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 5车辆租赁合同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车辆租赁(含司机)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租赁车辆状况车辆所有人: 车辆型号:L车牌号: 排气量:车辆出厂日期:1、对租赁车辆的其他要求说明;乙方所提供的租赁车辆和司机需保证车辆无安全隐患,各项机械性能要达到出车安全指标,司机要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2、租赁车辆出厂日期要求:l 小型面包车:需3年以内,且车况良好,如车辆超年限经甲方现场验收后方可租用,因甲方工作特性杜绝安全隐患,租赁车辆生产日期不
2、得超过5年或以上。l 小轿车:租赁车辆出厂日期8年以内,且车况良好。l 皮卡车与轻型卡车:租赁车辆出厂日期6年以内,且车况良好。第二条 租赁车辆用途甲方租用的汽车用于:大区产品线项目名称网络维护 工程建设 网络优化等工程任务。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定为(月/年),自年月日乙方将按照租赁协议内容向甲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起, 至年月日止。期满甲方如果继续使用,应于合同到期日前(日/月)内向乙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续签租赁合同。同时续租期内本合同顺延,即本合同除时间条款外其他条款依然适用。第四条 租金租金为(每日/每月)RMB元;从合同生效起计,(每月/每季度)结算一次,不足一个月按日结费。第五条 租金
3、费用结算(一)乙方提供租车服务的费用结算方式如下(此费用已包含所有费用)1、按天结算,每天额定公里,额定车辆油耗,超出公里数按天结算(超出额定公里数,每公里按照0.5元/公里结算),超出车辆油耗部分在当日租金中扣除 。2、按月结算,每月额定公里,额定车辆油耗,按月核算超出公里(每天实际出车公里数*实际出车天数-每天额定公里数*实际出车天数=超出公里数)。车辆燃油标准统一按照甲方规定进行核算,超出燃油使用部分将在车辆租赁费用结算中扣除租赁车辆的燃油消耗标准;1)小型面包车(汽油)百公里油耗不得超过8升;2)小型轿车(汽油)百公里油耗不得超过9.5升3)皮卡车(汽油)百公里油耗不得超过9.5升4)
4、皮卡车(柴油)百公里油耗不得超过6.5升5)轻型卡车(1.5-2吨车汽油)百公里油耗不得超过11升6)轻型卡车(1.5-2吨车柴油)百公里油耗不得超过7升注:凡超出以上规定油耗的车辆,甲方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的燃油费用,3、过桥过路费与停车费按照实际出车需求,经车辆使用人确认实报实销。4、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租用车辆服务报酬的税金。租用车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路桥年票费和车船税。租用车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险种、保险限额办理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费。车辆日常维修费、正常的保养费、维护费。车辆的年审费用。司机的所有费用、福利及社会保险。乙方车辆必须安装车辆GPS(品牌按甲方要求安装)
5、并提供相应的数据管理平台使用权限供甲方核实车辆行驶记录,无车辆GPS车辆行驶记录,甲方不予支付车辆租用费用。(二)付款方式与票据乙方向甲方提供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租车费发票(可在当地税局代开),甲方确认收到租车费发票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乙方上月的租车费用。第六条 甲方(承租方)权利和义务6.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6.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6.3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6.4若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租赁车辆出现意外事故及其他风险或损失,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须向
6、乙方提供必要支持、配合。第七条乙方(出租方)权利和义务7.1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向甲方交付符合本协议标准要求的车辆,并严格遵循甲方。7.2 向甲方交付适于运行并符合本协议第一条规定、能够有效满足甲方使用需求且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司机的安全驾驶教育及管理,保证甲方乘坐人员人身安全。7.3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等意外事故风险责任。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约之前负责就租赁车辆交通事故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等意外事故风险办理相应有效车险,并将车险相关信息如实告知甲方、并将相关保险单据复印件附于本协议后作为附件。7.4对于乙方所派司机违章驾驶或有其他不当、过失行为,致使发生交
7、通事故的,则乙方应全面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倘若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的,该等责任和损失由当值司机和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补救,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若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留置乙方车辆,乙方应在车辆被留置之后的两个月内足额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车辆,以弥补上述损失,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7.5乙方负责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保证本市区域内的车辆救援。7.6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
8、不符合本条第一条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同等规格替换车以有效满足甲方根据第一条标准所应获得的全部功能需求;或根据甲方要求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交书面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以资信守。7.7乙方保证:其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各项资质条件;其提供的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和潜在的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其指派的司机及其他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纪录,并且不会偷窃或私自更换甲方财物。7.8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所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以下车辆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均真实、合法、有效:保险包含:交强险;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乘)保险限额不低于3万元/座(必须含不计免赔)。7.9乙方在上
9、述保险期限届满前30天,乙方必须办理续保手续,并应及时主动地向甲方提交保险续保单据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校验。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8.2乙方不能有效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1-9款;合同第五条第14款,甲方可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及相关全部费用,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8.3倘若乙方不按甲方用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或者弄虚作假,伪造本合同项下相关证件、凭证、单据(GPS车辆行驶记录),或者违背合同项下保证、承诺,或所作保证、承诺不真
10、实或不能持续保持一致的,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则甲方自发现之日起,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除应按照双方上一次结算金额的30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所有损失。因上述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出租人、承租人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承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合同生效10.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若为法人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附则及其他
11、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11.2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的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履行的,双方确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可履行性不受影响,本合同当事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11.3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出租车辆所有权权属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车辆交强险、商业险(须有司乘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司机驾驶证原件等现场核验)、出租人上述所提供的证明复印件、以及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均作为附件附于本合同后。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附件:附件一: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车辆所有权权属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交强险、商业险(须有司乘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司机驾驶证附件四:出租车辆保险相关资料复印件(车辆交强险、商业险(须有司乘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件五:出租方本次交易固定有效收款帐户信息(账户信息必须与出租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签字盖章:承租方(甲方)(签章): 出租方(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住址: 住址: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