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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汇总版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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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准则,使公司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营机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制订。 第三条 本公司中文名称为: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ENXHEN CHAMPAIGN INDUSRTIALCO, LTD。 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九千万元。本公司的法定地址:深圳市红岭南路原野大厦。 第五条 本公司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公司以其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股份额为限。 第七条 本公司宗旨是: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使公司取得稳步和高速的发展;为深圳特区的经济发展,为社会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而尽公司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本公司(涉及属下机构)的重要经营范围:纺织、印染、服装、轻工产品、电子产品、矿产、房地产、科技产品。 第十条 本公司的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开发。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经营方针:依法经营,平等竞争,走工技贸相结合,产供销相结合,内外贸相结合,工业、商业、金融一体化的道路。 第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世界各地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逐步把自己建成跨国公司。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三条 公司的所有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用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可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非章程明确规定者不生效。 第十五条 本公司股票每股面值10元,采用一户一票制,票面记股。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股票可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钞买入牌价折合成外汇人民币(外汇人民币壹元等于人民币壹元)计算。 用人民币购买的股票,以人民币记录,其红运用人民币支付。 用外汇购买的股票,以外汇人民币记录,其红利按外汇人民币计算。在支付红利时,按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钞卖出牌价将外汇人民币兑换成外汇支付。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股票可用国内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本公司所必需的; (二)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技术权威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涉及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等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三)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估所依据的资料; (四)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 (五)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折合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由本公司加盖本公司股票专用章和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本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深圳市公开发行,并挂牌买卖。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 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十五天内持有效文献到本公司股票登记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股票的承押人,在抵押人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条规定并持抵押协议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五天,暂停办理股票的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股票的买卖、转让要在金融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股票价格由当事人自行商定,可以高于、等于或低于股票面值。股票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并报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后扩大股份金额。其发行方式如下: (一)派发红利股份; (二)原有股东内部扩股;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本公司发行新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股权。 本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时,不得发行新股。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购买、转让本公司股票时,须向董事会报告;董事转让股票超过其持有股票的一半时,视为自动辞去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损毁,股东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股证委员会(股证委员会见第五十七条)。并在本公司指定的报纸上连续登载声明三天,以登报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无人提出异议,股东可向本公司股证委员会申请补发,并办理补发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只认可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或签字式样)为股票的绝对所有人,拒绝其它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 东 第二十六条 不分国籍、不分地区,一切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认购本公司的股票,经登记署名的本公司股票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透过股东大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进行审计; (三)按其股份领取红利; (四)在公司清盘有剩余资产时,有权按股份比例分享资产; (五)按其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依其所持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三)服从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积极支持本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向本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并如实提供本人身份和住址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本公司。 