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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6576847 上传时间:2024-12-1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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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 (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

2、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

3、相关规定;(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第二章 交工质量检测第七条 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1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检测意见书。第八条 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4、)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第九条 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中间质量检测实施程序。路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其他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等,应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

5、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未经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或者虽经交工质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

6、80)评定有任一项不合格的;(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的;(三)桥梁通航净空、隧道净空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四)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隧道支护、衬砌背后存在严重空洞的;(五)重要支挡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或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六)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七)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

7、,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第三章 竣工质量鉴定第十二条 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2年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二)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三)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竣工质量鉴定实施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

8、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鉴定。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4,评分表式见附件5)。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未经竣工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四章 质量鉴定方法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按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一)单位工程划分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

9、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二)分部工程划分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评定方法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工程实体检测以附件1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过15分;质量保

10、证资料审查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100权值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方法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质量保证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分部工程得分权值单位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质量保证资料扣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

11、投资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评

12、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频率要求如下:(一)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一处;路基弯沉逐车道连续检测。(二)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三)小桥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20%。(四)涵洞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10%。(五)支挡工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

13、型抽查不少于1处。(六)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七)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50%。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八)隧道逐座抽查。(九)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和标线每公里抽查1处;标志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质量检测抽查项目按附件1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体质量检测抽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除本细则已明确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抽查项目外,其余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执

14、行。第二十二条 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按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内容及扣分标准依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的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一)质量保证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3分;(二)质量保证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三)按工程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附件1中未列出的实体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和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对于三级(含)以下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道、县乡公路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鉴定。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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