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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伙经营饭店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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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二人合作经营饭店协议书篇一:合作开饭店的协议书 合作开饭店的协议书 合作人:许长江、许巧娥 许长江,男,身份证号:_,住址_。 许巧娥,女,身份证号_, 住址_。 双方本着和谐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同担、重大事宜共同商议的原则经营快餐饭店。双方就合作经营饭店达成如下伙同: 第一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合作人许长江、许巧娥各出资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00元)。共计出资贰拾捌万元(280000.00元)人民币作为经营总资金。 合作期间两合作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9月8日

2、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第三条:经营方式 1、饭店平常经营及管理由许长江负责,许巧娥不参与经营,每月付给许长江经营管理费肆仟元(4000.00元)人民币。 2、饭店员工的聘用及费用由许长江和许巧娥协商拟定。许长江定期(1个月)将饭店经营情况向许巧娥通报。饭店重大事项双方合作共同决定。 第四条: 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派:以双方出资金额为依据,按5:5比例分派。 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按5:5 比例承担。 第五条: 退伙,出资的转让 1、退伙:需有合法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3个月告知另一合作人并经合作人批准;退伙后以退

3、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2、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作负责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许长江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负责饭店平常的经营、管理;聘用饭店务工人员。 2.许巧娥的权利: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听取许长江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第七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合作期届满;双方均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双方对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按5:5比例分派剩余财产。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

4、三人,其价款参与分派;清算后如有亏损,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5:5比例承担。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 本协议自订立之日双方签字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作人:_合作人:_2023年9月8日篇二:饭店合作经营协议书 饭店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_ 身份证号: _ 乙方: _ 身份证号: _ 丙方: _身份证号: _ 甲、

5、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和谐协商,拟结成共同的商业伙伴关系,现达成协议事项如下: 一,合作饭店的宗旨: 整合并管理合作人共有资源,合法经营,使合作饭店通过市场运作,发明财富和社会价值,各合作人依法分享经济利益。 二,合作饭店名称及合作计划: 1,合作饭店名称:三亚_饭店,先期以三亚_场地为经营主体。 2,合作计划:注册并经营三亚_公司/个体户(以工商核名为准),并以其为发展载体,主营牛羊肉、野味小炒、烟酒等。 三,合作期限: 自从_。 四,合作饭店各合作人财产投入数额及所占资产股份: 甲方投入: _元,所占资产股份_。 乙方投入: _元,所占资产股份_。 丙方投入: _元,所

6、占资产股份_。 五,工资、盈余分派及债务承担: 1、工资及奖金分派: 合作经营期间,每个合作人工资为: 甲方_元。 乙方_元。 丙方_元。 2、盈余分派:毛利润除去运作成本、税金、费用、工资及其它合理开支后剩余部分,各合作人按各自所占饭店资产股份按比例分派。 3。债务承担:在饭店运作过程中如有债务偿还,先由合作饭店财产清偿,局限性以支付时,由全体合作人安所占有财产份额的比例承担。 六,转让、出资 (1)在合作饭店中的财产份额转移:甲乙丙各方不得在无其余两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转让部分或所有所持饭店股份给第三方。即引进新股东需全体现有股东批准,退伙需除自己以外所有股东批准。 七,合作人会议和合作事

7、务的执行: 1、会议:合作人会议由执行合作饭店事务执行人_召集和主持,其权限为: (1)组织和执行合作人会议。 (2)合作饭店的平常管理。 (3)制定合作饭店内部管理制度。 2、表决权:每个合作人在合作人会议中均有表决的权利,且有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表决重要事项。一般事件可以通过合作饭店的合作人所持股份份额决定通过,即至少一半的持股比例伙伴批准即可。 3、重大事项:需经合作人会议在合作饭店中的财产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批准的事项。重要的事项是指: (1)提名合作饭店事务执行人; (2)增长,减少饭店经营目的,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大业务类型、; (3)调整合作人合作利润分派比例和所占财产份额。

8、; (4)决定合作饭店的内部机构设立和支出计划 (5)决定合作饭店的物价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八, 严禁行为:(1)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饭店利益的活动。 (2)合作协议或者合作人会议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严禁任何未经授权的合作人进行经营活动,负责其商业利润归全体合作人,如给本饭店导致损失则由其个人全额补偿。; 九、争端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应先协商尽量达成共识,如协商不成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未尽事宜,经协商批准,合作人可以修改此协议条款或补充约定,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补充,变更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全体合作人本人署名及盖章。甲乙丙

9、各一份。具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篇三:合作经营饭店协议书 合作经营饭店协议书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公司为合作公司,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作人乐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作公司的名称: 第四条:经营场合位于: 第五条:合作宗旨:运用合作人自身的资金、技术、优势,使合作人通过合法手段,发明劳动成果。秉承互利共赢、开诚布公、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经营本项目。 第六条:合作期限 自 年 月日起至 年月

10、日止,共 年,到期若双方仍需合作经营,进行协议续签。本次合作由合作双方均批准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七条:合作人 合作人:甲(姓名),性别 ,身份证 , 现住址: 。 合作人:乙(姓名),性别 ,身份证 , 现住址:。 第八条:合作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合作人甲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 合作人:乙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第九条:公司法人 通过甲乙双方协定,为了便于生产运营,现决定由 方为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经营手续。 第十条: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办法 1、利润分派,双方

11、合意同等比例每季度分派。 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家庭或个人财产同等比例承担。 3、合作公司存续期间,合作人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增长对合作公司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填补亏损。 4、公司年度的或者一定期期的利润分派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一条: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新合作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

12、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作公司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5、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他合作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

13、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第十三条:合作事务解决方式及负责人 1、全体合作人共同执行合作公司事务。 2、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人,其权限为: 。第十四条: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3、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4、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严禁行为 1、未经双方批准,

14、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了利益归合作,导致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2、严禁合作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 3、严禁合作人对合作经营的饭店做单方处置,如抵押、出租、转让、变卖等行为。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5、假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应补偿给对方导致的损失。 第十六条:合作的终止事项 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双方均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事业的目的不完毕; 3、合作事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撤消。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1、本公司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作公司无法存续、合作协议终止,合作人的合作关系消灭。 2、公司解散、经

15、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公司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解决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告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重要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解决与清算有关的合作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解决合作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剰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6、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7、清偿后如有剰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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