第五章 股 东 大 会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股东表达其意志、规定的重要场合和工具。 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的,拥有一千股以上的本公司股东(一个股东只能有一名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持本公司当届股东大会的出席证书。出席证书应写明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股证委员会的印鉴、签发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利。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须持股东的出席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分常会和临时大会。 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常会之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占股份总额35%以上的股东建议时; (三)本公司亏损达实收注册资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在召开会议的前十五天(临时会议召开前五天)应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向有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发出书面告知,并在《深圳特区报》发表公告。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结算报告、红利分派方案及填补亏损的方案; (三)决定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及有价债券的发行; (四)对本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五)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形式; (六)修订本章程; (七)对本公司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在决定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的总人数相等的票权数,并可以把所有票数集中选举某一个人或分别选举若干人)。 第三十六条 股东常会作出普通决议。出席股东持有(和代表)的股份应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一半以上,并拥有出席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批准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作出本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的特别决议,出席股东持有和代表的股份必须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拥有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方有效。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和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数额时,会议应延期十五天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告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仍达不到法定人数,则视为已达法定人数,大会作出的决议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到会董事署名,十年之内不得销毁。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采用偶数制,最多由十四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并设常务董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董事长的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董事的当选资格不受拥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的限制。 董事可以接受董事会委任,兼任本公司的行政职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罢免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常务董事和秘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合提名,由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公司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建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和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到会董事署名保存,十年内不得销毁。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认为某表决项目与某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必须回避,且无投票权。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四)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派方案及填补亏损的方案; (六)审定占本公司资产30%以下增减资本、收购拍卖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八)任免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驻外机构的代表,并拟定他们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九)拟定职工工资标准及制定职工奖励惩办法; (十)制定本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十一)批准本公司的有抵押或无抵押借款或贷款; (十二)授权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代表本公司与其它自然人或法人签署投资、合作、借款、贷款协议; (十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解决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不能解决的问题; (十四)聘请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经营顾问、管理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十五)委任下属公司、公司的工作董事(涉及合资公司中代表本公司的董事)。 第五十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二)领导董事会的活动,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签署本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协议及其它重要文献; (四)与副董事长联合提名本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五)指导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 (六)在发生战事、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会议报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常务董事的重要职责: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解决董事会的平常工作,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签发董事会的平常文献; (三)参与本公司重要经理睬议,代表董事会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审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的平常工作报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重要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常务董事解决董事会的工作; (二)起草董事会的报告书、决议、文献、纪要、告知等; (三)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和董事通报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四)审阅和转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的报告、文献、报表等; (五)收集董事、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解决董事会的公共关系事务; (七)主持本公司周年报告书的编制、出版和召开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设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和股证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构,并实行平常工作制。