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地址: 鉴于: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 公司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
2、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4、主合同变更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
3、,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2、质物的保管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4、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第五条 约定事项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 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 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
5、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 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
6、决议同意。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补所造成的损失。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甲方(出质人):地址:电话: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