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地方标准
深圳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技术规范
Code for concrete products of recycled aggregate
(试行)
2023-12-××发布 2023-12-××实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前言
根据深圳市深建节能〔2023〕41号文的规定,规范编制组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其重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生产技术规定;5.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6.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7.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8.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9.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10.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11.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1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应用。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规范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深圳市龙岗区住建局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众绿色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张仁瑜、关淑君、陈少波、张昭雄、马捷、赵霄龙、李鹏、黄国祥、麦群芳、张海强、李坚、林文阶、林国雄、翟耀平、黎晓茜。
本规范重要审查人员:苏军、刘绪普、王莹、李景茹、寇世聪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生产技术规定 4
4.1原材料技术规定及检查方法 4
4.2生产过程技术规定 5
5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6
5.1 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6
5.2检查规则 7
6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9
6.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9
6.2检查规则 10
7 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 12
7.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12
7.2检查规则 14
8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16
8.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16
8.2 检查规则 17
9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19
9.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19
9.2 检查规则 20
10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22
10.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22
10.2检查规则 23
11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25
11.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25
11.2检查规则 26
1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应用 28
本规程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4
4.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Raw Materials and Test Methods 4
4.2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Process 5
5 Small-sized Hollow block of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6
5.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and Test Methods 6
5.2 Inspection Rules 7
6 Solid brick of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9
6.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and Test Methods 9
6.2 Inspection Rules 10
7 Cork Brick of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12
7.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and Test Methods 12
7.2 Inspection Rules 14
8 Curbstone of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 16
8.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and Test Methods 16
8.2 Inspection Rules 17
9 Pavior Brick of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19
9.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and Test Methods 19
9.2 Inspection Rules 20
10 Pervious Brick of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22
10.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and Test Methods 22
10.2 Inspection Rules 23
11 Grass Planting Brick of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25
11.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and Test Methods 25
11.2 Inspection Rules 26
12 The Application for Concrete Products of Recycled Aggregate 2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促进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的再生运用,保证再生骨料及其混凝土制品的质量,做到安全环保、合理应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深圳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生产控制及应用,涉及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等。
1.0.3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2.0.2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材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0.3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材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0.4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总称。
2.0.5 再生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中再生骨料用量占骨料总量的质量比例。
2.0.6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Concrete Products of Recycled Aggregate
在生产过程中掺加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3 基本规定
3.0.1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生产再生骨料。
3.0.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生产不应对环境导致污染。
3.0.3生产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时,路缘石制品的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应少于60%,其他制品的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应少于80%
3.0.4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按照产品代号、强度等级、规格尺寸的顺序和本标准号进行标记,其代号见表3.0.4。
表3.0.4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代号
名称
代号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RNHB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RSCB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RLPB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RNPB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RCC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RN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互锁型)
RS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RWPB
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RGPT
3.0.5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产品的放射性超过规定期,应停止生产和销售。
4 生产技术规定
4.1原材料技术规定及检查方法
4.1.1 再生粗骨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其检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规定执行。