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的外部投资拓展进行决策研究,报董事会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行; (二)对本公司运作实行工作监察及纪律监察; (三)审议本公司各经营管理部门呈送的决策与计划,协调公司的各项重大活动; (四)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和董事会重大对外关系;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财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各经营管理部门及本系统各公司的财务议案,指导各项财务活动; (二)审核和批准各公司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三)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和调拨决策工作,并由总经理联合签署执行; (四)对全系统的财务人员实行逐级管理和调配,有权根据工作实绩提出加薪、调职、撤换、奖励等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解决; (五)对所属子公司、公司和财务会计管理和业务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股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本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股东登记等有关事宜; (二)根据董事会规定,提供有关股票运作的情况报告; (三)负责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 (四)回答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的征询和质疑。 第七章 高 级 职 员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的高级职工涉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重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本章程,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公司平常的行政、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和制订本公司年度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四)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投资、合作经营、借款、贷款等协议; (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季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月度营业分析及财务记录报表; (七)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部门经理等人员建议; (八)任免和调配普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九)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级、加薪、雇用、或解雇辞退; (十)提出聘请国外的业务和经营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十一)提出设立、调整或撤消管理机构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十二)签发平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献; (十三)由董事长授权解决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十条 副总经理的重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总经理不在时,代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六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重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公司财务计划及运作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财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控制公司经营成本及收益分派,推动经营改善以及成本合理化工作; (三)参与经营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行; (四)筹划营运资金,审核、监督资金运用,保证公司资金良性循环; (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结算报告。按月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各常设机构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六)完毕总经理、董事会财务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职工因执行职务所支出的正常费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高级职工违反本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制权利; (二)免去现任职务; (三)负责经济补偿; (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 务 会 计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涉外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在适当时候,获得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可参照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卖牌价计算。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头三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 本公司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会计报表、红利分派方案应按规定送达市政府有关部门,并公告全体股东。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中外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执行中国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缴纳税款。 第九章 利 润 分 配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税后利润分派比例如下: (一)储备、发展基金 20%~40%; (二)奖励、福利基金 10%~25%; (三)分红基金 40%~60%。 以上具体分派比例由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拟订,报股东大会审定。