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泉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编号:ZGSJY2017080701 甲方:湖南泉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目 录一、合作原则二、合作范围三、收入分配及费用承担四、双方权利义务五、关于合作协议书的延续六、合作协议书提前终止七、违约责任八、合作期限九、终止合作之后子公司的处理方式十、关于变更或补充十一、合作协议的生效十二、通知与送达十三、 特别提示十四、 争议的解决十五、 其他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发包人: 湖南泉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承包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区域市场优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湖南泉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责任人 签订该承包合作协议并信守以下条款:一、合作原则双方本着“遵守法律、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利用双方各自资源及优势,积极开展业务合作。二、合作范围双方同意责任人在合作地区 新邵县 就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范围等业务进行合作,由责任人负责在合作地区成立子公司,该经营合作协议书必须由总公司与子公司负责人签订,责任人在合作地区各地市成立子公司时,总公司应全力配合,不收取该子公司除管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由总公司指派和安排。责任人仅参与子公司的管理,不具法人代表和股东资格。子公
3、司成立后,责任人负责子公司在合作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或登记,总公司应全力配合。子公司的公章、银行卡、U盾由总公司保管,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寄存总公司一份。在划定的合作地区内以责任人为唯一合作人,总公司不得另行与他人合作设立子公司,且责任人在该区域有项目优先权,如果总公司需要在 新邵县 境内承接业务,需经责任人同意,并支付项目金额的 1 %给责任人;责任人需在划定的合作地区以外的地区承接业务的,需经总公司同意并另行支付项目金额的 1 %给总公司,否则不得承接合作地区以外的业务。三、收入分配及费用承担1、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经营风险,责任人应在子公司注册或备案前向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用责任人名
4、下固定资产(不低于壹拾万元人民币)做抵押担保。若责任人给总公司造成损失,总公司有权就该固定资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获的价款优先受偿,总公司将该固定资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获价款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进行清偿。2、责任人独立开展业务,(但是在子公司成立初期,总公司有义务为子公司提供专业人员支持及业务辅导,相关费用由子公司承担。)由责任人实施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造价咨询业务等具体操作程序,合作期间责任人向公司缴纳管理费标准如下:管理费10万元/年。第一年的管理费用需在子公司完成注册、备案、正式挂牌经营当日起30天内缴纳,第二年、第三年管理费在第一年管理费缴纳的同期缴纳(前
5、后不超过7天)。以上费用仅为 新邵县 地区的合作费用, 新邵县 之外的项目费用另行协商。 3、若子公司承接的业务,而由总公司负责资料编写的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投标文件制作,3000.00元/份; 4、关于承接业务的税、费等相关问题 总公司不承担该项业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责任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招待、差旅、邮寄费、公告、公证、评标专家、文件打印等所有费用。由此业务所发生的各项税金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子公司的所有税金由子公司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不得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有进入总公司基本户的项目款项,子公司应当先按总公司财务部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足额发票和税务部门完
6、税证明,当代理费到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转入责任人指定账户。 责任人不能提供或不能足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销项税无法抵扣或无法足额抵扣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总公司不予返还相应的税款。5、责任人应当每季度把项目资料(项目前期审批备案资料、代理合同协议书、评标汇总资料、中标通知书、委托评价意见表、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发票复印件)完整的移交一份原件给总公司。6、责任人如需要总公司提供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原件、人员证书原件、公司印章、注册造价师印章时,总公司完全配合且不再收取任何费用。7、责任人应当每个季度将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完整的移交一份原件给总公司,并且要须将每个项目的预缴税费做好台账登
7、记每个月末移交给总公司。8、每个年度的汇算清缴涉及要补缴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四、双方权利义务1、总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监督责任人的财务及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责任人合法经营; 对责任人提出的请求事项(如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草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等)应给予全力支持; 总公司有权监督责任人招标文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检查、指导和督促责任人按照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财税法规核算项目成本、费用,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不允许有不符合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经营业务事项和成本核算资料; 经营责任期满时,如责任人还有以总公司名义承接的未完项目,总公司应全力配合责任人直至该项目完成。
8、责任人若需总公司人员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配合的,除承担差旅费之外,还应给付总公司人员一定的补助,标准如下:普通员工500元/天,经理1000元/天,总监以上1500元/天。 总公司有权在合同谈判、签订合同、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后期纠纷处理等环节依据责任需要派员参加,进行监督、指导; 总公司有权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对责任人的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在业务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有权提出修正意见。 2、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并
9、对其承包经营期间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以 同志为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地区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事务。责任人对该子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总公司若为此开支的费用亦由责任人承担; 按总公司的规定,按时上报各类报表(财务统计、业绩等)及按规定应报公司存档备案的各种资料、文件;接受总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规定;依法及时纳税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责任人在未征得总公司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协议或发生任何借贷、抵押、赊购材料、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否则所造成的
