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_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节 通 则 第 1 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数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足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 3 条 担任发供电(涉及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实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
2、规定。第 4 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所有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合格。新参与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通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与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第 5 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第 6 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
3、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 7 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边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第 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厉解决。对导致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第 2 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合 第 9 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第 10 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通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
4、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线和荷重限度)。第 11 条 严禁运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第 12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合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第 13 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 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 100 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 1000 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第 14 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
5、应有纹路以防滑跌。第 15 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第 16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合的常用照明,应当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重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称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6、第 17 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实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第 18 条 严禁在工作场合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营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平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第 19 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第 20 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 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第 21 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
7、的周边,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管在检修或运营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严禁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第 22 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第 23 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规定。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第24
8、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尘、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也许,以防压垮房顶。第 25 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第 26 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第 27 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
9、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第 3 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 28 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通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第 30 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第 31 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也许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
10、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严禁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严禁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限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严禁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严禁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第 4 节 设备的维护 第 33 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严禁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第 34 条 对于正在转动
11、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第 35 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用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第 36 条 严禁在运营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
12、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第 37 条 严禁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营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干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第38条 应尽也许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也许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互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设备异常运营也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营。在停止运营前除必须的运营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第 39 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
13、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第 5 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 4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第 41 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本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营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第 42 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第 43 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
14、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第 44 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第 45 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第 46 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也许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1211 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 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15、扑救也许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第 6 节 工具的使用(一)一 般 工 具 第 47 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第 48 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抢大锤,不准有人靠近。第 49 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第 50
16、 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第 51 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严禁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第 52 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
17、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第 53 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二)电气工具和用品 第 54 条 电气工具和用品应由专人保管,每半年须由电气实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第 55 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品使用方法和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第 56 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第 57 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 24V 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类(结构符号-)工具
18、,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第 58 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合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碰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第 59 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第 60 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36V。在特殊潮湿或周边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
19、、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容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 12V;(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应,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佳使用三线插头。第 61 条 电气工具和用品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三)风 动 工 具 第 62 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第 63 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
20、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第 64 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第 65 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四)喷 灯 第 66 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第 67 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才可以点火;(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 3/4;(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第 68 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4)尽也许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
21、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6)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第 69 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 70 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营,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各项制订。第 71 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1)工作票签发人;(2)工作负责人;(3)工作许可人。注 整
22、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 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所有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第 72 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别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第 73 条 运营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第 74 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工作是否必要和也许;(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对的和完善;(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第 75 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对的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
23、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第 76 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营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检修设备与运营设备确已隔断;(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对的地执行;(3)对工作负责人对的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第 77 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对的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第 78 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
24、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5)重要汽、水、油(涉及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互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
25、在所有工作期间有效。第 79 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营时;(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营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第 80 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第 81 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署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第 82 条 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
26、作许可人处。第 83 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涉及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竣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营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第 84 条 所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营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 3 个月。第 85 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毕,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第 86 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营班长(或值长)将采用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因素记在运营日记内。第 87 条 运营班长(或值长
27、)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营。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营和检修 第 1 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 88 条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互相联系用的信号或通讯设备。第 89 条 各工作场合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第 90 条 在运煤设备运营中,严禁不断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第 91 条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营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合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告知运营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第 92 条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也许触到的裸露
28、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第 93 条 不准在也许忽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忽然下落的安全措施。第 94 条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有必要时应戴安全帽。第 95 条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接动导为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解决。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解决。第 2 节 厂 内 铁 道 第 96 条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
29、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第 97 条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规避。第 98 条 与运煤无关人员严禁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严禁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第 99 条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第 100 条 严禁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第 101 条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也许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第
30、 102 条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规定立即停车。第 103 条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汽门关闭,压火下闸,将车门上锁。第 104 条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第 105 条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第 3 节 储 煤 场 第 106 条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通。第 107 条 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 1.5m 的距离,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第 108 条
31、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一般应不大于200mm 200mm。第 109 条 寒冷地区的发电厂,卸煤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第 110 条 工人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的位置,以防跌倒伤人。第 111 条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也许时,应采用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严禁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第 112 条 卸煤工应熟悉各种刑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
32、前应告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第 113 条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第 114 条 严禁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第 115 条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第 116 条 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时,前后车辆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蹬上推煤车。煤车须有煞车装置,严禁使用损坏了的煤车。第 117 条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第 4 节 各 式 运 煤 机 第 118 条 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
33、机、扒煤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实验。煞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严禁使用。第 119 条 桥式及龙门抓煤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第 120 条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营中的运煤机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第 121 条 司机开动运煤机前应发出音响信号,拟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始可起动。第 122 条 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别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营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
34、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望或走出操作室。第 123 条 严禁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第 124 条 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拉开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还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第 125 条 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严禁开动车身行走。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高至最大高度。第 126 条 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也许,以防推煤机翻倒。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和煤堆边沿要保持一定距离。第 127 条 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营时,严禁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第 128 条 更换钢丝绳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
35、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第 129 条 轮斗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起动时应先发出音响信号。推土机配合轮斗机作业时,应保持 3m 的安全距离。第 130 条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在备用状态;(2)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规定,不准翻卸不符合规定的煤车;(3)翻车机在运营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4)当翻车机回转到 90 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5)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
36、人员许可,方可进行;(6)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营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第 5 节 运煤皮带 第 131 条 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营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第 132 条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原设计安装事故停机按钮者,应更换为“拉线开关”。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告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
37、营。事后,必须通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第 133 条 无论运营中或停止运营,严禁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品。跨越皮带必须通过通行桥。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营。无论在运营中或停止运营中,严禁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第 134 条 严禁在运营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皮带在运营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在运营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机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应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第 135 条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
38、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第 136 条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营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第 137 条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严禁在运营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第 138 条 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第 139 条 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第 6 节 原 煤 斗 第 140 条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营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
39、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第 141 条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第 142 条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第 143 条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营班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第 144 条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时,必须采用下列安全措施:(1)告知运营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40、;(2)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严禁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3)假如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 度)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4)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用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5)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第(2)、(3)、(4)项的安全措施外,还应采用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
41、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第 145 条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用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严禁入内。第四章 燃油设备的运营和检修 第 1 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 146 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第 147 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边必须设立围墙,其高度不低于 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规定应加强检
42、查;运营中巡回检查路线应涉及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第 148 条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第 149 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第 150 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第 151 条 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第 152 条 油区周边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第 153 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
43、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第 154 条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第 155 条 参与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与燃油设备的运营和维修工作。第 2 节 卸 油 工 作 第 156 条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用必要的防滑措施。第 157 条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 45,重油一般不超过 80。第 158 条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
44、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也许,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第 159 条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第 160 条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启动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第161条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 5。第 162 条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
45、渣。行驶速度应小于 5km/h,不准急煞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第 163 条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第 164 条 油船靠岸后,严禁无关船只靠近。第 165 条 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第 166 条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第 167 条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进,输油软管也应接地。第 3 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 168 条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边应建有符合规定的防火堤(墙)。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第 169 条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
46、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营人员应定期检查:(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2)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第 170 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营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第 171 条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第 172 条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第 173 条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第 4 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 174 条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营人
47、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营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第 175 条 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第 176 条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应设立在油区外面;(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3)所有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4)严禁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5)
48、严禁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第 177 条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涉及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第 178 条 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规定及消防方法。他的职责是:(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3)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49、。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第 179 条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严禁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第 180 条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涉及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第 181 条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第八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
50、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第五章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营与维护 第 1 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 182 条 观测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斯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第 183 条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查门。启动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规避的退路。第 184 条 在锅炉运营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第 185 条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第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