表4.1.1再生粗骨料技术规定
项 目
指标规定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5.0
吸水率(按质量计),%
<10.0
杂物(按质量计),%
<2.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1.0
压碎指标(按质量计),%
<30
坚固性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实验时,再生粗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小于15.0%。
碱集料反映性能
经碱集料反映实验后,由再生粗骨料制备的试件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小于0.10%。
有害物质含量
有机物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成SO3,按质量计),%
<2.0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0.06
4.1.2再生细骨料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1.2的规定,其检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执行。
表4.1.2再生细骨料技术规定
项 目
指标规定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MB值<1.40或合格
<12.0
MB值≥1.40或不合格
<6.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3.0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按质量计),%
<30
坚固性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实验时,再生细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小于12.0%。
碱集料反映性能
经碱集料反映实验后,由再生细骨料制备的试件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小于0.10%。
有害物质含量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2.0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1.0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SO3质量计),%
<2.0
氯化物含量(以氯离子质量计),%
<0.06
4.1.3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所用水泥、天然骨料、轻骨料、拌合水、掺合料、外加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再生骨料检查批应由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再生骨料组成,每400m3或600t应作为一个检查批,局限性400m3或600t的应按一批计。
4.2生产过程技术规定
4.2.1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配合比设计可根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进行。
4.2.2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采用稳定的机械化生产工艺。
4.2.3用于生产混凝土制品的再生骨料,其储存应符合《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相关规定;水泥、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储存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相关规定,并有明显标记。
4.2.4 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材料的计量误差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骨料
水
外加剂、添加剂
掺合料
计量允许偏差,%
±1
±2
±1
±1
±1
4.2.5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生产时,宜先对原材料进行干拌,再添加拌合用水。
4.2.6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养护时间总计不得少于28d;
4.2.7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按照规格型号、等级、批号分别堆放,有明显标记,不得混淆。储存场地应平整坚实,散装堆垛高度不宜超过1.5m。
4.2.8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运送和装卸时,应轻码轻放,避免碰撞、扔摔。
5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5.1 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5.1.1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重要规格尺寸宜为390mm×190mm×190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拟定。
5.1.2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表5.1.2 -1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项 目
指标
长度,mm
±2
宽度,mm
±2
高度,mm
±2
最小外壁厚,不小于,mm
用于承重墙体
30
用于非承重墙体
20
肋厚,不小于,mm
用于承重墙体
25
用于非承重墙体
15
表5.1.2 -2外观质量
项目
指标
缺棱掉角
个数
≤2
3个方向投影的最小值,mm
≤20
裂缝延伸投影的累计尺寸,mm
≤20
弯曲,mm
≤2
5.1.3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MU3.5
≥3.5
≥2.8
MU5
≥5.0
≥4.0
MU7.5
≥7.5
≥6.0
MU10
≥10.0
≥8.0
MU15
≥15.0
≥12.0
MU20
≥20.0
≥16.0
5.1.4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60%;相对含水率不应大于40%(按潮湿地区计算);碳化系数Kc不应小于0.80;软化系数Kf不应小于0.80。
5.1.5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实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实验方法》GB/T 4111的规定执行。
5.2检查规则
5.2.1每检查批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均应进行出厂检查,其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放射性和相对含水率。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所有检查项目进行型式检查:
1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4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查结果与上次型式检查有较大差异时;
6 质量监督机构规定检查时。
5.2.3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型式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相对含水率、干燥收缩率、碳化系数、软化系数和放射性。
5.2.4同一检查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组成,每1万块为一检查批,局限性1万块按一检查批计。
5.2.5检查样品的抽取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的试样应从该检查批中抽取;其他检查项目的样品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合格的样品中抽取,具体检查数量见表5.2.5。
表5.2.5检查数量
检查项目
检查数量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64
强度等级
5
相对含水率
3
干燥收缩率
3
碳化系数
10
软化系数
12
放射性
2
5.2.6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合格鉴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 在64个试件中,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总数不大于8,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否则,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2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符合某一强度级别,且其他性能均符合5.1节和第3.0.5条规定期,应判该检查批为相应级别的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6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6.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6.1.1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重要规格尺寸宜为240mm×115mm×53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拟定。
6.1.2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2-1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表6.1.2-2的规定。
表6.1.2-1 尺寸允许偏差
项 目
指标
尺寸允许偏差,mm
长度
±2.0
宽度
±2.0
高度
±2.0
弯曲,mm
≤2.0
缺棱掉角
个数,个
≤1
3个方向投影的最小值,mm
≤10
表6.1.2 -2外观质量
项 目
指标
裂缝长度
大面上宽度方向及其延伸到条面的长度,mm
≤30
大面上长度方向及其延伸到顶面的长度或条、顶面水平裂纹的长度, mm
≤50
完整面
不少于一条面和一顶面
层裂
不允许
颜色
基本一致
6.1.3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MU7.5
≥7.5
≥6.0
MU10
≥10.0
≥8.0
MU15
≥15.0
≥12.0
MU20
≥20.0
≥16.0
6.1.4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吸水率单块值不应大于18%;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60%;相对含水率不应大于40%。
6.1.5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碳化系数Kc不应小于0.80,软化系数Kf不应小于0.80。
