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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平台运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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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通风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平台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综合治理煤矿瓦斯十二字方针,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号常务会议精神,以《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为依据,结合我省在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四川省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平台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合用于我省安装使用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矿井、各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县级联网中心、市级联网中心和省级联网中心。各级煤矿主管部门和煤矿公司领导干部都必须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2条 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行设计、设备选购、安装、网络认证验收的程序。县级网络平台和市级网络平台实行设计报批、网络安装和验收的程序。 第3条 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实行统一平台、统一软件和统一数据接口的“三统一”管理。 第二章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4条 所有瓦斯矿井都必须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新装备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规定》(AQ6201-2023)的规定,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查合格证、产品质量计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并且软件接口协议必须符合规定。 第5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然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故不能按规定安设仪器的,应由通风区(科)提出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公司(局)通风部门备案。 第6条 矿井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仪器,备用量不少于20%。并应配备零备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第7条 在应安设仪器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规定,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部门负责仪器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在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8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切断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性,严禁与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解决。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营时,须经矿调度室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9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立在能对的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立在能对的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立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测的地点。井下主站或分站,应设立在便于人员观测、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立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立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立在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10条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立 为及时监测回采工作面的甲烷浓度的变化情况,低瓦斯、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设立工作面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回风巷设立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立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在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按图1所示设立。 >0.5米 1-2米 B T2 T1 ≤10米 10-15米          图1 T1、T2应为组合式瓦斯传感器,B应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报警点:T1为1%CH4、T2为1%CH4、B为1.5%CH4。 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T2为1%CH4。 瓦斯复电点:T1为小于1%CH4、T2为小于1%CH4。 断电范围:T1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为工作面和回风巷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在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按图2所示设立。 >0.5米 瓦斯尾巷 5-10米 1-2米 T4 B T2 T1 10-15米 ≤10米 ≤10米 T3 图2 T1、T2、T3、T4应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B应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报警点:T1为1%CH4、T2为1%CH4、T3为0.5%CH4、T4为2.5%CH4B为1.5%CH4。 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T2为1%CH4、T3为0.5%CH4、T2为2.5%CH4 瓦斯复电点:T1为小于1%CH4、T2为小于1%CH4、T3为小于0.5%CH4、T4为小于2.5%CH4。 断电范围:T1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为工作面和回风巷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为工作面进风巷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4为工作面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布置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如图3所示。 10-15米 T 图3 T为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为进风巷、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综采工作面必须在采煤机设立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机组附近瓦斯浓度达成1%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达成1.5%时切断采煤机电源。 5、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至少设立1个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至少设立2个甲烷传感器。 第11条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立 为及时监测回采工作面的甲烷浓度的变化情况,低瓦斯、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设立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尽量靠近掘进工作面设立。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还必须在回风巷内设立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和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的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必须设立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立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1、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立如图4所示。 T ≤5米 F 图4 T为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F为局部通风机。 T的瓦斯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CH4,复电浓度为小于1%CH4,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设立如图5所示。 10-15米 T F 图5 T为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F为局部风机 T的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CH4,复电浓度为小于1%CH4,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的设立如图6所示。 F 3-5米 T 图6 T为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F为局部风机 T的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小于0.5%CH4,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12条 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立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立甲烷传感器,如图7所示。 T 3-5米 图7 T为机电硐室进风流甲烷传感器 T的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小于0.5%CH4,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应在机电硐室的所有通道布置瓦斯传感器。 第13条 装煤点和运送巷道甲烷传感器的设立 1、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立。高瓦斯矿井的重要运送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必须设立甲烷传感器,如图8所示。 架空线 T 装煤点 3-5米 图8 T为高瓦斯矿井的重要运送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T的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小于0.5%CH4,断电范围为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运送巷道甲烷传感器的设立。