议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 第二十九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个性或补充本合伙协议。 第三十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法律仲裁。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共五份(股东各执一份,医院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方能生效。 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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