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格绵酒业有限公司
2012年度区域经销协议
甲方:上海格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201号1幢5层
电话:021-33051081 传真:021-33051081
乙方: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编号:GM-11-( )字
2011年度 区域经销协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在规定区域内将产品经销权交于乙方负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确认乙方为上海格绵酒业有限公司在 省 市的经销商。
乙方不得依据此协议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相关协议或向第三方抵押甲方给予的信用,不得依据此协议在未经甲方授权情况下使用甲方的商标、公司名称、产品设计和其它相关权益。
二、 本区域市场保证金为 元。
三、乙方作为甲方 产品线在该区域的独家经销商,详细品种见附件 1《产品、产品价格体系》本年度的销售任务额为人民币 万元。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乙方享有下年度与甲方签订经销协议的优先权。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
乙方在每批次发货前应将相应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号,甲方根据乙方所汇货款及需货计划进行发货。甲方帐号若有变动,甲方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单位名称:上海格绵酒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西藏南路支行
账 号:3100 6656 4018 1500 44148
六、乙方的权利
1、甲方确认乙方为本合同所确认产品线在经销范围内的销售经销人。
2、乙方根据双方共同认可的统一合理定价,向本经销地区内的批发或零售商业单位供应甲方产品。
3、乙方有权与甲方驻当地办事处研讨共同开展本地区市场的计划、策略、方法,并获得该办事处的全力配合。
4、乙方有权对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向甲方提出建议,以利产品的改进和市场份额的确保。
5、乙方在确保本地区销售指标实现的基础上,有权要求甲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更适合本地区销售的其他产品。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地区的广告发布 (在符合企业VI的原则下)揉入本地特色,使之更能贴近地方市场和消费者,发挥更大的效益。
7、市场遇到重大变化,乙方有要求甲方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应急方案的权利。
8、乙方同时享有甲方年度定货规定的所有权益。
七、乙方义务
1、确保甲方在经销区域市场目标的实现。
2、在提出需货计划之前,按甲方规定价格向甲方提供相应资金。
3、无论是乙方属下机构还是其他商业单位担当分理或经销角色,乙方保证予以甄别,并采取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体系,确保价格政策的完整履行。
4、不超越经销范围销售本公司产品(除非在甲方没有建立区域销售经销的地区,并获得本公司的认可)
5、乙方应自觉模范地维护甲方利益以及产品的品牌形象。
6、乙方必须与当地职能部门和传媒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甲方产品市场的危害。
八、甲方权利
1、获得乙方为实现需货计划而按甲方规定价格提供的相应资金。
2、根据市场实际,制定产品的到岸价格及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3、甲方有为贴近市场、快速反应,而调整各级定价的权利。
4、甲方及其驻经销区域办事处有权监督区域经销商对本公司产品的运作,确保经销制度的健康实施和二级批发客户公平的竞争条件。
5、在乙方连续三个月内未完成本合同所确认的相对应的销售目标的70%,甲方有权取消与该乙方签订的区域经销协议,或对产品线&渠道的经销权做出调整。
6、凡发生乙方采取违反协议规定的定价行为及在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以低于协议规定的定价标准跨地区抛售,甲方有予以警告、罚款或扣发部分经销激励基金至全部经销激励基金,终止执行该地区销售区域经销协议的权利。
7、对帐单发放一个月内,并确实收到,没有和公司及时联系兑帐事宜,公司有权按公司财务数字为准。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在经销地区的销售权威。
2、甲方及驻经销地区的办事机构有协助经销商共同开拓经销范围市场的义务。
3、甲方及其驻经销地区办事处有义务根据经销地区市场实际,结合本公司企业VI和总体广告设计,与乙方和其他二级商协商当地广告发布的内容、时段、版面以及在广告上载入经销商及经销商属下二级经销商的商业资料。
4、甲方有义务动用各种手段保护乙方所经销的市场不受经销地区以外的商户在价格或其他方面的冲击。
5、甲方及其驻经销地区的办事处有义务协助区域经销商及其连锁经营群体做好售后服务各项工作,以及旨在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更多消费者的各项举措。
6、甲方有义务,一季度进行兑帐单的书面发放,及时通知经销商兑帐。
十、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监督机制
为保证区域销售经销制的实施与健康发展,确保双方不折不扣地履行双方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1、控制经销商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保护乙方在经销范围内的权利),若乙方所供应的客户不在经销范围内,则甲方有权向经销商发出违规通知并进行相应处罚。
2、甲方、乙方倘有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或不履行有关义务而使另一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受损害方有权要求通过协商,暂停、解除或中止区域销售区域经销协议。
十一、年度销售奖励
乙方完成全年销售额,甲方给予3%的奖励,完成全年销售额的70%,甲方给予2%的奖励。(此奖励不包含甲方在产品价格单上已注明的无年终返利的产品)
十二、年度销售计划分解表
1.合同年度乙方的销量目标为人民币 万元,具体任务分解为:(单位:万元)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任务
十三、甲方产品主要零售客户 (K/A)的供货
1、乙方同意执行甲方与其主要零售客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即:按照甲方在协议中给予其主要零售客户的交易条件下由乙方从当地供货。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另订书面协议确认。
2、乙方同意在供货上给予主要零售客户优先权,即:保障送货时间和供货货品品质。在供货不足时,甲方有权在必要时根据零售客户的重要性决定乙方货物的配送方式。
3、关于主要零售客户的定义由甲方做出。
十四、价格及市场秩序管理规定
1、在“区域经销协议”执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和其他考虑,对到岸价格进行调整,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
2、 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之价格标准销售甲方产品,除甲方特别通知或双方商定的情况下,不得因个人经销方式等原因而导致价格变化。
