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加盟经营协议甲方:南雄市百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发证机关:为发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经营方式乙方将其粤F 学、粤F 学、粤F 学、粤F 学;其中:大型教练车辆 辆,小型教练车辆 辆,转入甲方名下。其中,乙方的加盟费每台车人民币伍千元(¥5000.00元),须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合同签定后加盟费不退还乙方。甲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乙方采取自主招生,自负盈亏。二.甲方的权利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教练车辆的过户变更手续,过户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2.负责
2、乙方教练车辆、学员的档案资料管理。3.负责乙方学员的登记批班业务,协助乙方解决学员培训、考试、领取及培训业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协助乙方解决困难或问题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4.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教练车辆的保险购买及其索赔业务,为其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有关资料,其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5.负责督促检查乙方的培训活动,定期检查乙方的教练车辆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完善,车容、车貌是否整洁。当检查发现乙方的教练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车容、车貌不整洁,有权责令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整改。逾期后,若乙方不予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强制乙方配备、修理、清洗,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甲方严格执行省、
3、市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如遇省、市交通部门要求对教练车辆进行车身变更、改装或需要装GPS行驶记录及IC卡等有关装置,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若乙方不按省、市交通部门的要求执行,而导致甲方培训学校不能正常营业或罚款,乙方由此原因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处于乙方不低于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罚款。7.负责按照考场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的教练车辆划定各科目的考试指标,且为乙方科目二提供培训场地。8.甲方与乙方协议签订后,即加盟生效。甲方按每台车次一次性收取加盟费人民币伍千(¥5000.00)元,同时收取场地费大型教练车辆 元/台,小型教练车 元/台(每
4、年一次)。如在合同期内,乙方若有违反省、市交通部门的规定,以及有损害甲方名誉和利益,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加盟费并终止本协议。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加盟挂靠甲方的教练车辆限定为大型教练车辆 台,小型教练车辆 台,按本协议规定缴清加盟费。并按照省、市交通部门及甲方的要求,配备完善各项安全设备(设施),保证教练车辆车况良好、安全的技术状态。2.按照省、市交通部门规定和甲方的要求,教练车辆按规定的投保险种和保额进行投保,购买交通强制险、第三者(30万以上)、集体险(以上保险交原件由甲方验证,甲方留复印件存查)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按国家规定每年对教练车辆进行年审,并缴纳管理费、年票费,费用由乙方支付
5、。3.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对学员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耐心细致,周到服务,确保培训质量。若在教学培训过程中,发现有学员合理的投诉,甲方有权按一次扣一个月的考试指标,二次扣一个季度考试指标的措施实行处罚,三次解除合约,所交的全部费用不予退回,甲方有权收回本校名誉权终止与甲方的本协议。4.乙方不得将教练车辆随意转让他人。乙方若要转出甲方培训学校须书面呈报,并征得甲方同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必须为每辆教练车辆配备有教练资格的教练员,教练员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及劳资关系,教练员的薪酬及社保等劳动待遇全部乙方承担支付,教练员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
6、乙方承担。6.乙方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学员自觉服从培训学校的管理,维护培训学校的正常秩序,保证场地设施完整,若有损坏,照价赔偿。7.乙方因学员考试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导致要求退费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乙方须教育好学员,不得有在培训中心滋事打闹、赌博等行为,破坏培训中心的正常运行,情节严重者可交司法部门处理。8.乙方若未按省、市交通部门的要求执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营业或罚款,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经济责任,并赔偿甲方不低于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名誉损失补偿。9.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乙方按照每位学员向甲方缴纳(批班费:小车和小车人民币1800元/人(
7、不含体检费,IC卡、保险等其他费用),且在批班时缴清。如遇相关部门收费调整,则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向甲方缴纳场地费大型教练车辆 元/台,小型教练车辆 元/台。该费用根据韶关市交通部门、县级驾校市场实际情况,可经双方协商调整。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甲方双方协商补充,以补充协议为准。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南雄市百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乙方:委托代表: 身份证号码:电话:0751-3656168 电话:日期: 日期:补充协议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甲方:南雄市百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发证机关:为更好地规范我校属下各挂靠培训部驾驶培训行业市场,遵
8、守考场相关规则和考试纪律,稳定和维持我校良好驾驶培训市场和信誉,现针对近期我校属下挂靠培训部在考试期间出现的一些问题,参照我校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协议,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同意达成并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补充协议1,望我校属下各挂靠培训部根据以下条款参照执行,相互监督、严格遵守。第一条:各培训部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部教练员、学员考场相关规定和考试纪律教育,严格遵守考场相关规定和考试纪律;第二条:严令禁止学员各科目考试期间作弊、代考或请人代考等舞弊行为;第三条:各培训部或教练员严禁在考试期间主动协助或纵容学员考试舞弊(包括代考),或提供舞弊工具等,一经发现将对挂靠培训部处
9、以由此产生的公关费用和预估损失(学员流失导致的损失与上月或当年月人均比计和由此增加的油费等总和)的三倍金额处罚,但最低应不低于人民币叁千元(3000元)罚款;第四条:学员考试舞弊的(包括代考),一经发现,学校将对舞弊学员(包括代考学员和被代考学员)处以注销学籍处理;第五条:因学员考试舞弊的(包括代考)被注销学籍,导致学员要求退学退费等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所属培训部承担,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对于一般舞弊行为,学校将对所属培训部进行批评教育,勒令整改和整顿,并处以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处以不低于人民币伍千元(5000元)罚款,第三次违规将处以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并按以下第十条
10、处理;第七条:舞弊行为导致上级部门对学校处以行政停办业务或行政罚款的,学校将依照上级部门处分标准对所属培训部处以二倍处罚标准的经济处罚或加重处罚;并对所属培训点处以停办业务二个月至三个月处分;第八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舞弊行为,学校除依照第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将对违规培训点处以由此产生的公关费用和预估损失(学员流失导致的损失与上月或当年月人均比计和由此增加的油费等总和),但最低应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罚款(此费用主要用于舞弊事件产生的公关和疏通关系等);第九条:严禁各挂靠培训部在考试期间动员或收取学员所谓考试保险费,一经上级部门发现,事态符合第七、第八条规定的,学校将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相
11、关规定对违规培训部进行相应处罚;第十条:对于屡教不改,多次违规的培训部,学校除对违规培训部作相应处罚外,并强制将其迁出本校,不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责任;第十一条:本校学员考试舞弊的,由此产生的公关费用和预估损失均由本校自主承担:第十二条;本协议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协议中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各培训部或教练员可通过与学校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补充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协议合同期满,本协议将自动终止;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负责人签名或签章):南雄市百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乙方(培训部负责人签名或签章):委托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电话:0751-3656168 电话: 二0一三年_月_日 二0一三年_月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