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及抵债确认协议甲方(借款人):住所:电话: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鉴于:1、 甲方于2000年5月1日前向乙方借入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款约定:“借期为2000年5月1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共计三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5.6%计算。2、 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人民币100万元借款。3、 截止2005年4月30日,甲方应付乙方借款本息共计172.8万元整。4、 上述借款到期后,因甲方无力偿还借款本息,2003年5月,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XX建材大市场项目中的10套商铺所有权(约1698平方米)以成本价抵偿甲方应付乙方借款本息。(商铺位置见附件)5
2、、 甲乙方一致确认,抵债商铺成本价为1000元/平方米,10套商铺共计169.8万元,但迄今为止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上述商铺冲抵债务本息的相关事宜确认如下:1、甲乙双方于2003年5月协商一致的,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XX建材大市场项目中的10套商铺所有权(约1698平方米)以成本价抵偿甲方应付乙方借款本息的约定继续有效;2、抵债商铺成本价仍为1000元/平方米,10套商铺共计169.8万元用于冲抵甲方应付乙方借款本息。因办理抵债商铺转让、过户、登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需交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综合税、印花税、各项交易手续费等)全
3、部由甲方承担,且不计入本协议所约定的折抵金额。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为办理抵债商铺过户手续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无论该合同约定房屋销售价格与本协议约定成本折抵价是否一致,乙方均无需再向甲方及税务机关支付任何购房款或其他税费,上述费用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及乙方指定其他第三方,均可随时按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签署抵债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无条件配合。5、甲乙双方一致确认,10套抵债商铺的所有权自2003年5月即应属于乙方所有,但因甲方原因暂未办理过户手续,签署本协议是对乙方权利的确认,甲方不得以抵债商铺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6、违
4、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3)若甲方抵债商铺因其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因此导致抵债财产不能顺利过户到乙方名下或不足以抵偿乙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并达成新的赔偿书面协议后,甲方按照应抵偿商铺面积的市场价值(不得低于乙方出具书面同意借款方赔偿方案年度的政府评估指导价)等额赔偿乙方。7、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它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甲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附: XX建材大市场平面图及抵债商铺位置图甲方(借款人): 代表人:年 月 日乙方(出借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