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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曲创作及演出培训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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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书 甲方:某大学学生工作部 乙方:某学院 邵某 因工作需要,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甲方)聘请邵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从事民乐队演出作品创作编排工作。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聘用乙方创作原创民乐队作品,供甲方参加大学生艺术展演及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比赛作品。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向乙方介绍其对民乐队作品及音乐的总体设想和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作品的创作。 3、乙方应于20年月日前完成民乐队作品及音乐的创作,经双方协商进一步的修改方案并根据此方案完成最终创作。 4、乙方及其助手负责民乐队的编排工作,协助甲方完成参赛作品电视录像工作。 5、乙方应根据民乐队作品的要求向甲方提出舞美、服装、灯光、摄像等建议。 6、民乐队作品及音乐的著作权在甲方支付全部报酬后,归由甲方所有。 7、培训费用支付条款:本次民乐队创作编排费用总额为税前人民币壹万圆整(人民币10000元整),其中包含该作品创作费、编排费、排练费以及舞美、服装、灯光、摄像等指导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甲方在乙方作品创作完毕交付甲方后的三天之内,须向乙方支付费用的20%,即人民币贰仟圆整(人民币2000元整); (2)乙方开始民乐队演出的编排和协助甲方指导参赛作品电视录像工作之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费用的40%,即人民币肆仟圆整(人民币4000元整); (3)乙方提供作品指导工作结束,亦即甲方参加完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结清培训费余额人民币肆仟圆整(人民币4000元整) 8、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解除本合同。 (1)甲方因非客观原因不按期支付或拖欠乙方酬金,经乙方催告后十日内仍未完成支付,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民乐队作品及音乐,或因非客观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妥当提供指导,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9、其它未尽事宜,届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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