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企业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融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股权融资管理 第二条 企业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或发行一般债券(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主承销商事宜。 第三条 企业董事会就该次发行与否符合上市企业发行新股管理措施以及详细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汇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做出决策,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对该次发行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策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详细事宜授权等事项
2、进行逐项表决。 第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献,并在申请文献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原则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企业近来三年财务会计汇报。 第六条 企业自提出申请至发行新股前,如发生证券法第62条规定重大事件,以及上市企业发行新股管理措施第11条规定重点关注事项,应及时告知主承销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汇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步对发行申请文献予以修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应当及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条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企业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时间及登记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企业增发新股详细操作,应当按
3、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之前,企业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载明:“本招股意向书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阐明书不可撤销构成部分,与招股阐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主承销商和企业根据投资者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阐明书,并同步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申请文献中承诺,保证在本次增发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与配售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赔偿。 第三章 银行借款融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应由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处理,借款金额在万元如下,由财务负责人报企业总经理同意并由董事长同意,超过万元以上低于6000万
4、元,经企业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方可借款;超过6000万元,必需通过股东大会决策通过后方可借款。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外借款,由财务部提出汇报提交企业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同意。汇报应详细阐明借款原因、用途、规模、期限,未来经济效益预测,并对该项借款带来财务风险做出合理估计,做出偿还借款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借款时对银行选择应综合考虑资金用途,银行规定借款利率及信用条件,各银行对贷款风险政策,对企业态度,贷款专业化程序,银行稳定性等诸多方面,通过度析与评价,选择资金成本最低,对企业经营最有益银行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四条 企业从银行借入资金按照借款方案及借款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超过5万元每
5、一笔款项支付均需按授权范围由董事长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监事会对借入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应做出书面汇报,并通报董事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总经理,对借款筹集与偿还全过程负有不可推卸责任,承担借款验收、使用、检查及还本付息责任,因失职导致经济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对银行借款本息按借款协议规定及时清还,利息费用按照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分别计入期间费用或有关资本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借款到期如不能偿还,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延期偿还,以防止因违约而增长借款资金成本。第四章 企业债券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发行企
6、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二)合计债券总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百分之四十;(三)近来三年平均可分派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利息;(四)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其他条件。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同意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次发行企业债券:(一)前一次发行企业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事实,且仍处在继续状态。第二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策。 企业按规定作出决策或
7、者决定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同意。 第二十三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企业债券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规模。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同意发行企业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献:(一)企业登记证明;(二)企业章程;(三)企业债券募集措施;(四)资产评估汇报和验资汇报。 第二十五条发行企业债券申请经同意后,应当公告企业债券募集措施。企业债券募集措施中应当载明下列重要事项:(一)企业名称;(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三)债券利率;(四)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五)债券发行起止日期;(六)企业净资产额;(七)已发行尚未到期企业债券总额;(八)企业债券承销
8、机构。第二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企业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企业盖章。第二十七条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第二十八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置备企业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企业债券,应当在企业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获得债券日期及债券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利率,债券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四)债券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企业债券,应当在企业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编号。 第二十九条企业上市后经股东大会决策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企业债券,并在
9、企业债券募集措施中规定详细转换措施。发行可转换为股票企业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债券可转换为股票,除具有发行企业债券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企业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企业债券字样,并在企业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企业债券数额。第三十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企业债券,企业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第五章 受托理财融资管理第三十一条 企业进行受托理财业务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二条 受托理财协议格式及条款由投资部门和法律部门起草,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借鉴其他投资(证券)企业经验。在协议中
10、不得承诺委托方所规定收益率。第三十三条 受托资金可用于证券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证券买卖以及其他投资。在二级市场投资时要设置止损制度,细则由投资部门另行制定,并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第三十四条 对受托资金,财务部设专户进行核算,投资部门分项目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吸引受托理财资金员工进行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奖励2,1000万元如下奖励1,均含个人所得税。第六章 应付款项融资管理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企业信用状况下,应尽量延期支付客户资金。这可以从客户方融到一定金额无资金成本资金。第三十七条 应付款项首期款不得超过协议金额30%,进度款不得超过协议金额60%,尾款不得低于协议金额10%。
11、第三十八条 为充足运用商业信用,企业对应付款项实行帐龄法。其详细原则为:预付款项应在到货或接受劳务日前三个月支付,不得提前;进度款按提供货品或劳务进度分次支付;其尾款或保证金应在支付进度款或协议执行完毕后6个月或1年支付。第三十九条 所有应付款项协议不应附有利息或罚息条款。第四十条 企业应付款项支付原则见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第七章 拆借款融资管理第四十一条 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其他单位拆入资金,万元如下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并报董事长核准,超过万元还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四十二条 拆入资金资金使用费应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第四十三条 如拆入资金需提供担保,按企业担保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对从非关联方
12、拆入资金者,予以一定奖励,原则同第二十三条。 第八章 税务筹划融资管理第四十五条 企业可以运用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差异,通过变更工商、税务注册地获得税收减免、先征后退、合并纳税等方面税收优惠。运用国家现行税务法规,与当地税务局(所)商谈争取税收延缓上交三个月无资金成本资金。第四十六条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对会计有关规定有一定范围选择权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通过减少利润措施而减少所得税支出。第四十七条 通过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方式获得国家对合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某些优惠政策。通过减少所得税支出获得税务融资。第四十八条 在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不小于银行贷款利率状况下,进行负债融资,通过财务杠杆手段增长利
13、息支出,以增长期间费用,减少所得税。第九章 融资租赁融资管理第四十九条 企业可以视状况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第五十条 必要时企业可以采用租赁进口或租赁出口方式进行融资。第五十一条 企业如为其他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必须获得对方担保、不动产抵押或票据质押。第五十二条 有关详细措施随企业业务发展再行制定。 第十章 境外合资、合作融资管理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充足运用中国入世后资本在国际间流动加速特点,通过合资办厂或合作经营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外资金(含港澳台)。第五十四条 企业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第五十五条 企业对吸引外资者予以一定奖励,原则同第二十三条。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