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为向{ }小区提供一个高质量、低成本、方便快捷的通讯网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综合电信业务,现就电信服务及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点:
3、 业务类型:固定电话、宽带等综合电信业务。
4、 好来居户数: 户、 2648户、天 589户(该户数不包含多层阁楼户数,最后户数按实际竣工户数为准)。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业务
1、 甲方为乙方的布线及网络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或电子文档,以便乙方建设园区通信管道及敷设引入、引出主干通信线缆和楼内的客户端通信线缆。并为乙方提供通道、弱电管井及弱电线槽等相关设施。
2、 甲方负责在乙方进行施工时的现场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乙方的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工作提供支持与方便,甲方负责在该小区内为乙方提供免费的机房,以便设备的安装。
3、 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装修、电器、结构、平面等图纸,以便乙方确定各种线缆引入及装修方案。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验收和维护方面的便利条件。
5、 甲方有义务向楼内业主介绍、宣传乙方提供的电信网络优势和服务优势。
6、 在物业公司接管楼宇的管理后,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不受到损害。
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的线路资源提供给其他运营商使用,不得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签订损害乙方利益的任何工作,进行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8、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施工方便,免收乙方施工中的任何管理费用,同时协调与其他施工队之间的衔接与合作。乙方施工时不影响甲方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9、 甲方物业管理部门成立后,应负责将本协议移交,由物业管理部门作为本协议的继续执行方;在乙方工程完工后,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移动乙方线路、设备和信息点。
10、 乙方应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告知甲方,并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的相应的技术咨询。
11、 通讯网络建成验收后,乙方对通信设施拥有所有权、经营收益权、维护管理权,并承担网络系统维护、技术升级、技术改造。
12、 电话线缆、宽带网线路敷设,由乙方按照电信施工标准设计、施工;所有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以上投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通信系统的线缆、设备、终端模块等投资、设计、施工的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作,并委派对口人员协调乙方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拥有在甲方小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管道、桥架的产权,并有权在乙方新建管道和桥架内进行光缆敷设、光缆替换、光缆运维工作。
2、 乙方负责所有布线系统设计方案、项目的技术审核、设备选型、器材的选型和工程施工,相关投资全部由乙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于乙方投资的设备、管道等应妥善保管,否则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商住楼规划、设计总平图、弱电系统配置图及其它设施所需建设图纸)乙方有保存上述图纸的权利,便于今后维护。
3、 乙方应按期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4、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业务标准。
5、 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统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楼宇内的用户收取相关通讯费用。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电信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6、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电话申告服务,乙方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楼宇内的网络维护服务,负责楼宇内的通信服务保障,包括电信设备的检测和日常维护,并排除服务范围之内的各项保障,对其接入服务设备进行维护时乙方有责任提前通知甲方。
7、 乙方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中断电信服务的,乙方应告知甲方中断的时长和影响的范围,并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项目投资
乙方将为该项目提供语音及宽带业务开展所需如下设备:
1、 电信分公司机房端到楼宇机房的全程光缆;
2、 楼宇住宅楼的综合布线系统;
3、 OLT设备;
4、 专用的分光设备;
5、 GPON系统所需设备。
第五条、 产权归属
由乙方投资建设的上述设备、设施、布线管道等,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妥善保管,因甲方保管不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如果任何一方变更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变更无效。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限期内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合同的内容。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责任。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安全履行本协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4、 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或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协议的,继续履行。
5、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双方通报情况,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
1、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 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 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在乙方启动投资建设话音系统及宽带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协议解除,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方本协议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有关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按如下方式解决:
1、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议各方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时,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铁岭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仲裁规则;。
第十一条 特别条款
1、 甲方作为乙方该项目区域内电信业务的合作伙伴,提供乙方建设施工及电信业务开展所需要的协助。应尽职尽责向本协议项目用户提供乙方电信业务,乙方将向用户提供快捷、安全、优惠的电信服务。
2、 甲乙不得在该项目区域内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签订代理协议,不得进行损害乙方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10年,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的期限为10年。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协议之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生部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一方违反该条款,其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负责人: 委托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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