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托运委托方):*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承运方): 甲方委托乙方以_运输方式承运甲方托运货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运输时间要求:1.1 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点为:(见附件)。1.2 运输时间要求:(见附件)。1.3 甲方托运的货物内容,以货物交接清单为准。第二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2.1 运价标准为:(见附件)2.2 结算方法为:乙方在每月5日至15日将上个月的业务结算汇总表(包括纸档和电子档)及对应的“结算凭证”(必须填列内容完整、有甲方操作部门盖章和经办人签名、有收货单位签收和盖章签名)送于甲方进行校核;
2、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出具正式运输发票,甲方确认后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有需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第三条:甲方责任 3.1 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3.2 负责提供准确的提货和货物送达地点、电话、收货人和联系人等有关资料。3.3 负责货物的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要求。3.4 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运作要求培训。3.5 因甲方安排失误造成乙方车辆在双方协议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不能及时装车或及时卸车,甲方负责承担空驶和滞留费用。3.6 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运费。第四条:乙方责任4.1 乙方及其承运工具、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 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3、及牌照。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证,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2 从乙方接到甲方日发货通知时起,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装货点提货,乙方未依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乙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4.3 乙方车辆必须车容整洁,车厢卫生,符合甲方货物的运输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4 提货时乙方必须仔细清点数量、型号与货物交接单是否相符,并在货物交接单签字确认。4.5 从装车并办理完发运手续的当日24时开始计算时间,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如未依照双方指定时间内到达,由乙方承担该次延误的所有责任。
4、4.6 乙方负责运输全程的货物安全,自提货后至收货人签收前所出现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破损、污染、交通意外、交通违章等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依据为甲方货物的实际价值,清偿期为从事故出现次日起计算30天以内。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等)所造成的损失除外,但乙方需在4个工作日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明给甲方,否则乙方需对甲方产生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4.7 乙方在运输途中,天气、路况、车况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洪水、冰雪、塌方、修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车辆修理等,乙方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按照甲方人员的要求进行处理,如擅自处理异常情况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
5、责任由乙方承担。4.8 对甲方要求整车运送的货品,在运输途中,乙方人员未经甲方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转换运载工具、不得拆卸货物和改变货物的叠装方式,不得拼装其它物品;乙方若违规转载、拼装、拆卸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4.9 乙方将货物送达交付时,应认真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必须取回有收货人签名或加 盖公章的有效回单.并在约定时间内交给甲方。4.10 乙方应保证承运司机在途期间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乙方在运输途中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车辆在途跟踪情况,如乙方不汇报或甲方无法与在途车辆联系的情况发生并造成违约、产生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4.11 乙方承运司机在到达目的地前,应提
6、前一个小时通知收货单位或甲方指定人员,做好接车卸货准备。4.1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留置甲方所托运的任何货物,不得向甲方客户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其它违约责任5.1 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输服务费的,超过一周后每增加一天支付应计运费千分之一万分之三的滞纳金。5.2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5.3如乙方在派送过程中因派送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客户要求而引起客户投诉、发生客户拒付运费等问题,其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7、5.4 若乙方没有严格的查验收货人身份,致使收货人收错货或没有收到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向甲方赔偿。第七条第六条:文本及时效76.1 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76.2 本合同文本条款适用于其他运输业务,如需增加其他运输线路,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运价;76.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6.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6.5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76.6 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第八
8、条第七条:变更与终止87.1 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7.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单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解释)。第九条第八条:纠纷及其仲裁98.1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代表人: 代表人: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开户行: 开户行:帐 号: 帐 号: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乙
9、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
10、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
11、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
12、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6第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