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按股份分派,在公司年终决算后进行。除董事会有特别决议外。 第十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职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和开除。辞退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被辞退者。 本公司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须补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职工退休、待业保险基金上交市劳动保险部门,职工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终止并清算: (一)因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二)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四)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八十条 本公司终止时的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的债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规定。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而制定的规章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决议解决。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 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售股章程 一、释义: 在本章程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本公司:指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原野实业股票:指本公司本次上市之股票; 原有股票:指本次上市前本公司原有股东所占有之股票; 发售新股:指本次上市股票中之新增部分; 外汇人民币股:指用外汇购买本公司股票而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记股的股票; 人民币股:指用人民币购买本公司股票而用人民币记股的股票; 属下机构:指本公司全资或合资兴办之公司; 二、绪言 本章程系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深府办〔1986〕590号文献及我国现行有关有价证券之管理规定,为本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挂牌买卖之目的提供有关本公司之各项具体资料。本公司董事会愿就本章程所载资料之准确性负共同及个别责任。 三、股本: 本公司原有股票及发售新股,总计900万股,每股10元,共计9000万元。其中: 原有股票655万股,计6550万元; 发售新股245万股,计2450万元。 特别说明:外汇人民币股与人民币股享有同等的权益;外汇人民币股的转让和股息兑换汇出,将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四、债项: 截至198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负债情况详见附录一: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净资产验证报告书。 五、股票发售: (一)发售股票之条件: 1.本公司于1987年7月经深圳市政府之深府办〔1987〕607号文献批准,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 2.本公司章程已获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则批准(深府办〔1987〕607号文献); 3.本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中外股份制公司(深府办〔1988〕874号文献); 4.本公司本次股票之发售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1990〕深银人发字第031号文献批准; 5.本公司股票公开发售部分由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征询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联合包销; 6.本公司股票登记处为: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征询公司。 (二)股票发售规则: 1.本公司本次发售之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 2.实行一户一票制,票面记股; 3.本公司股票每股面值10元,售价10元,最少认购额为100股(即1000元); 4.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本次发售新股中,认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本次发售股金总额的5%(即450万元); 5.本次股票公开发售,仅限用人民币购买。 (三)股票发售办法: 本次股票之具体发行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原野实业股票发行办法的公告》执行。 (四)股票发售各有关当事人: 批准发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股票承销机构: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征询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 财务征询机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路松园北3号6、7楼 法律征询机构:深圳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北座408室 六、本公司资料: 1.简史 本公司是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之独立公司法人。 本公司前身是深圳市原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7月;1988年12月获深府办〔1988〕874号文献批准,转为中外股份制公司;1990年1月更名为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伊始,本公司以贸易赚钱作原始资本积累,投资创办服装公司,创建了名牌服装“原野时装”,在深圳市首届时装节以绝对优势赢得高度评价;同时,逐步扩资发展纺织行业,以合资形式办起了大型印染基地和牛仔布基地;在走向集团化目的上,通过公司兼并优化组合,发展国际贸易公司,形成工技贸一体化经营之格局;在外引内联之基础上,直接投资海外,努力拓展海外市场。通过两年多之艰苦创业,大量投入阶段已经告一段落,1990年开始转入产出阶段,并将充足发挥赚钱功能。目前,本公司已发展成一个以实业为强大后盾,工技贸相结合、产供销一条龙,以深圳为依托,走向海外之多功能、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之外向型集团式公司。这样,本公司总部除管理部分物业之外,成为单一的管理型公司,董事会为更好地对股东负责,实行平常工作制。 现在,本公司已有职工120人,工人620人;职工大专以上文化限度占78%,职工平均年龄31岁。其中有11名高级工程师、专家、副专家职称之高级技术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之年青专业管理人员。 2.重要董事 彭建东,32岁,本公司重要创办者,对世界重要发达国家之公司管理有丰富阅历和研究,具有现代管理之才干,有七年之国际贸易及公司管理经验,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李昂,49岁,有二十数年行政、银行、公司之管理经验和国际贸易经验,在香港中银机构有六年之金融管理经验,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唐大进,33岁,经济学学士,曾用一年时间在香港进修国外股份公司法律体系、股票运作、西方财务会计管理等专业,曾任职于深圳市政府经济发展局,有七年行政及公司管理经验,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 黄淑政,32岁,经济学硕士,有近十年从事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份经济之研究,获过全国公司改革设计奖,曾在深圳市政府体制改革委员会任职,有四年之行政及公司管理经验,现任本公司常务董事,董事会财务委员会主任。 