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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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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概念: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交付(转移)給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格的合同。 2.特点:①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②是有偿合同③是双务合同④是诺成合同 3.种类: ①常见货物买卖②试用买卖③分期付款买卖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出卖人的义务 ⑴交付标的物:㈠现实交付 ㈡观念交付:A.简易交付B.指示交付C.占有改定(交付了但占有不改变) ⑵转移所有权 ⑶瑕疵担保义务:A.权利瑕疵担保义务B.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②买受人的义务: ⑴支付价款⑵受领标的物⑶检验货物 5.所有权转移:①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适用于动产买卖)②不动产过户登记所有权转移③所有权保留(标的物交付但所有权未保留) 6.风险转移:①风险转移发生在交付时②若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按约定或规定来 二.赠与合同 1.概念:指赠与人将财产无偿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物的合同。 2.特征:①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②是无偿合同③是诺成合同④是单务合同 3.撤销与赠与:①在赠与物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②受赠人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③受赠人有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不可撤销情形:①社会公益赠与②道德义务赠与③经过公证的赠与 5.赠与人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人受损,赠与人才承担责任。 三.借款合同 1.概念: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贷:消费(借款合同) 使用(借用)→不转移所有权 2.特征: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②一般情况下为诺成合同;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实践性合同③双务合同④一般是有偿合同 3.注意 ①一般企业之间不能私相借贷 ②借款人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③贷款人按双方约定可以对借款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④利息不得在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 ⑤利息的支付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⑴一年之内的贷款返本同时付息⑵一年以上的届满一年支付利息一次,剩余不满一年的返还本金同时支付利息) ⑥自然人借贷:⑴是实践合同⑵禁止高利贷⑶禁止复利⑷没约定利息即不支付利息 四. 租赁合同 1.概念: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2.特点:①双务合同②有偿合同③诺成合同④特定物⑤转让物的使用权 3.租赁期限:①通常不超过20年②若应当采取书面合同而未采取的视为不定期租赁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视为不定期租赁。 4.当事人的义务 ①出租人: ⑴按约定交付出租物⑵瑕疵担保义务⑶对租赁物有修理的义务⑷返还担保物的义务 ②承租人:⑴支付租金⑵按约定使用⑶不得擅自转租⑷不得擅自增设他物⑸妥善保管 5.合同解除 ①对于出租人:⑴承租人没有按约定使用租赁物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⑶承租人不支付租金⑷不定期租赁合同,給承租人一个合理期限 ②对于承租人:⑴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⑵租赁物毁损灭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注意: 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出租人出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融资租赁合同 1.概念: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由出租人购置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退租还可以购买租赁物或租赁物按规定为承租人所有的合同。 2.特点:①出租人主体资格特定②涉及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③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①出租人 ⑴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 ⑵如果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可以免责 ②承租人: ⑴有按约定享有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授予权⑵有按约定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⑷依照约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⑸租金部分返还:㈠合同中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㈡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同时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㈢租赁物剩余价值大于所欠租金⑹承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⑺租赁物有损害应由承租人赔偿 六.承揽合同 1.概念:承揽人按合同要求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成果和交付报酬的合同。 2.特点:①标的是工作成果②承揽人使用自己的设备独立完成工作③承揽人对工作中的危险要自己承担④是双务合同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承揽人 ⑴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工作⑵对定作人交付的原材料邮包管、不能擅自更换和检验的义务⑶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⑷按约定接受定作人的监督 ②定作人 ⑴支付报酬⑵不得擅自变更合同⑶有协助义务⑷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七.建设工程合同 1.概念: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点:①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大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③当事人(承包人)必须是法人 3.注意 ①两个必须:⑴承包人若转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⑵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②两个不得:⑴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⑵不得将整体工程肢解后转包 ③两个禁止:⑴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分包⑵禁止二次转包 ④一个连带:当出现第三人分包,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由承包人和第三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使用 4.