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室内装修合同发包人: 住 所:承包人: 住 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表1:工程内容一览表)。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4工程期限15天,于2011年10月4日开工,于2011年10月19日竣工。 1.5合同价款
2、: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叁拾柒元整(详见附表2: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发包人义务 3.1开工前3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
3、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3.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四条承包人义务 4.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4.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六条工期延误 6.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4、(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6.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6.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七条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3:工程验收单)。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8.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8.4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8.5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