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甲方(承修方): 乙方(托修方): 乙方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合同签订地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合同。一、 有关维修的约定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码号牌颜色品牌型号车架号/VIN发动机号码行驶里程(公里)注册登记日期车身颜色2、托修车辆维修项目: 。3、配件提供方式。车辆维修需更换配件的,由 提供。配件选用 (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修
2、复配件)。如甲乙双方混合提供或混合选用,附清单说明。4、甲、乙双方约定维修工时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计算。1)工时单价为 元/工时。2)维修工时费为 元。3)混合采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附具体维修项目和对应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预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维修合同。补充维修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车辆送至甲方维修。维修期限自车辆进厂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日内,若配件由乙方自备,则维修期
3、限应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自备配件之日起计算。维修期限届满或在维修期限内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在 日内到甲方验收车辆。验收标准为 ,验收方式为 。验收合格,乙方结清费用后接车。6、结算方式为 。结算期限为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7、维修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公里或日。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修理,相应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8、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
4、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9、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甲方对该修竣车辆 (享有,不享有)留置权。若甲方享有留置权,则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维修费用,并经甲方催告后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至少两个月)内仍未支付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就该送修车辆与乙方协议折价,或将该送修车辆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维修费用。该送修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维修费用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乙方可在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过程中,与甲方约定排除甲方对该送修车辆享有留置权。二、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维修标准和规范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5、质量要求维修车辆。2、甲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使用旧配件或修复配件维修车辆的,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若配件由乙方提供,对无配件合格证明或配件有表面瑕疵的,甲方应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尽快重新提供配件。维修期限自乙方提供合格的自备配件之日起开始计算。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更换由乙方提供的配件。对于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甲方不得更换。5、甲方应妥善保管送修车辆及乙方提供的配件。因保管不善造成配件损伤、毁坏、灭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甲方向乙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向乙方提供结
6、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甲方还需建立维修档案并向乙方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7、甲方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员维修车辆。若甲方将车辆交由第三人维修,应经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车辆交由第三人维修,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均应承担由该第三人维修车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8、甲方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对外公示的维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维修费用。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维修车辆、提供自备配件、验收修竣车辆并接车。因乙方迟延验
7、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乙方迟延而保管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2、 车辆经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并接车。3、 送修车辆为事故车,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4、乙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支付费用更换的配件,有权要求取回旧配件。5、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若甲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6、甲方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7、甲方在维
8、修过程中需要乙方提供协助的,乙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三、其他条款1、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预计维修金额的 %。3、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双方还可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向 申请仲裁; 向法院起诉。合同成立或生效与否以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均不影响本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有关燃、润料
9、提供方式及由此产生责任归属的约定:2)有关甲方逾期修竣车辆赔偿及是否提供代用车辆的约定:3)有关维修车辆其他质量要求的约定:4)其他: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理人:日期:日期:说 明一、凡本合同所附的配件选用情况清单、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二、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自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如甲方对外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高于上述标准,则应当执行甲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