3、为适应各地市场情况,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需要对上述各级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到岸价格,也不得以返利、回扣、补贴等形式变相降低价格使产品售价低于到岸价格。
4、乙方必须在区域经销协议所规定的销售区域内开展销售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向不属于自己销售区域的地区进行产品销售。
5、凡乙方跨区销售产品数量在50箱以上的,不论价格高低均视为“窜货”;凡乙方以低于到岸价格对外销售产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均视为“窜货”。“窜货”属于乙方严重违约行为。
6、乙方必须按照上述“销售区域”规则和销售价格规则来管理由其供货的分销商及零售客户。如分销商或零售客户违反上述规则,则乙方应当立即停止对其供货。如在乙方“销售区域”内屡次发生以上此类违规行为,则视为乙方违反“区域经销协议”有关“销售区城”、销售价格的规定。
十五、窜货的奖惩标准
1、对经销商的处罚:
乙方窜货行为经甲方查核确认的,乙方应以标准市场零售价格将所发现货物全部回购,并甲方有权按乙方窜货数量(以乙方该批次销售量确定)所实现的销售额的五倍,在乙方销售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总额中扣除作为惩罚,同时视情节轻重,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向乙方扣罚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并可从乙方保证金或货款中扣取。如果乙方窜货情节严重或屡禁不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区域经销协议。
2、对销售人员的处罚:
业务主管为经销商价格与流货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如业务主管知情不报或者故意放纵,被查核到的,则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扣除当月工作考核奖;第二次劝退,通报全公司。
上述有关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遵守,若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特别约定
1、乙方应随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包括向甲方提供“产品”市场销售情况,每周向甲方销售人员反映销售量、库存量,以及分销商的日均销量、库存量和下一周需求量,以便甲方能适时调整生产与发运。
2、甲方特此告知乙方:甲方各办事处仅是甲方驻各地的联络机构而非经营机构,任何时候不得代表甲方或者以办事处名义与乙方签订任何协议或对区域经销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甲方任何人员以甲方或甲方办事处名义与乙方订立区域经销协议或对区域经销协议进行补充、修改的行为,均需取得甲方专门书面授权方为有效。
3、甲方特此告知乙方:甲方不允许甲方员工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借款、借物,乙方如果借款、借物给甲方员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与乙方达成的任何促销协议或其它协议,除甲方与乙方直接签订并加盖甲方合同章、公章的情况外,必须经甲方授权人员凭甲方另行出具的书面授权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代表甲方签署方为有效。仅有甲方办事处盖章或者超出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签订的促销协议等均属无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任何人员给予乙方的口头或书面的承诺均不代表甲方,如乙方听信此种承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甲方一律不予承担。
6、禁止商业贿赂:乙方承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不以任何方式给予甲方任何人员好处或利益,否则乙方承担由此连带的一切责任;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举报甲方人员的索贿、受贿行为。
十七、所有权的变更和转让
1、区域经销协议系基于签署当时乙方现有的管理、控制、所有者和资金结构而订立的。乙方若遇管理、控制、所有权和资金结构变动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能接受该变动,则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区域经销协议。
2、除非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区域经销协议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十八、区域经销协议的终止
1、若一方违背区域经销协议的义务,且该违约没有或不能在另一方通知的期限内改正的,则另一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该方终止区域经销协议。
2、若乙方违反“经销限制规则”、 “付款及结算方式”、“所有权变更和转让”等条款的义务,则除区域经销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可立即终止区域经销协议而无需事先通知或补偿。
3、一方解散、清算或被债权人重组、宣告解散或破产、申请临时或永久解散,或等待资产管理人做出上述决定的,另一方可终止区域经销协议而无需通知。
4、区域经销协议终止后。乙方因区域经销协议而产生或拥有的任何权利立即终止。
5、区域经销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不排斥双方在该终止日之前和终止日己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6、区域经销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乙方应当将任何可能导致人们相信其仍与甲方保持商业关系的或认为其仍然与甲方联系的任何标记、标示或提示立即去除。
7、区域经销协议终止时;
1)区域经销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所有相关销售、“产品”、服务记录、手册、技术和销售文件、说明、推广和广告材料及其他任何有关“产品”的文件。
2)区域经销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有关“产品”存货和订单的信息。
3)区域经销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称自己为甲方经销商或仍然与甲方保持合作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知识产权。
4)如甲方或乙方无论何种原因决定区域经销协议终止的书面通知送达后,甲方有权不再履行甲方给予乙方的原有承诺。
十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负责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请甲方注册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有一份,乙方执有一份。
甲 方: 上海格绵酒业有限公司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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