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下列物资,租赁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如下:名称规格数量租金二 租赁物的使用: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用 途:4 租期:1 具体租期以承租方材料员签认的出租方出库单为准。2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可自动延长本合同租期,未经双方书面变更,租金标准仍执行本合同。如工程停建、工期提前等事由发生,承租方可提前退租,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3 赁期内如遇春节,
2、期间报停一个月,不计租赁费。三 租赁物的交付与退回1 租赁物的交付、退回地点: 。2 租赁物交付的运输费及装车费由 承担,退回的运输费及装卸费由 方承担。3 租赁物交付时,由承租方进行清点和验收。实际租赁物数量、规格、品种等以承租方材料员签字的出租方出库单为准。4 应当配套交付但未能配套交付的,视为未交付。5 租赁物使用完毕后,承租方应及时将租赁物进行清理退回,出租方应及时接收并向承租方出具入库单,入库单需经承租方材料员签认。6 承租方退回租赁物,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出租方拒收或延迟接收的时间不计租赁费。由于出租方拒收或延迟接收造成的租赁物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7 租赁物若有缺失
3、,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报停,并按租赁物市场价格及新旧程度折价后赔偿。四 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1 租金结算:出租方凭承租方材料员签认的出库、入库单上确认的实际租赁天数及数量向承租方办理租赁费结算,结算单经承租方加盖行政公章后生效,并作为最终唯一的付款依据。未加盖承租方行政公章的租赁费结算属个人行为,与承租方无关。2 租金的支付方式:按月进行结算,当月租金经承租方结算审计完毕后付至当月租金结算值的5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审计完毕后三个月付清。3 结算挂帐时,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正式发票。五 维修与保养1 租赁物在承租方使用过程中的保管、保养及清理由承租方负责。2 因租赁物质量方面原
4、因导致的损坏、妨碍使用的,出租方应及时予以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六 违约责任:3 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承租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出租方应付未付租金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3%。4 出租方未按约定的时间、规格、质量、数量等提供租赁物,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补换外,还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七 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出租方的租赁物进出场时必须按照承租方的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的要求,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扬尘、噪音、掉落等环境污染。八 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九 双方涉及本合同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等,经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买受方合同章或行政公章后生效,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盖章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等属个人行为,与买受方无关。十 本合同所述承租方行政公章仅指刻有 “ ”(全称)字样的唯一印章,不包括其它各种技术资料章、项目部章等所有办理具体业务的印章。十一 补充条款:1 2 十二 本协议一式陆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租方: 承租方:负责人: 负责人:地 址: 地 址:日期: 年 月 日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