6.1.6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的实验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实验方法》GB/T 2542的规定执行;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实验方法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实验方法》GB/T 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干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为200mm。
6.2检查规则
6.2.1每检查批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应进行出厂检查,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吸水率、放射性和相对含水率。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进行型式检查:
1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4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查结果与上次型式检查有较大差异时;
6 质量监督机构规定检查时。
6.2.3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型式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吸水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软化系数、干燥收缩值和放射性。
6.2.4同一检查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组成,每10万块为一检查批,局限性10万块按一检查批计。
6.2.5检查样品的抽取应按下列执行规定:
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的试样应从该检查批中抽取;其他检查项目的样品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合格的样品中抽取,具体检查数量见表6.2.4。
表6.2.5检查数量
检查项目
检查数量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50
强度等级
10
最大吸水率
3
相对含水率和干燥收缩率
3
放射性
5
6.2.6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合格鉴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 在50个试件中,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总数不大于7,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否则,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2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强度等级符合某一强度级别,且其他性能均符合6.1节和3.0.5条规定期,应判该检查批为相应级别的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
7 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
7.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7.1.1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可分为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和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重要规格尺寸宜符合表7.1.1,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后拟定。
表7.1.1重要规格尺寸
项目
长度
宽度
高度
尺寸(mm)
360、290、240、190、140
240、190、115、90
115、90
7.1.2 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
项 目
指标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尺寸允许偏差,mm
长度
+2,-1
+2,-1
宽度
+2,-1
+2,-1
高度
±2
±2
最小外壁厚度,mm
≥18
≥15
最小肋厚,mm
≥15
≥10
弯曲,mm
≤1
≤2
缺棱掉角
个数,个
≤2
≤2
3个方向投影的最小值,mm
≤15
均不得大于所在棱边长度的1/10
裂纹延伸的投影尺寸累计,mm
≤15
——
裂纹长度,mm
——
≤25
7.1.3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的孔洞率不应小于25%,且不应大于35%。
7.1.4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的密度等级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指标,kg/m3
1400
1210~1400
1200
1110~1200
1100
1010~1100
1000
910~1000
900
810~900
800
710~800
700
610~700
600
≤600
7.1.5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表7.1.5 强度等级
类别
强度等级
密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MU5
≤900
≥5.0
≥4.0
MU7.5
≤1100
≥7.5
≥6.0
MU10
≤1400
≥10.0
≥8.0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MU15
——
≥15.0
≥12.0
MU20
——
≥20.0
≥16.0
MU25
——
≥25.0
≥20.0
7.1.6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物理性能
项目
指标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最大吸水率,%
≤12
——
线性干燥收缩率,%
≤0.045
≤0.065
相对含水率
≤40
≤40
碳化系数
≥0.85
≥0.80
软化系数
≥0.85
≥0.75
7.1.7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的实验方法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 25779的规定执行;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的实验方法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的规定执行。
7.2检查规则
7.2.1每检查批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均应进行出厂检查,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最大吸水率、放射性和相对含水率。
7.2.2每检查批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均应进行出厂检查,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等级、强度等级、放射性和相对含水率。
7.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进行型式检查:
1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放射性每一年进行一次);
4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查结果与上次型式检查有较大差异时;
6 质量监督机构规定检查时。
7.2.4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的型式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孔洞率、强度等级、相对含水率、线性干燥收缩率、最大吸水率、碳化系数、软化系数和放射性。
7.2.5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的型式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等级、强度等级、相对含水率、线性干燥收缩率、碳化系数、软化系数和放射性。
7.2.6同一检查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组成,每10万块为一检查批,局限性10万块按一检查批计。
7.2.7 检查样品的抽取应按下列执行规定:
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的试样应从该检查中抽取;其他检查项目的样品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合格的样品中抽取,假如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合格的样品数量局限性,在该批样品中补抽,具体检查数量见表7.2.7。
表7.2.7检查数量
检查项目
检查数量
(高度/宽度)≥0.6
(高度/宽度)<0.6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50
50
孔洞率
3
3
密度等级
5
5
强度等级
5
10
最大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
3
5
线性干燥收缩率
3
3
碳化系数
12
22
软化系数
10
20
放射性
3
3
7.2.8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的合格鉴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 在50个试件中,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总数不大于7,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否则,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2 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符合某一强度级别,且其他性能均符合7.1节和3.0.5条规定期,应判该检查批为相应级别的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8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8.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8.1.1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外观质量
项目
规定
缺棱掉角影响顶面或正侧面的破坏最大投影尺寸,mm
≤15
面层非贯穿裂纹最大投影尺寸,mm
≤10
可视面粘皮(脱皮)及表面缺损最大面积,mm2
≤30
贯穿裂纹
不允许
分层
不允许
色差、杂色
不明显
8.1.2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规格尺寸应符合《混凝土路缘石》JC899中规定,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 尺寸偏差
项目
规定(mm)
长度
﹢5
﹣3
宽度
﹢5
﹣3
高度
﹢5
﹣3
外露面平整度
≤3
垂直度
≤3
8.1.3再生骨料混凝土直线型路缘石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Cf6.0
Cf 5.0
Cf 4.0
Cf 3.0
抗折强度平均值, Cf≥ (MPa)
6.00
5.00
4.00
3.00
