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投资协议书项目名称: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为法人代表的(暂定名: )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1、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2、投资方式:现金投资,各共同投资人应于2014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
2、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占股比例,对共同投资承担一切责任。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共同投资于该项目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该项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该项目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该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3、,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帐需共同投资人约其它共同投资人,超过30%股份方可);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该项目的股份;(2)更换事务执行人。7、该项目开业后,按月支付管理费给甲方,管理费暂定为每月人民币:元( 万
4、元)。第五条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甲方承诺,在该项目开张之日起三年内,将乙方所投资的投资额,以分红的方式返还给乙方,如未能达到投资额的全部,则乙方有权将所占的股份,退还给甲方,甲方除了返还乙方所出资的投资额(含已分红的数额),另按乙方所出资的投资额返还30%作为补偿;3、项目开张后,每半年分红一次;4、该项目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第七条 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2014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