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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用工问题探讨.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46015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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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现就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续签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一下深入的探讨。 一、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现如今劳动合同越来越受劳动者的关注。之前由于一些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出现劳动纠纷案件时,劳动者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管部门也爱莫能助。值得提醒的是劳动者要谨记,只要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否则出现纠纷也只能自咽苦果。下面就签订劳动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醒如下:(一)劳动者莫与企业签订空白合同。职工李某接到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某企业人事主管拿了

2、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让他在后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其他内容由某企业统一填写,李某没多问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今年5月,某企业突然通知他,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将不再和他续签。没想到,劳动合同一拿来,他傻了眼: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今年5月31日。有的用人单位会有意拿劳动合同先给员工签字,然后再随意填写合同的具体款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时制度等。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由此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必须承担。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如果草率地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可能会不慎中招。即

3、使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也大多赢不了官司。到时候吃亏的还是劳动者本人,所以说劳动者切记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别弄的最后吃个哑巴亏。(二)劳动合同到期,别傻等单位通知续约。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09年1月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今年1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他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不再和他续约。王某以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按现行政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扩大了经济补偿金

4、的支付范围,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本案中的王某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对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管理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的关键是:如何与员工订立、变更、解除、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职、降薪和处理违纪员工;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什么情况下必须签订?相信面对上述问题,各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心里都各自打着自己的小算盘,觉得似乎应该这样处理,但好像又不是很妥,总之,在这场劳动纠纷中胜者几乎永远都是企业方,而劳动者都只能敢怒

5、不敢言,只能选择默认。结合工作实践,本人认为,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拟订、备案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一)企业与劳动者备案的劳动合同和未备案的劳动合同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很多企业都未使用由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企业们觉得劳动合同范本中某些规定不适合企业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因此,在劳动合同范本基础上,许多企业也就增加了很多条条款款,只要那些未备案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所约定内容不违法,在法律上劳动合同备案与未备案的劳动合同是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发生劳务纠纷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均会确认未备案的劳动合同有效行为。(二)劳动合同应尽量详细地规定双方的义务。规定双方义务既在于保证双方按照

6、合同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出现违约情况;也在于一方违约时,能够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对于企业来讲,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职责,并明确对于该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这样,员工有违反职责的行为,就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同样劳动合同内容更应该明确如果企业违反劳动合同,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或者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规定如果企业或者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或者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约金。规定的好处在于:一旦有规定情形出现,企业和劳动者就都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

7、偿金或者违约金。但应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情形,也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并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约金,因为这些规定会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 (四)职工辞职和职工无故缺岗30天以上就应当认同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自动辞职的,企业不需支付辞职补偿金,因此避免辞职补偿金纠纷的发生,对于在员工愿意以辞职名义离开企业。企业应尽可能的要求员工提交辞职书。另一方面是有的员工因各方面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任企业,但又不给企业说明,不上班也不请假,就无故缺岗,这种情况企业就可以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字,如果员工拒签,企业可以通过电视台公告

8、或者报纸公告后满30天就可以到劳动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单位如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者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无异议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之前一个案例已经说过了,这个时候企业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补偿金,为避免以后不必要的劳务纠纷的发生,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双方规定某些终止条件。如:类似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六)在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中明确规定违纪辞退的情形,以减少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9、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辞退补偿金:(一)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辞退纠纷中,上述(二)、(三)项是经常被企业引为辞退理由的。但在实践中,这两项的标准都难以掌握。什么是严重违纪?多大损害才算重大?都是十分模糊的标准。如果交由劳动仲裁院或者法院去判断,大多数的违纪行为不会被认为是严重,大多数的损害不会被认定为重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面临败诉的局面。但

10、如果企业在其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辞退且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只要这些规定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发生纠纷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就会依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裁决。以上是本人在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随着企业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作为劳动部门的一名仲裁员,建议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拟订相关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时,尽量交由专业的法律人员起草和审定,只有这样,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才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高 远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某公司为解决招工难问题,于2010年2月18日 (正月初五)便派人到外地招工。为确保招工效果,该公司采取了现场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

11、王某便是公司招到的一位工人。公司与其签订了2010年2月18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劳动合同,王某答应过完正月十五便到公司上班。后来,王某因种种原因,直到2010年4月底才到公司上班。2011年4月17日,由于营业执照注销,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但双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了争议。王某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应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即从2010年2月18日至2011年4月17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王某是2010年4月底才到公司上班的,到2011年4月17日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1年,公司只需支付王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2、提出了仲裁请求,请求裁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裁定公司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争议焦点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案例评析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支付王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同时规定了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13、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都经签字和盖章,显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劳动关系,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中可以看出,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关键是“用工之日”,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虽然在2010年2月18日,但王某的上班时间是2010年4月底,即公司对王某的“用工之日”是4月底,由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也应是4月底。另外,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本案中,就是要按王某在公司的上班时间来计算。王某在公司的上班时间是1年,故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王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仲裁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考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要考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要依据事实,公正合理裁量,以确保劳资双方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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