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专用
某某电视台联合经营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双方以资本、产权为纽带进行合资经营,组建股份制公司,共同开发、经营某某电视市场的合作事宜。双方订定条款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概况
1.1、双方以股份制形式组建公司。公司名称为:某某电视广告节目有限公司(暂定,以下简称“本公司”)
1.2、本公司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乙方出资2000万元。乙方将出资总额中600万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甲方将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0%,乙方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的70%。
1.3、乙方负责甲方除《某某新闻》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影视剧类节目、活动类等全部频道栏目的制作、经营。
1.4、甲方所有频道的广告经营全部归乙方所有。
1.5、本公司董事长由甲方指定人员出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经理由乙方指定人员出任。
1.6、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由甲乙双方协商,并通过聘任上岗,未被聘用者由甲方负责安置。
第二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 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费用结算
3.1、乙方每年于12月30日前开始向甲方缴纳下一年的保证金800万,保证金缴纳方式为季度付款。
3.2、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频道占用费、运营费等,总计3000万/年(含保证金)。除保证金外,其余2200万在每年年底一次性结算。
3.3、因乙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甲方年底收入不足3000万/年时。乙方以现金的形式在年底一次性将甲方利润的亏缺部分补齐。
3.4、运营利润,年终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分成。分成部分为:乙方经营毛利润部分减掉经营中实际产生的成本后的净利润,净利润部分采取分成模式:甲方占30%,乙方占70%。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4. 1、甲方对及乙方推出的栏目、广告具有审核权,审查标准:同样的广告、节目如果能够在其他电视台播出,某某电视台就不能否定。
4.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按量交纳协议相关费用。
4. 3、甲方拥有本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的监督权及建议权。
4.4、甲方负责现有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包括被本公司聘用人员)。
4.5、甲方确保现有设备的正常运行、所有设备的保养维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更新相关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
4.6、甲方负责本公司正常运营的全部日常费用。
4.7、甲方负责在电视台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办公环境。其中包括:总经理办公室、执行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会议室等独立办公环境。
4.8、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协议以外的任何频道。
4.9、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拥有甲方除《某某新闻》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影视剧类节目的自主制作、经营权,版权归本公司所有。
5.2、甲方所有频道的广告全部归乙方经营,乙方拥有自主定价权。
5.3、乙方有权根据经营策略对甲方现有频道数量进行增减。
5.4、乙方对甲方现有的(除广播电台及数字电视)全部人员、设备、设施具有绝对的使用和调配权。
5.5、乙方有义务按时按量向甲方交纳协议相关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栏目、广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乙方承担第三方全部损失。
6.2、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的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恶意撕毁本协议或构成重大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通讯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万元。
6.3、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通讯费),并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双方协商解决)。
6.4、乙方对栏目、广告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影音、制播节目中插播之VCR等)的设计、制作、播放载体等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用于任何用途。否则应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承担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
6.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栏目播出中插播任何非乙方节目及广告信息,一经乙方发现,甲方承担乙方的实际损失并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乙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社会原因,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及地方相关政策的变更及当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强制行为。
8.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8.3、按照不可抗力对协议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九条 协议效力
9.1、协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方可进行。
9.2、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解除协议时,须提前一个月将其明确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按照第六条违约责任6.2的约定承担违约违约责任。
9.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4、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9.5、本协议所附之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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