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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24-1号
原告张中华,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第六师芳草湖总场。
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泰琛大厦A区12层F座。
法定代表人孙茂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与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华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保全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张中华座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202号中环小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号),查封原告张中华座落于昌吉市68区1丘14栋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昌吉房字第××号)。
二、查封、冻结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代江
审 判 员 李 霞
代理审判员 李大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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