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ztmch000961 )附: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打印为准。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
2、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保留需要部分,其余删除;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空格部位空出的,以示为空。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安徽省阜阳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124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41200000021947(1-1) 企业资质证书号: 2007035 法定代表人: 唐福民 联系电话: 0558-2368333 邮政编码: 236000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
3、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北京中路669号 、编号为 【2006】-16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挂(2007)04 。该地
4、块土地面积为 62425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商住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7 年 2 月 9 日至 2047年 2 月 8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中泰名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41200200800169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1200090100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商)房预售证号为(阜)房预售证第2009011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
5、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23 幢 101 号房;图幅号: 44259600 ,丘号: 32 ,幢号: 23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商住 ,属 钢混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6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1955.58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6、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按合同约定面积为准,多不退,少不补。 ;(2) ;
7、(3)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
8、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详见附件四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5 %向出
9、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0年 6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
10、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影响项目实施;3、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 的违约金,合同
11、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
12、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详见附件四。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
13、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因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本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10天内,出卖人代为保管,逾期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管理费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
14、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装修到约定标准,如有争议请阜阳市质监站仲裁,仲裁期间不追究双方的违约责任。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配套设施、交房手续办妥之日起30天内; 2、道路、排水、排污基础设施,交房手续办妥之日起30天内 3、 天然气入户,交房手续办妥之日起30天内 4、有线电视、电话配套设施、用户办理完手续之日起30天内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
15、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的,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
16、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全体业主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5、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商业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
17、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
18、件共 22页,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办理产权登记 壹份,银行壹份,其他壹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2010年6月1日 2010年6月1日签于 中泰名城售楼部 签于 中泰名城售楼部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住宅主体外墙采用外墙
19、涂料,局部采用面砖。2、内墙:水泥砂浆抹平。3、顶棚:水泥砂浆抹平。4、地面:水泥砂浆抹平。5、门窗:普通卷闸门6、厨房:7、卫生间:留有排水口8、阳台: 9、电梯: 10、其他: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条款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就2010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ztmch000961)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如下:(一)、主合同第六条第3项补充条款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合同项下房款的,买受人首付房款¥4835000.00元,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出卖人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余款¥4835000.00元,由买受人在
20、2010 年7月1日前向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支付。因买受人的责任如提供的按揭贷款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买受人不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贷合同等原因导致30天内按揭贷款不能完成,延迟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的,本合同付款方式自动转为第一种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首期购房款转为定金,买受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支付房款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同时买受人应承担主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主合同第七条补充条款买受人没有按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付款,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逾期30天后通知买受人,而买受人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能按期付款,出卖
21、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将认购商品房出卖给第三者,在没收买受人的不超过商品房总金额20%的认购定金后,不计息退还买受人扣除认购定金后的已付房款。(三)、主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买受人因地址、电话号码变更而未告知出卖人的,出卖人按原通信地址、电话号码通知买受人,但未能通知到的视为已通知买受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主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以及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履行的通知义务,以买卖合同中确认的联系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以挂号邮件寄出为准。如果一方联系地址变更,应以挂号邮件通知另一方。否则,挂号邮件寄出后第7日视为通知到达。 买受人终止本合同申请退房的,若合同已备案,则买受人承担所有相关费
22、用,并按商品房总金额20%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项下房地产已进行产权登记,则出卖人不受理退房要求;若出卖人终止本合同予以退房的,则由出卖人承担有关费用,并按商品房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所称“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系指买受人办妥贷款银行及房管部门的相关退房手续之日。(四)、主合同第十一条补充条款买受人持入伙通知书办理入伙手续,并对合同项下的房地产进行查验,并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接钥匙。出卖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本项目的建筑模型和各种宣传图示效果仅供参考,不作交房依据。买受人应在通知交接房后一个月内对所购房地产的建筑设计、结构质量、建筑位置布排和建
23、筑风格形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查验,如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问题,买受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对查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办理入伙时及时进行维修、维护服务,买受人不得据此拒绝办理交房手续,否则,逾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对查验中发现的建筑位置布排和建筑风格形式等出卖人用维修、维护的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买受人可以申请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在入伙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未办理入伙手续,视为买受人对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五)、主合同第十五条补充条款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采用报纸公告及在本合同房地产所在地一楼单元入口处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买方办理房产证,公告日即为送达日。因买受人原因延期办理房产证的,买受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并提供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补充: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的,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