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双鸭山市发电厂金雨广告设计中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设计户外广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概况(一)发布内容:甲方通过乙方的设计户外广告对本单位形象及商品进行宣传。(二)发布期限:一年整。(即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三)发布细则:乙方将甲方的宣传内容在设计户外广告牌以喷绘形式。(四)设计发布设置地点:宝清县内。第二条合同总金额、付款方式(一)合同总金额为: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二
2、)付款方式:广告发布费由甲方按乙方交付发票数额支付。(三)付款时间:乙方交付甲方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三条广告发布内容的确定(一)甲方自行提供广告发布内容,且所提供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广告法规定。对一些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甲方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否则,乙方拒绝播放。(二)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在未修改之前,甲方不得要求发布。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及违约责任(一)广告内容含有或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内容,乙方不予发布。(二)甲方对其广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能导
3、致的侵权纠纷负责。若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在播出后发生品牌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纠纷,一律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三)履行合同期间,任意一方不得擅自更换发布内容或终止合同。如违反合同规定而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广告费总额的20%计算。如合同需要变更或提前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或终止。第五条其它(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三)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