王始建,36岁,女,有十一年之行政和公司管理经验,曾任杭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现任本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 3.本公司属下机构 A.工业公司:(1)深圳福华染织公司有限公司:这是本公司与香港润涛实业有限公司合资约7300万港元兴建、占地面积为4.6万平方米之大型印染基地,为深圳市和几家大型印染公司之一,重要经营针织布、梭织布漂染、印花等。首期生产规模为年印染梭织布2000万米,针织布1200吨,第二期上满后生产规模达年印染梭织布4500万米,针织布3000吨。预计1990年度工业产值达11530万港元,实现利润2050万港元,本公司占60%实际权益。 (2)深圳原丰纺织有限公司,这是本公司与香港乐基集团满丰纺织有限公司,南油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约6600万港元兴建的广东省大型牛仔布生产基地之一,重要生产牛仔色纱织轴和高档牛仔布,首期生产规模为浆染色纱织轴4908吨,生产牛仔布450万码,预计1990年度工业产值8000万港元,实现利润1838万港元,本公司占45%实际权益。 (3)深圳原野时装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与香港康雅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合资约480万港元兴建之服装专业公司,属下拥有大型服装厂,首期300台平车,第二期上满后达600台平车,重要从事设计、生产各种款式、不同季节之高档时装,同时接单加工各类名牌服装,并进行服装面料、纺织品之国内外推销经营业务,预计1990年度工业产值8420万港元,实现利润1100万港元,本公司占40%实际权益。 B.贸易、综合性公司: (1)深圳市大华公司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全资的从事各种经营和房地产开发之主干公司,该公司重要从事: 贸易:纺织品、矿产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等。该公司在业务上坚持背靠内地,面向海外,大进大出,如与国内专业公司联合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砂、矿石,在国内加工后出口海外这一项业务,今年已签订之进出口协议,占全国在澳洲进口该类产品总量约10%。 房地产,该公司有房地产开发权利,从事工业厂房、住宅、商品楼宇等兴建和经营;现拥有多处物业,其中有布吉板田拥有30万平方米土地待开发。 属下公司: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分支机构,实行多种经营,涉及:新城分公司、华兴汽车联合运送公司、大华旅行社、新世界酒楼、原野酒家、原野商场、新宇商场等。各分支机构都有较好经济效益,预计该公司1990年度可实现利润600万元。 (2)深圳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全资的从事国际贸易之主干公司。有六个业务部门,经营范围涉及:机电产品、化工、建材、五金、交通器材、百货、工艺品、皮革、文化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纺织品、粮油食品等。该公司与国内外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建立了广泛业务关系,并与一些在中国有较大实力之公司建立单独贸易关系,如独家代理了意大利SMT公司之纺织机械产品在中国之销售业务乃成功一例。 该公司属下还兴办了华程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和平商场等,预计1990年度实现利润300万元。 (3)深圳原野国际拓展有限公司(原深圳红与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从事装饰、艺术设计及配套,印刷,数据信息解决,市场推广等之新型公司,预计1990年度可实现利润40万元,本公司拥有90%实际权益。 C.海外公司: 澳大利亚绿屏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批准,本公司与浙江省服装进出口公司联合在澳大利亚悉尼市设立之海外机构,该公司共投资1400万港元,1988年12月在澳洲WAGGAWAGGA收购了“BANGUS”牧场,占地6.8平方公里,放养美利奴羊、优质肉牛。借此为基地,从事羊毛、土畜产品、矿产等进出口贸易,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以沟通海内外公司之进出口业务,并从事与纺织、服装、羊毛、矿产有关之贸易。预计1990年度可实现利润600万港元,本公司占45%实际权益。 D.重要物业 除下属公司拥有土地、房产及工业区等物业外,本公司有如下重要物业: (1)原野大厦:位于东园路和红岭南路交界处,占地2742平方米,建筑面积4940平方米,为本公司和属下部份公司之办公地址,有部分出租。 (2)原野村:是园岭住宅区高层建筑之一,共二十二层,建筑面积12305平方米,大厦除供本公司职工居住外,部分出租。 (3)原野村:在南油开发区内有两座原野村,一座占4406平方米,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另一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所有出租给下属合资公司使用。 预计1990年度物业收入可达500万元。 4.经营业绩: 本公司创业以来,所购置之物业现值近8000万元,兴办工业基地方面作了约6000万元的投资,在承担大量投资与银行利息情况下仍然能使公司保持赚钱纪录。1988年赚钱50.4万元,1989年赚钱107.3万元。 本公司经全体同仁之艰苦创业,已拥有雄厚资力,在全国各省市已建立了紧密型之合作公司群及产品售销网点,在澳大利亚及香港已有良好开端,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公司管理人才和各项专业人才,为原野起飞打下了牢固基础。 5.本公司资产净值情况:(见附录一) 七、股金之运用: 本公司合资公司福华公司二期工程尚未完毕,需根据各方出资比例追加投资。本公司将投入资金总计约1000万元。 本公司前两年均将时装订单扩散到杭州、上海、潮洲等服装厂生产,给质量高、时间紧之时装订单带来不少问题,董事会建议将服装厂扩大到600台平车,以适应上述订单之规定,需追加投资400万元左右。 本公司下属两家全资公司将以新的面貌开展业务,需追加投入最少500万元之流动资金。 本公司房地产开发正在进行之中,最重要有规划为工业区之布吉板田30万平方米土地(与新鸿基天安投资工业区对面)及笋岗桥、福田有两栋大厦之联合投资项目,需要最少500万元之投资。 八、赚钱及股息预测: 就附录三之基准假设而言,若无不可预测之事件发生,董事会预测本公司截至1990年12月31日止之会计年度所发明之税后利润约3000万元,投资报酬率30%。基于这一赚钱预测,根据本公司章程所载之利润分派原则,1990年度每股派息将在1.8元以上。 九、未来计划及前景: 本公司董事会相信国家对中外股份公司和三资公司之优惠政策会继续贯彻执行,此类公司仍具相称优势。因此,对现有三大工业公司按既定中长期计划,逐步扩大,充足发挥规模经济作用,以减少成本,实现高产出,高效益。同时,今年计划运用现有工业厂房合资兴办牛仔布洗水厂与牛仔布项目配套,提高赚钱能力,并发展成为纺织、印染、服装配套成龙之纺织工业集团。 此外,筹备高科技专利项目,开发高、尖、精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拓展新型工业基地,综合化、多元化发展,以取得更好经济效益。 继续调整大华、国贸的经营策略,健全运作机制,运用其国际贸易专业优势,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国内——深圳——海外互相联系之网络和基地,走工贸技结合、国内外结合之路,并逐步发展成为上市公司。同时,运用雄厚资力作后盾,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走向整体化、专业化经营,成为在深圳有一定影响之房地产和小型工业区开发、贸易、综合化发展的集团式公司,发明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按最保守之测算,1991年度,本公司之各项业务,无论是工业产值、营业额还是利润,都会在今年之基础上以100%的增长率增长。 本公司将以现有海外公司基础为起点,继续向海外拓展,与国内大型出口产品生产基地、专业进出口贸易公司以及海外中资机构联合,兴办国内需要进口之原材料生产公司和海外有市场之出口产品生产公司,同时把现有深圳公司与海外公司在经营上更进一步结合起来,走向大系统运作,开展长期而大宗之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开拓海外市场。同时,本公司将着手在香港上市之准备工作,透过在香港上市,吸引大量外资,并迎接中国收回香港主权之机会,立足香港,走跨国公司之道路。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99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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