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鱼塘承包合伙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承包位于 鱼塘一口,有效水面约 亩,已支出投资额为45万元(此款已作为该鱼塘承包经营权转让金支付给原鱼塘承包人 ),甲方出资22.5万元,乙方出22.5万元,分别占投资总额的50和50,后继鱼塘经营投入资金各占50%。 第二条本合伙经营期限为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鱼塘被国家征收致无法经营为止。第三条双方共同经营管理鱼塘,经营利润和亏损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即各占50%)分摊。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必须由双方共同与政府协商退地补偿事宜,并共同
2、在退地补偿协议上签字,否则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万元。第四条 双方均不能利用所承包鱼塘独自接受他人垂钓休闲要求;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同意他人在承包鱼塘垂钓休闲,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产生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第五条有关鱼塘的建设和发展等相关资金投入,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如果一方不听对方意见,固执己见擅自行动,由此造成的额外支出和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六条 鱼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平时费用支出,均须双方当面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负责,否则,未签字的一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擅自行动的一方自行承担。第七条 在不影响鱼塘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利用鱼塘开发其它项目,风险和利润按开发项目的实际出资比例分摊。第八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概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鱼塘被国家征用;(二)合伙双方协商一致;(三)一方严重违约或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四)出现合伙事业无法完成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捺印生效。甲方(签字并捺印): 乙方(签字并捺印): 2014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