法定担保 ①不需约定②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已经交付房款的买卖人。 八.运输合同 1.概念: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点:①一般是格式合同②标的是运输行为 3.注意 ①在客运合同中:⑴成立和生效时间为交付客票的时间⑵承运人有安全运输的义务,但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承运人可免责⑶对于旅客行李发生损害,承运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②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在以下情况下可免责:⑴不可抗力⑵货物的自然性质造成的损失⑶货物的合理损耗⑷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损失 九.技术合同 1.概念:双方当事人就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转让(专利权;申请权【存在风险】)、咨询(提供可行性咨询)和服务四方面之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2.特点:①客体是技术(专利技术或公有技术)或技术成果或无形财产②履行有特殊性(可以有所保留)。 3.注意 ①验收标准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清楚②技术成果的成败是有风险的 4.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①成果 ⑴完成工作任务产生的成果⑵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⑶主要利用单位技术条件完成的成果⑷离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有关的成果 ②归属:归单位,实际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 5.技术开发合同 ①签订时存在风险,风险承担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合同法第61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商,协商不成共同承担。 ②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有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专利申请权归开发方;委托方有免费使用专利的权利及优先购买权。 ③合同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同所有,若合同有一方反对申请专利,其他方就不得去申请。 十.保管合同 1.概念:保管人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注意 ①标的是保管行为 ②是实践合同,交付生效 ③可以有偿,可以无偿:⑴有偿保管,只要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⑵无偿保管,只要保管人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情况下方承担责任(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⑶不论有偿保管人还是无偿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有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自己担责,若给保管人造成损害也应对保管人承担责任。 3.对贵重物品的保管 ①寄存人首先要声明②保管人要验收封存③若无声明就按一般物品赔偿 十一.仓储合同 1.概念: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注意 ①是有偿合同,保管人以营利为目的 ②是诺成合同 ③储存危险或易变质的物品,作为保管人必须具备特定条件或相应设施,存货人应当提过有关材料。 ④保管人应当验货入库 ⑤保管人要填发仓单(文字凭证,提货单) 十二.委托合同 1.概念: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未其处理事务的合同。 2.特点:①若委托法律事务,受托人一定要以委托人名义来进行②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劳务③可以是有有偿可以无偿④基于双当事人的信任⑤委托和代理权的关系 ⑴相同点:为他人处理事务 ⑵不同点:㈠代理必须以法律行为为限㈡代理一定会涉及到第三人:委托只是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受托人的义务 ⑴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可以转委托,但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需对转委托人负责)⑵按指示处理事务⑶受托人有报告的义务⑷将取得的权益转让给委托人⑸在有偿委托中,由于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害,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委托人的义务 ⑴预付费用或偿还受托人垫付的费用的义务⑵对委托人办理的委托事务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⑶有变更委托事务要及时通知的义务⑷有按约定给付报酬的义务 4.注意 ①显名代理 ②隐名代理 ⑴构成要件:㈠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㈡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为㈢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存在 ⑵法律后果:㈠委托人承担代理的后果㈡可以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③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⑴构成要件:㈠以受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㈡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存在 ⑵受托人的介入权构成要件:㈠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㈢委托人向第三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委托人的权利可以行使受托人的权利,第三人可以委托人行使抗辩权。 ⑶第三人选择权的构成要件:㈠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不履行合同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 十三.行纪合同 1.概念: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特征:①是有偿合同 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行纪人使用自己的费用(如寄卖) 3.注意 ①价格:⑴低价卖出高价买进,未经受托人同意,行纪人补足差额⑵改价卖出低价买进,有约定则按约定增加行纪人报酬,无约定按合同法第61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商,协商不成则归委托人 ②行纪人的介入权:(自己代理→作为第三人)⑴要按市场的定价公平处理⑵行纪人仍可向委托人支付报酬 十四.居间合同 1.概念: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阅充当媒介,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分类: ①报告居间②媒介居间 3.注意 ①居间人有忠实的义务 ②居间人承担居间合同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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