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一、 政策根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
2、《工伤认定措施》(人社部第8号令)
3、《安徽省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措施》(省政府247号令)
4、《有关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告知》(劳社[]83号)
二、 业务办理程序:
1、工伤认定: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向建筑工程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汇报(工伤汇报材料应经法人级企业加盖公章)。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非施工现场内、非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害,只确认施工项目及时间),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程所在辖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2、工伤治疗:参与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急时可就近急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下简称经办机构)立案同意后,方可转院。
3、工伤参保登记:用人单位携带《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事故发生时间超过施工协议计划竣工日期,用人单位需要书面阐明并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盖章证明)《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增长花名册》(一式三份)、帐号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政务区社保大厦二楼)(各县(市)工伤参保登记到辖区征缴部门办理)办理参保登记后,征缴中心留存一份《社会保险增长花名册》,将其他资料签字盖章并返还用人单位,以做为下一步申报工伤待遇附件。
4、待遇申报:
(1)申报工伤医疗费:农民工工伤医疗终止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增长花名册》、病历、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有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
(2)申报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承认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告知书》至市工伤经办机构立案同意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免费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3)申报伤残赔偿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有关材料见(表三)阐明;
(4)申报工亡赔偿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用人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有关证明材料,供养亲属抚恤金可选择定期领取,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详细原则见《有关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告知》(劳社[]83号)。
(5)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须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有关材料见(表三)阐明。
5、待遇支付:每月22日前工伤中心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赔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携单位简介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三、服务地址:
1.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社保大厦
二楼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工伤登记)
三楼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待遇支付)
2.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
3.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
4.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巢湖市巢湖路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联络电话:0)
5.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地址:
庐江县黄山北路与迎客松路交叉口(联络电话:9)
6.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联络电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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