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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委托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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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甲方: 何祥文 周仕菊 何顺兵 简学湘 乙方: 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物地址: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摩尔城签约日期: 2016年12月31日 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方(甲方): 何祥文 周仕菊 何顺兵 简学湘 地 址: 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艾州九排石组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522725196204293076(何祥文)522725196210293101(周仕菊) 522725198805304833(何顺兵)522725199206193566(简学湘

2、)【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祥文 周仕菊 何顺兵 简学湘 联系电话: 13765446956、13638038968、18685060866、13765448877 邮政编码: 550400 受托方(乙方): 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摩尔城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522725000123066 法定代表人: 邓正洪 联 系 电 话: 0854-2636789 邮政编码: 550400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购买的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项目的商业用房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

3、的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一、 委托标的1、 标的物:位于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摩尔城,由甲方所购置的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 11 栋 1层、2 层 1-1、2-1至2-16 号商业用房,共 17 间,建筑面积共计 1890.67 平方米。(上述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房号为暂定,具体房号以该商业用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最终确定的房号为准)2、 标的用途:商业。二、 委托方式甲方将其所购置的该商业用房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全权享有该商业用房的经营管理权、运营以及使用、收益等全部权益。委托经营的收益用于该商业用房区域基础设施维护,运营团队成本支出

4、,市场运营推广,市场公共区域软装购置及向甲方支付收益等等。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商业运营管理/合法经营,进行全面招商,引进商户。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商户订立经营管理合同。乙方有权制订管理运营等费用的标准,收取运营管理等各项费用。三、委托期限1、 委托期限:以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的该商业用房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至10年期届满,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到开发商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认可乙方的验房结果。2、 甲乙双方确认在上述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商业用房交付之日起8年合同期限内,合同收益标准以本合同条款为执行依据,期限内合同不可撤销。交付之

5、日起期满8年后,甲乙双方协商以市场收益标准继续履行合同,9至10年(即97至120个月)合同期限内,为保证经营商户稳定经营环境,在市场同等区域,同等物业收益为保障的前提下,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四、关于统一经营管理的约定1、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的整体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该商业用房进行所有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该商业用房所有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书面认可并遵守本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全部规定。2、 本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期结束,乙方的受托经营管理权终止,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商户签订相关合同或另行招商,同等条件下原商户

6、享有优先权。甲方应保证商户按用途使用该商业用房,且遵守C2、C3区购物中心业态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3、 如甲方届时有自行使用的意愿,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乙方业态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驻相关手续。五、 经营管理收益在该商业用房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的委托经营管理收益按以下约定办理:1、鉴于麒龙摩尔城项目地处新区,商业聚集需要较长过程,且招商难度大,还需要对商家予以各种补贴和支持,对此,在第一、二、三年经营管理期(36个月),乙方不向甲方回馈经营管理收益,甲方也不向乙方提供如招商、市场推广方面的任何补贴。2、在第四年经营管理期

7、,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即¥ 553134.00 元(大写: 伍拾伍 万 叁 仟 壹 佰 叁 拾 肆 元);在第五年经营管理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即¥ 580792.00 元(大写: 伍拾捌 万 零 仟 柒 佰 玖 拾 贰 元);在第六年经营管理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即¥ 609830.00元(大写: 陆拾 万 玖 仟 捌 佰 叁 拾 零 元);在第七年经营管理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即¥ 640322.00 元(大写: 陆拾肆 万 零 仟 叁 佰 贰 拾 贰 元);在第八年经营管理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即¥ 672338.00 元(大写: 陆拾柒

8、万 贰 仟 叁 佰 叁 拾 捌 元)。(经营管理自合同交付之日起算),每年支付管理收益详见附表。3、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年期的委托经营管理收益以六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支付,支付时间为每个支付周期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4、本合同履行之日届满96个月起,甲乙双方按市场行情与商户协商收益标准和收取方式,该收益的90%归甲方,10%归乙方作为乙方的市场运营管理费用。 5、甲乙双方同意在上述条款中的委托经营管理收益为税前收益,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乙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后,将税后经营管理收益支付给甲方。 6、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乙方不再向甲方回馈其他经营管理收益

9、。六、商业用房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委托经营管理期满后,如甲方选择自行使用,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供入驻的申请和相关资料给乙方,乙方根据该商业用房及业态管理的要求审批同意后,在本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原商户的离场手续,乙方向甲方交付该商业用房,按该商业用房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可进场装修。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可转让其购买的该商业用房,但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授权乙方告知该商业用房的经营商户,保证经营商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的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认可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所有的权利和义务。2、 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3、 甲方对该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10、,并保证不影响乙方及商户的正常经营管理。4、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装修费用和经营商户在使用期间的任何与其使用商业用房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经营管理费、市场推广费、水/电/天然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用。5、 为保证项目的统一经营管理和全体业主的委托经营管理利益,甲方承诺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其无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与该商业用房的商户联络、收取运营管理或其他费用,无权干涉乙方及经营商户的经营管理。6、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商业用房的收房、招商、运营等经营事宜,及时出具乙方所需相关文件。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完成本合同之目的的,由甲方向乙方按其购房总价的20%支付

11、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及商户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全面招商,引进商户,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商户订立商业运营管理等合同。2、 制订运营管理等相关费用及标准,有权收取各项费用,依法向拖欠运营管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商户进行追缴。3、 本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该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等费用。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对该商业用房进行经营管理的收益。4、 乙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乙方可以转移本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本合同权利义务无需甲方另行授权。九、违约责任1. 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且未得到乙方书面许可,将该商业用房以买卖、招商、租赁、抵押等方式给第三方,或第三方不

12、认可甲乙双方已签署的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或因甲方其它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按该商业用房购房总价的 2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2. 如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上述经营收益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支付或支付失败的,不作为逾期情况计算违约金。3.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麒龙摩尔城C2、C3区购物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十、合同的解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3. 经双方书面同意。十一、争议解决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三、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 经办人:审核人: 年 月日签于瓮安 年 月日签于瓮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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