10、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总公司有权从责任人应收的任何款项中相应扣减、处罚,直至解除该合作协议; 在合作经营期内责任人应及时办理并交纳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签订、人员工资以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人负责子公司在当地的登记注册、备案、银行开户等手续并承担其所发生的费用(如手续费、备案费、劳务工资保证金等),负责子公司本身经营活动中其他手续的申报、申办事务。 责任人负责子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负责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拓展,承担子公司的一切投资与运营费用,办公场所选址后报总公司审批确定,门面招牌和办公场所布置须按总公司企业统一形象要求进行装饰
11、。 责任人确保子公司所承接的业务由责任人完成,责任人不得擅自将承接的业务交由其他无资质第三人承包。 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进行执业,应全力维护总公司品牌和公司形象,积极有效的展开工作,不得损害总公司声誉及经济利益,对总公司的内部信息及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如对公司声誉及经济造成损失,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人不允许私刻总公司和子公司公章,一经发现将予以5万元/次的处罚,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未经总公司建筑事业部总监书面批准,责任人不得以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一经发现将予以5万元/次的处罚,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五、关于合作协议
12、书的延续 1、本合作协议书到期后,如需续签,责任人须在合作协议书到期前 30天与公司续签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到期前30日内未续签合作协议书视为自动解约。 2、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公司才考虑责任人的续签要求: 责任人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了本合作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责任人是一个成功的经营者。在合作期内有着良好的经营业绩、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 3、责任人违反本合作协议书相关条款,造成公司认为不可谅解的影响的,公司有权决定本合作协议书不再续期。 六、合作协议书提前终止 1、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合作协议书: 责任人中途自动放弃经营,或未经总公司同意,私自
13、超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本合作协议书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责任人未经公司许可,私自转让给第三方经营或将业务进行转包; 责任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地方、行业法规,导致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责任人在项目的经营管理中因管理不善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可能对总公司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任人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刻制公司相关证书证件等; 责任人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政策变动,造成总公司无法履行本合作协议书的; 无特殊原因且未向公司书面通告而拒不交纳相关管理费用,超过30天以上的; 弄虚作假,隐瞒经营成果,或采取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丧失可信度的。 2、当具备下
14、列条件之一时,责任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书: 完全因为总公司严重违反本合作协议书给责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政策变动,造成责任人无法履行本合作协议书的。但在此之前责任人应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因责任人业务开展不理想造成子公司经营困难,可向总公司申请提前终止合作,但是责任人已交的管理费不予退还,如果责任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违反本合作协议的行为发生,可以退还风险保证金。 3、当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双方应发出通知向对方确认。在通知后10天内没有收到对方满意的答复和方案,则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的20天内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合作协议书的通知。七、违约责任1、责任人不得以总
15、公司名义从事资质范围之外的其他民事活动,否则,总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追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责任人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公司声誉、经济损失的,总公司有权终止该合作协议书,并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3、责任人(子公司)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一经发现,总公司有权终止该合作协议书,由责任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责任;4、责任人在经营期间,造成总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如出现不良行为记录、被记入黑名单等),总公司将按照责任人缴纳的风险保证金额度的两倍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八、合作期限暂定三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九、终止合作后子公司的处理方式1、可转让给其他人员,需经总公司同意认可;2、可将子公司
16、的负责人变更为总公司的人员,费用双方协商;3、注销。十、关于变更或补充合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可书面订立变更或补充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与本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十一、合作协议的生效合作协议书自公司盖章、责任人签字后成立,自责任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提供担保后生效。十二、通知与送达总公司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等信息用于接收责任人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邮寄地址: 长沙市长沙县开元东路开元鑫贸大楼42楼 指定收件人: 安进 联系电话: 175084
17、07566 电子邮箱: 280166604 责任人提供下列方式用于接收总公司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文书: 邮寄地址: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十三、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十四、争议的解决 1、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可以向总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双方约定债权人有权向对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其他 本合作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 总公司(盖章): 子公司责任人(签字):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授权委托人: 电话:开户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