抗折强度单块最小值,Cf,min≥(MPa)
4.80
4.00
3.20
2.40
8.1.4再生骨料混凝土曲线形、直线型、截面L状路缘石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Cc40
Cc35
Cc30
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MPa
40.0
35.0
30.0
抗压强度单块最小值,不小于, MPa
32.0
28.0
24.0
8.1.5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吸水率不应大于8%。
8.1.6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实验应按《混凝土路缘石》JC 899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检查规则
8.2.1每检查批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均应进行出厂检查,出厂检查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放射性核和强度等级。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进行型式检查:
1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 正常生产时,为每一年进行一次;
4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查结果与上次型式检查有较大差异时;
6 质量监督机构规定检查时。
8.2.3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型式检查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等级、放射性和吸水率。
8.2.4 同一检查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组成,每2万件(块)为一检查批,局限性2万件(块)按一检查批计,采用塑性成型工艺时每5000件(块)为一检查批,局限性5000件(块)按一检查批计。
8.2.5 检查样品的抽取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的试样应从该检查批中抽取;其他检查项目的样品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合格的样品中抽取,具体检查数量见表8.2.5。
表8.2.5检查数量
检查项目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强度等级
吸水率
检查数量
13
3
3
8.2.6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合格鉴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在13块样品中,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大于1,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小于3,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等于2时,再次抽取13块样品进行第二次抽样检测,两次检测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大于4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两次检测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小于5,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2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强度等级符合某一强度级别,且其他性能均符合8.1节和3.0.5条规定期,应判该检查批为相应级别的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9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9.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9.1.1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可按砖的形状分为普通型路面砖和互锁型路面砖。其重要规格尺寸宜符合表9.1.1,其他规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表9.1.1 重要规格尺寸
项 目
规格尺寸,mm
边 长
100,150,200,250,300,400,500
厚 度
50,60,80,100,120
9.1.2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 外观质量
项 目
规定
正面粘皮及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 mm
≤10
缺棱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mm
≤10
裂纹
非贯穿裂纹长度最大投影尺寸,mm
≤10
贯穿裂纹
不允许
分层
不允许
色差、杂色
不明显
9.1.3再生骨料混凝土普通路面砖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9.1.3 尺寸偏差
项目
规定,mm
长度、宽度
±2.0
厚度
±3.0
厚度差
≤3.0
平整度
≤2.0
垂直度
≤2.0
9.1.4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应根据砖边长与厚度的比值,选择进行抗压强度或抗折强度实验,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表9.1.4 强度等级
边长比厚度
<5
边长比厚度
≥5
抗压强度等级
平均值≥
(MPa)
单块最小值≥(MPa)
抗折强度等级
平均值≥
(MPa)
单块最小值≥(MPa)
Cc30
30.0
25.0
Cf3.5
3.50
3.00
Cc35
35.0
30.0
Cf4.0
4.00
3.20
Cc40
40.0
35.0
Cf5.0
5.00
4.20
Cc50
50.0
42.0
Cf6.0
6.00
5.00
Cc60
60.0
50.0
——
——
——
9.1.5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的其他性能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表9.1.5 物理性能
项目
耐磨性
吸水率(%) ≤
泛霜
磨坑长度(mm) ≤
耐磨度 ≥
规定
35.0
1.2
8.0
不允许出现严重泛霜
注:磨坑长度与耐磨度二项实验只做一项即可
9.1.6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上述性能的检查应按《混凝土路面砖》JC/T446的有关规定执行,泛霜性能的检查按《砌墙砖实验方法》GB/T2542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检查规则
9.2.1 每批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均应进行出厂检查,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放射性和吸水率。
9.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进行型式检查:
1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4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查结果与上次型式检查有较大差异时;
6 质量监督机构规定检查时。
9.2.3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型式检查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吸水率、放射性、耐磨性和泛霜。
9.2.4同一检查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组成,每2万块为一检查批,局限性2万块按一检查批计。
9.2.5 检查样品的抽取应执行下列规定:
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的试样应从该检查批中抽取;其他检查项目的样品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合格的样品中抽取,具体检查数量见表表9.2.5。
表9.2.5检查数量
检查项目
检查数量
外观质量
50
尺寸偏差
10
强度等级
5
吸水率
5
耐磨性
5
泛霜
5
9.2.6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的合格鉴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 在50块样品中,外观质量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大于3,应鉴定外观质量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小于7,应鉴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外观质量不合格试件的总数等于不小于4且不大于6时,再次抽取50块样品进行第二次抽样检测,两次检测外观质量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大于8,应鉴定外观质量合格;两次检测外观质量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小于9,应鉴定外观质量不合格。
2. 在10块样品中,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大于1,应鉴定尺寸偏差合格;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小于3,应鉴定尺寸偏差不合格。
尺寸偏差查不合格试件的总数等于2时,再次抽取10块样品进行第二次抽样检测,两次检测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大于4应鉴定尺寸偏差合格;两次检测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的总数不小于5,应鉴定尺寸偏差不合格。
3.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的强度等级符合某一强度级别,且其他性能均符合9.1节和3.0.5条规定期,应判该检查批为相应级别的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10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10.1产品技术规定及实验方法
10.1.1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其重要规格尺寸宜符合表10.1.1的规定,其他规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拟定。
表10.1.1 重要规格尺寸
项 目
规格尺寸(mm)
边 长
100,150,200,250,300,400,500
厚 度
40,50,60,80,100,120
10.1.2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10.1.2 外观质量
项目
规定
正面粘皮及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mm
≤10
缺棱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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