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厂房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涉及预埋件、钢柱、钢梁、钢支撑系统、檩条、及屋面板、保温棉、墙面板等)。不涉及(土建、水、电、门、窗、落水管、防火涂料等工程)三、协议工期协议工期总日
2、历天数120天。 工程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为砼柱预埋铁件完毕后,且现场具有吊装施工条件的日期算起至竣工日期为工程初步验收合格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协议价款 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总承包,按照设计图纸及材料说明所约定内容一次性包干,涉及管理费用等所有费用。2.本工程协议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肆佰陆拾捌万伍仟玖佰零陆元整.¥4685906.00元。六、组成协议的文献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涉及:1.本协议协议书3.本协议专用条款4.本协议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6.图纸7.招标说明书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七、本协
3、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协议生效1.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协议订立地点: 3.本协议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盖章):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 日 期:2023 -11-27承包人(盖章):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 帐号: 名 称: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 期:2023-11-27 第
4、二部分通用条款(省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协议文献1、词语定义及协议文献2、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协议文献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本协议通用条款2.1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协议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其他 语言文字。 3.2合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福建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2)其它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献。3.3合用标准、规范 合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建设部、福建省、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5、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参照其它类似工程相应标准规范规定采用确认的标准、规范。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协议签订后三天内发包人提供应承包人贰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规定: 图纸为发包人机密资料,严禁外传。 使用国外图纸的规定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_监理工程师 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监督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干行使的职权:除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监督工作以外的职权均需经发包人批准才干行使。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负责工程质量及进度监督工作
6、。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6、项目经理 姓名:_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经理人,否则视为违约。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的规定及完毕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规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口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规定: 开工前一周。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天提供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毕时间: 开工前一周办好有关批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
7、制点交验规定:现场交验确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协议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本协议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期间和规定,完毕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毕的设计文献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毕时间:开工前3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8日向发包人和监
8、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毕施工工程量记录报表(工程记录截止每月28日)和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工程竣工时提交竣工报告书,遇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告。(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规定:承包人按国家及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的规定和规定,自费承担此项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并提供方便。没约定的按通用条款9.1(3)款规定执行。(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规定: 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通用条款9.1(5)款规定执行
9、。 (6)已竣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规定及费用承担: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承包人应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等的保护负完全责任,这种保护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期间,假如承包人所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属于承包人因素导致的,承包人必须填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协议的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施工期间,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其责任以外的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导致损坏。承包人应对其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导致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其余按通用
10、条款执行。(7)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定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规定: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和污水,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因承包人违反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搭设的临时设施所有拆除等所有由承包人发生建筑垃圾,清理出场并打扫干净,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必要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因素引起的工伤事故,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所有经济补偿。承包人应以满足施工进度为前提,迅速而有序地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提供所有实验、试样及检测的费用。当承包人必须开展与本协议有关的各种实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涉及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实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实验、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解决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
12、施。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工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送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用一切合理的防止措施,以防止其职工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决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开工前2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严格按此组织计划进行现场施工);(2)开工
13、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8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毕施工工程量记录报表(工程记录截止每月28日)和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相关文献后三天内审定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无确认视为批准执行。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规定: /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导致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工期顺延。通用条款13.1条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若承包人在
14、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因素致使协议约定的工期主线无法实现,经工程师确认实际工程进度滞后总体工程总计划进度2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碰到外界干扰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停工日期由双方协商拟定,并签订确认文献,工期顺延。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时(重新剥离或破坏性实验),承办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查合格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查不合格的,工期不
15、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2、工程试车 12.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采用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法律、法规。 六、协议价款与支付: 13、协议价款及调整 13.2本协议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协议 方式拟定。 (1)采用固定价格协议,协议价款中涉及的风险范围:.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 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用的临时措施;. 按协议工期竣工所采用的赶工措施;. 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费用(涉及技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增长的。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
16、风险因素,其风险范围内的所有造价已所有计入在固定单价内,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格确认按照投标报价预算时的分项子目价格进行按优惠比例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协议,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协议,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13.3双方约定协议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协议价款总额的比例:为20%。15、工程量确认 16、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6.1本工程协议签订3日内预付款20%,(三层)钢柱、梁进场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主钢架安装完后3日内付工程总
17、造价的20%,檩条进场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10%,彩钢板进场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10%,工程所有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7%,余下的3 %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款项。保修期一年后。(监理和业主审批时间不超过3天)七、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 1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8、承
18、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达成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招标文献所约定内容,涉及材料品牌及性能的规定,并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材料设备的质保资料,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重要材料应按照投标报价时的所报材料品牌验收,否则算违约;其它工程材料,必须达成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八、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涉及:(1)设计变更;(2)发包人、监理单位的修改告知。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9、竣工验收 19.1工程竣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规定验收:工程已按本协议规定所有建成,并通过各项
19、工程的检查、验收; 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规定; 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19.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当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免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一式贰份。 19.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的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本协议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0.2本协议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补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因承包人因素工期延误,其损失费按每延迟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300元人民币累计计取;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承包人应补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条件返修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承包人保证在 日历天的工期如期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若违反施工协议、招标文献约定或投标承诺等均视为违约,发包人保存追究
21、违约责任及处罚的权利。 21、争议 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采用(2)方式解决(1)双方协商(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2、工程分包 22.1本工程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钢结构部分 分包施工单位为: 23、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照协议通用条款执行。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_按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的财产安全保险及施工人员安全的人身保险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发生意外,一切由承包人负责。25、担保
22、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6、协议份数 26.1双方约定协议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 27、补充条款 27.1施工管理人员约定(1)承包人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规定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如需调配本项目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发包人批准。(2)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及进度,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献规定为本工程配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天天到现场办公,夜间施工时应保持联系渠道的畅通,及时到场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工程开工后,项目经理请假需经得发包人批准。 (3)发包人有权规
23、定承包人调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27.2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承包人应制定具体完整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解决措施和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2)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有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安全无事故、质量第一流、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目的。(3)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做好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并付诸实行。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
24、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规定,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保证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4)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承包人按每次不少于0.05万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合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所有责任。(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做好本工程的保修工作,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迟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25、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扣减,并且维修质量由承包人所有负责。27.3 协议变更和解除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告知解除协议,告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因素致使协议约定的工期主线无法达成的。(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成合格规定,经监理工程师规定整改却无合法理由拒绝整改的。(3)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5日内不纠正的。27.4补充条款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选定的土建施工公司组成联合体,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及证件,办证所需费用按各自的协议造价分摊;发包人负责协调
26、承包人与土建施工公司配合关系,有关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由发包人承担。2、本协议作为本工程的执行协议,发包人可配合承包人为办理报建手续签定补充协议,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厦门市锐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厦门市锐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涉及主体钢结构工程,(不涉及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7、本协议范围内钢结构主体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期为一年。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 主体钢结构为设计文献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其他约定:无。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告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别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扣除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告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国家规定的工程协议使用期限内,承包人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因素致使工程在
28、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补偿现任。四、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协议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协议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万元(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1)工程竣工日起一年后无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退还所有工程质量保修金 。 六、其他 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协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作为施工协议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发包人(盖章):厦门市锐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 期:2023年8 月 日承包人(盖章):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 期:2023 年 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