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委托合同( )义红律刑字第 号委托人(甲方):受委托人(乙方):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为 诉 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指派律师 担任自诉人 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出庭参加诉讼。 二、律师业务费按本条第 项交纳: A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元。 B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 元,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 元,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三、本案律师业务所需的差旅费、调查费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甲方无理要求乙方调取虚假证据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律师业务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要求乙方直接向证人取证(指证人证言)应交纳乙方律师风险押金100万元人民币,在司法机关查实该证人证言未受甲方及利害关系人串供后,乙方不计息全额退回甲方;否则该风险押金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原因终止履行本合同,律师业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终止履约,律师业务费不退。 七、双方特别约定:无论是判决、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均不退还律师业务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等)。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