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广西南宁市邕武路23号
委 托 人:广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方:广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依法委托乙方为广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单位。为了使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明确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招标代理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2、项目依据:《关于同意广西林科院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批复》(桂林计发[2010]160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复函》(区直房改函[2010]46号)、《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2010-231)、《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广西第十四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0]1207号)、《广西林科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代理协议书》等。
3、项目内容:以上内容所指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
4、完成时间:根据甲方的分期分批建设计划,单项招标项目另签订单项委托代理招标协议,以各单项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二条、甲方职责
1.甲方指定熟悉本项目情况的有关人员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协作;
2.向乙方提供经批准下达的招标(采购)计划及项目的详细需求,如货物名称、参考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图纸、技术资料以及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图纸等;
3.审定或确认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方案及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采购)需求、评分办法、中标(成交)标准、中标(成交)原则等);
4.提供项目付款方式并负责按委托协议支付招标(采购)资金;
5.委派代表或委托乙方抽取项目的评审专家;
6.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评标会;
7.按规定确定经合法招标(采购)程序产生的中标(成交)人;
8.与中标(成交)人签订招标(采购)合同,履约和组织合同验收,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与项目相关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9. 对评标内容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
第三条、乙方职责
根据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采购)程序,对甲方委托的招标(采购)项目及时实施招标(采购)。属于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编制上限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乙方应依法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本协议未授权的事项,乙方不得越权代理。乙方代理工作内容如下:
1.拟定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并提交甲方审定后执行;
2.编写招(竞)标公告并提交甲方审定后在指定的报刊、网上发布;
3.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提交甲方审定后发售给投(竞)标人;
4.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答疑及变更通知提交甲方审定后发送给竞标人;
5.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竞)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也可再委托甲方收取和退还投(竞)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6.组织开标、评标会,提交评标全套资料供甲方定标;
7.发布中标(成交)公示,按规定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
8.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协助甲方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
第四条、委托代理服务费用
1、签订本招标代理协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待各单项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可转为招标代理服务费。
2、单项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各单个项目的委托工作内容及规模,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支付方式:由委托人支付,在发中标通知书前结清。如由中标人支付,须在单项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其他
1、甲乙方无论因何方原因终止协议,提出终止协议方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若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下,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话:0771-2273820
传真:0771-2273500
户名: 户名: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开户行: 开户行:工行南宁市高新支行甘蔗站分理处
帐 号: 帐号:2102111209249007113
合同签订地: 广西南宁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
费
类型
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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