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
2、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 重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
3、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重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实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重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协议履约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
4、营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五)监督检查实验检测设备、实验检测方法、实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重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
5、质量动态信息;(八)对竣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第八条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浙江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实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行政执法,并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各市交通局(委)委托具体负责实行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交通局不单独设立质监机构,经市质监站批准后,可设兼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等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 质量监督分工第九条 省、市两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拟定公路、水
6、运工程监督任务。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负责主管监督,市质监站协助监督:(一)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省级骨干航道;(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3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沿海1万吨级(含)、内河500吨级(含)以上码头工程;(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四)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必须由厅质监站主管监督的项目。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市质监站主管监督。第十二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拟定省、市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
7、程监督项目。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完毕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到主管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2),涉及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献;(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文献;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
8、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因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行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行行政执法,有权采用下列措施:(一)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献和资料以及提
9、供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便利;(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5),质监机构应当在20个工
10、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6),质监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7)。未经交工质量鉴定或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件8、10),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查)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查)报告。未经质量鉴定(质量检查)或质量鉴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
11、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9、11)。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项目(协议段)质量鉴定证书(附件12、13)。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实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实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本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
12、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从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质监机构与监督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实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实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省、市两级质监机构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5%;(二)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
13、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2023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具有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检测条件和能力;(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七)厅质监站须经交通部考核合格;各市质监站须经省交通厅考核合格。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
14、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献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
15、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细则(浙交19963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5.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6.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7.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8.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9.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0.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1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2. 公路工程质量证书13.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 )交质监字( )第 号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
16、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细则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告知1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表;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献;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文献;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特此告知。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监督站(印章) 年 月 日注:此单一式三份,省、市质量监督站各一份。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
17、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细则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附件:1工程概况表2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献3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文献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依据建设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邮政编码电 话通讯地址勘察单位资 质设计单位资 质监理单位资 质施工单位资质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程概算万元建安工程量万元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长附表。附件3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18、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细则的规定,我站受理 工程项目名称 的质量监督。由 (监督人员) 对本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一、 监督依据;二、 监督范围;三、 监督人员重要职责;四、 监督计划(一)工程开工前(二)工程施工阶段(三)工程交工、竣工验收阶段五、 其它内容。质量监督站(章)年 月 日注:本告知书主送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附件4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问题及解决意见:监督人: (章)年 月 日主送: (建设单位) 抄送: 公路
19、、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回执单 质量监督站:你站 (编号) 质量监督意见书收悉。现已整改完毕,检查情况如下:请你站复查。建设单位: (章) 年 月 日附:各从业单位整改情况各从业单位整改情况意见反馈及解决结果:监理负责人: 年 月 日施工负责人: 年 月 日附件5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第 协议段(单位工程)第 协议段(单位工程)按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已所有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估合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3年第3号)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行细则的规定,现向你站申请交工(中间)质量检测。附件:1建设、设计、施工、
20、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2重要工程量清单(附表)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重要单位工程清单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协议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数量: 其中大、中桥 座 协议段工程投资额: 万元编号单位工程名称投资额(万元)备注12345678910注:1.本表按协议段为单位记录; 2单位工程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行细则划分,请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附件6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业已竣工,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
21、本齐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行细则的规定,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5工程质量资料申请单位:(章)年 月 日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填写。附件7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工程项目名称: 证书编号: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交工质量鉴定期间质量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监督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附件8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
22、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于 年 月 日交工验收后,已通过2年试运营,并已完毕工程质量缺陷的解决,现已做好竣工质量鉴定准备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3年第3号)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行细则的规定,现向你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总结(含试运营期质量缺陷贯彻整改情况)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9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 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一) 监督单位名称(二) 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三) 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四) 监督依据二、 工程基本情况(一) 工程规模、重要技术指标(二) 开工、竣工
23、日期(三)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三、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一)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初步设计(三) 施工图设计(四) 土地征用(五)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六) 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七) 开工报告四、 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毕情况(
24、一) 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贯彻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告知书等)(二) 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三) 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四) 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五、 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一)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二)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重要针对现场)(三)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四)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公
25、司内部管理等方面)六、 交工验收质量检查评估及质量缺陷解决(一) 交工验收质量检查工作(检查依据、检查方法、检查项目及完毕成果)(二) 交工验收中提出的重要缺陷及规定(三) 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解决完毕情况七、 工作质量评估意见(一) 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估意见的修正调整)(二) 各协议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协议段)八、问题与建议附件10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工程名称) 工程于 年 月 日交工验收后,通过试运营,并已完毕工程质量缺陷的解决,现已作好竣工质量鉴定准备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
26、定实行细则的规定,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5工程质量资料申请单位:(章)年 月 日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填写。附件11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监督依据、标准依据:质量管理法规和工程批准文献标准:有关验收评估标准、规范、规程三、重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重要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四、质量监督情况(一)监督程序(二)监督方式(三)监督内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营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贯彻情况、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
27、准的执行情况、工程检查资料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解决情况。五、工程质量评估(一)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二)质量档案资料的评价(三)工程总体质量评估六、存在问题与建议(视工程质量情况)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一览表附件12 公路工程质量证书工程概况 施工协议段质量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标准评估标准验收办法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项目质量等级协议号协议造价协议内容发证单位发证日期鉴定意见:质量等级:鉴定负责人: (站章) 年 月 日 附件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评估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估为:特发此证。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章)年 月 日主题词: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告知 抄送:交通部质监总站,各市交通质监站。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23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