在高瓦斯矿井的重要运送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立甲烷传感器,如图9所示。 架空线 T 3-5米 图9 T为高瓦斯矿井进风的重要运送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甲烷传感器 T的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小于0.5%CH4,断电范围为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14条 机车甲烷传感器的设立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重要运送巷道和回风巷道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立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或在重要回风巷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为0.7%,必须停止机车运营。 第15条 在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应按如下规定设立 1、地面抽放站机房内,都应在距房子顶部300m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立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3、运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立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当输出管路中的甲烷传感器浓度低于30%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井下移动抽放泵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出口下风侧栅栏外(距排出口30米)必须设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当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时,应切断抽放泵的电源,停止抽放。 第16条 每一采区或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立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传感器应设立在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风速值的2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17条 矿井重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安设风速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并在机房内监控。   第18条 自燃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回风流中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报警值为0.1-0.0024%co。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第19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重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立开停传感器,重要风门应设立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立馈电状态传感器。设备开停、风门开关、自动洒水、喷雾、粉尘、火灾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具体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拟定。   第20条 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并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第21条 矿井监控系统中心站机房应采用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应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中心站计算机电源应经在线或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定压器加后备或不间断电源供应。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还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第22条 对由矿井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采用措施进行监测,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保证瓦斯超过规定后被控开关断电灵敏可靠。 第23条 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必须按照《规程》的规定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进行调校,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将测试记录保存备查。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营6个有后,必须将井下设备所有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24条 各单位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设备、仪表台帐;(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营日记;(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上、下设立的分站、传感器的位置和传输线路等情况。 第三章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营岗位责任制 第25条 煤矿公司负责本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营工作,应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管理干部和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运营。 矿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营。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信息真实可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根据本矿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不真实信息上传的解决方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瓦斯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负责解决监控人员报告的隐患情况。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运营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的检查贯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现场第一线解决系统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的有关负责人及时严厉解决,参与解决监控人员报告的隐患情况。 安监科长: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营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进一步现场第一线抓好监控系统正常运营工作,对井下出现的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等隐患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解决,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矿方不予以解决可直接申诉至上级主管部门。 通风科科长: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营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网络系统正常运营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本矿各种传感器、井下分站的校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营;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瓦斯状况进行科学监管和分析,对瓦斯超限等隐患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法,并组织实行。 生产科长: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营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动态,督促测绘员及时做好系统的采掘跟踪和图纸填绘工作,杜绝越层越界和“三下”采煤,杜绝不真实信息上传。 瓦斯员: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营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井下第一线抓好监控系统正常运营工作,专职管理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通讯电缆及局扇“三专两闭锁”等装置。如有损坏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解决,发现监控系统运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瓦斯超限、无数据、无信号等重大隐患的,有权立即停止生产进行解决,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在瓦斯报表中要记录光学瓦斯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的对照数据。 监控室技术负责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掌握煤矿通风瓦斯知识、微机操作知识和安全监控系统基本功能。   2、不间断浏览、分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种信息数据和参数。   3、掌握采掘动态和图纸填绘情况。   4、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及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下达的各种文献、指令、告知书,及时上传矿有关隐患情况。   5、重大隐患及时告知有关负责人进行解决,并具体记录。   第26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炭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煤矿公司的监控系统正常运营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炭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范围内所属煤矿监控系统正常运营工作全面负责。 县级中心站负责人:根据所属煤矿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监控系统运营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安全指令,对监控系统运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要及时发出安全指令,并将隐患整改解决情况上报市监控系统中心控制室。重大隐患事故要立即上报市监控系统中心控制室。 县级中心站值班人员: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1、精通煤矿通风瓦斯知识,纯熟操作微机知识和监控系统基本技术。   2、不间断浏览、分析系统运营各信息数据和参数。   3、掌握所属煤矿采掘动态和图纸填绘情况。   4、对系统运营中的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隐患情况认真记录,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进行解决。   5、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及时下达各种文献、指令、告知书等,并将每日隐患解决情况汇总上报市中心监控室。   第27条 市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营,制定切合实际的监控系统运营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操作规程。 市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中心控制室各种设备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安全信息数据汇总、记录和各种资料的备份和存档;每日将全市煤矿安全情况汇总上报省监控中心;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值班领导;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及时下达各种文献、指令、告知书等;负责重大隐患的解决调度。 第四章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营信息解决 第28条 报警级别及报警响应 考虑到报警应当具有层次性和针对性,不同级别的监控中心解决响应不同限度的报警。我们根据报警的严重限度将报警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报警: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 ;无信号;局扇停机。 二级报警: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并且连续时间15分钟以上。 三级报警: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并且连续时间30分钟以上;主扇停机,并且连续时间15分钟以上。 针对不同级别的报警,不同层次的管理主体进行响应: 一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 二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和市监控中心响应。 三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市监控中心和省监控中心响应。 第29条 各煤矿监控系统运营程序如下: 1、每班至少必须配备一名监控技术人员值班,认真监视微机所示各测点瓦斯等信息数据变化情况,具体记录系统运营状态;及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献、指令、告知书等。 2、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应立即告知矿调度室,查明因素,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矿负责人,解决结果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具体记录备案。   3、每班由瓦斯员按规定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与系统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进行对照、记录,并将结果报监控技术人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报监控技术人员,由通风部门在8小时之内调校完毕。   4、矿调度室负责人天天要将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通讯电缆、局扇“三专两闭锁”、矿井测风情况、采掘进度、产量和领导干部下井情况以及安全人员下井监察等安全信息报监控技术人员,由监控技术人员录入微机管理。   5、如监控系统运营不正常或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应立即告知矿调度室,立即停产解决,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矿负责人,解决结果要及时上报县级中心站,并做具体记录备案。   6、矿调度室必须对当天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写出重要问题及解决意见的书面日报材料,送矿有关负责人审阅,然后将报告重要内容及解决意见报送报送县级煤矿主管部门。   7、井下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存在故障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查明因素,进行解决。   8、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矿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学会运用安全监控系统科学管理瓦斯,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9、矿各级管理机构应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矿井瓦斯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30条 县级监控系统运营程序如下:   1、必须有一名副局长主管系统正常运营工作。   2、县成立监控中心站,天天24小时盯岗值班,监控技术人员要及时浏览各煤矿上传信息情况,发现无信号、无数据、瓦斯频繁超限等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通过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对有关煤矿下达整改指令,同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出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等决定,必要时上报局有关负责人进行解决,并将存在问题及解决结果备案。 3、县有关负责人要经常对监控系统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到监控中心室了解情况,对上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并签注解决意见备案。 4、各级监管人员到矿必须对系统运营情况进行认真具体检查,并记录在“三定”卡片上,对监控系统运营中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瓦斯频繁超限和弄虚作假等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5、县级中心站须将天天下达整改指令以及解决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市中心监控室;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市中心监控室。 第31条 市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控制室运营程序如下:   1、天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系统数据汇总、记录和存档工作。每日将汇总资料报省监控中心和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 2、接到重大隐患事故报告,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照紧急救援预案实行统一调度。 第五章 监控系统组织机构和培训 第32条 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各煤矿通风部门负责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由具有一通三防专业知识、监控系统运营基本知识的工种技术人员担任,人数不少于三人。   第33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系统运营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保持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34条 县级中心站技术人员应由县各煤矿专业知识和纯熟掌握监控系统运营技能,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第35条 各级监控系统控制室应配备通过专门培训的维修人员,以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连续正常运转。   第36条 各煤矿必须根据岗位责任制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队伍,由一名矿级领导负责,经常进一步井下现场解决隐患问题,每月对监控系统运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县监控中心站。 第37条 各矿要对通风、采掘、机电等工程技术人员、调度员以及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监控系统运营基本知识教育,发挥群防群管作用。 第六章 监控系统的验收和年检制度 第38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安装完毕以后,应由本地煤矿监察分局、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煤矿公司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提供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每年本地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年检,凡年检不合格的矿井,应暂扣或吊销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39条 各市(州)、县(市、区)的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竣工后,由各市(州)、县(市、区)负责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部门、煤矿 监察分局人员、承建公司人员和重要负责建设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涉及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方案、煤监局对方案的批复、工程的功能是否满足方案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联网总体方案和设计规定>的告知》(川煤监[2023]157号)能规定、硬件的验收、监控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煤矿的上线率和正常率等。具体验收办法由本地煤矿安全主管部门自定,煤矿工程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40条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产也许导致事故的,应当场责令停产整顿: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解决、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反复出现未采用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监控系统联网矿井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营、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或甩开不用的。   第41条 煤矿各职能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将有关安全信息及时上报及录入微机的,由安监部门处以罚款;故意上报不真实信息、发现安全隐患(涉及系统故障、瓦斯超限、越层越界、虚假安全信息等)不认真解决并及时上报、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解决上报的,由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42条 煤矿矿长不按规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购置系统有关系统、配足系统管理人员、提供系统运营所需资金,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逐日审签监控报表并对上报的重大隐患未及时采用措施予以解决的,由安监部门处以罚款;对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管理弄虚作假,致使出现信息失真等重大隐患,未采用果断措施解决的,立即吊销有关证照停产整顿,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43条 县级管理中心和市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解决、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44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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