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需方: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蒙文砚高速公路房建项目经理部 签订地点: 蒙文砚高速公路房建项目经理部
供方: 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___月___日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障 蒙文砚高速公路房建工程建设的正常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指房建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蒙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来源地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供需双方约定的供方生产基地。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蒙文砚高速公路房建工程 ;
2.2 工程所在地: 蒙自市 ;
2.3 混凝土供应范围:蒙文砚高速公路新安所隧道变电所、杨柳加水站、芷村收费站、鸣鹫服务区以及新安所隧道变电所和杨柳加水站之间的所有变电所;
2.4 预估工程所需混凝土总方量: 21967m³ ;
2.5 合同工期: 1年 。
第三条 混凝土的使用部位、强度等级、数量、综合单价及其他
混凝土品种
计划使
用部位
强度
等级
暂定数量
(m3)
综合单价
(元/m3)
备注
C15
房建
C15
1060
300
1、以上单价为普通混凝土的单价,甲方如有特殊要求,甲方需按特种混凝土;另行支付费用给乙方,以上单价为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价;
2、如果单次泵送方量少于60m³时,需按60m³计泵送费,甲方指定使用同混凝土等级砂浆,单价按同等级混凝土单价计算。
3、需泵送混凝土的,另加泵送费用,按柴油泵(车载泵)30元/ m3,汽车泵(天泵)35元/ m3增加泵送费用。
C20
房建
C20
2098
310
C25
房建
C25
1761
320
C30
房建
C30
14289
330
C35
房建
C35
2759
345
C40
房建
C40
365
C45
房建
C45
395
数量合计:21967m³
金额合计(大写):柒佰壹拾玖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3.1 供货时间:以需方书面或电话通知时间为准。
3.2 表中的综合单价为混凝土送到需方施工现场的不含泵送价格,包括:混凝土出厂价、运杂费、装卸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交付需方前的全部费用。本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施工期间各类建材市场价格风险、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一并计入单价内,除补充协议外,在供应期间内不作任何调整。
3.3 需泵送混凝土的,另加泵送费用,按柴油泵(车载泵)30元/ m3,汽车泵(天泵)35元/ m3增加泵送费用。
3.4 如果单次泵送方量少于60m³时,需按60m³计泵送费,甲方指定使用同混凝土等级砂浆,单价按同等级混凝土单价计算。
3.5 本合同提供的暂定数量不作为对供方计量支付的依据,综合单价为最终结算依据。
3.6 以上单价为普通混凝土的单价,甲方如有特殊要求,甲方需按特种混凝土;另行支付费用给乙方,以上单价为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价
第四条 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供方提供的混凝土必须执行下述技术标准:
4.1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4.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50107-2010;
4.3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
4.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第五条 供货数量的确认
5.1 混凝土数量的确定:供方送达交货地点的混凝土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并经需方签字确认的混凝土数量(以下简称现场送达数量),与需方按照设计图纸尺寸计算体积的数量(以下简称图纸计算数量)进行对比,两个数量相互复核,若现场送达数量大于图纸计算数量,计量数量以图纸计算数量为准;若现场送达数量小于图纸计算数量,计量数量以现场送达数量为准。
5.2 临时工程及无预算用量部位使用的混凝土,以供方供应并经需方授权人员及施工队人员现场签收的数量为准。
5.3 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混凝土数量进行随机抽检,抽检费用由需方承担。如同一批次抽检的数量不少于2车,且平均欠量大于1.5%时,供方应按该次抽检的总欠量的4倍数额赔偿,并承担该批次抽检费用。
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容重参考下表
混凝土强度
等级
C10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容重(kg/m3)
2360
2360
2370
2380
2390
2390
2400
2400
2410
2420
5.4 如需方对供应混凝土数量有异议,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5小时之内必须到达现场,共同协商解决,经核实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供货数量,在供方人员未到达现场时,需方不得自行改变施工现场状况;如供方人员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则视为认可需方确认的数量;
5.5 需方在工地现场委派专人负责混凝土的签收工作,并给供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非经需方书面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小票,视为废票。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确认
6.1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由需方持有相应上岗证的技术人员按现行规范要求现场制作、养护试块,并做好相应记录,供需双方签字确认;由需方负责将试块送至需方试验室(如项目未建试验室送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养护和检测,相关费用检测合格由需方承担,检测不合格由供方承担,检测结果作为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的依据。
6.2 经检验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第三条约定的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3 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需方应在8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方进行核实;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如:混凝土骨料级配不合格、配合比错误、大面积离析等),需方有权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供方接受,损失由供方承担。
6.4 在浇筑混凝土前,供方应将混凝土配合比、砂、石子、水泥、外加剂等材料的试验检测报告的有效质保资料送交需方,需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免除实体混凝土因供方原因造成不合格的责任。原材料检测频率按照 蒙文砚高速公路指挥部下发的标准或国家、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需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需方负责为供方提供混凝土供应计划和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及要求。需方应在浇筑混凝土前的24小时,以提交订货单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工程名称、浇筑时间、浇筑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及其它特殊技术要求通知供方,以便供方及时备料安排生产和安排运输车辆;采用特殊商品混凝土或一次浇筑量较大混凝土时(大于1000m3),应提前2天通知供方。
7.2如遇需方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混凝土浇筑时间的临时改变,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以免造成双方损失。每批次混凝土实际需用量多于或少于预订数量较多的,需方应提前8小时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后及时调整拌和及发货数量,以免造成双方损失。
7.3 需方应在施工现场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备的条件,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施工场地。
7.4 需方不得对混凝土添加其他合同中未注明的掺和料。
7.5 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与供方办理结算及支付货款。
第八条、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供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按照第三条约定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需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混凝土生产供应任务。
8.2 供方负责按国家规范设计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须使用同一配合比并采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供方应及时按不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方支付货款时,供方应提供全部相关技术资料。
8.3 供方运输过程中要做到无抛洒、遗漏混凝土,不污染环境;应对送货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要求。供方运送车辆和随车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服从需方负责人员的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
8.4 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进行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人员进行协商处理。
8.5 供方应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及供应的连续性,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需方的监督、检查;如因供方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出现混凝土供应中断,造成施工质量事故的,供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因该事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6 供方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的商品混凝土。
8.7 在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中,供方应出具发货单随车同行(一车一单)。发货单应标明混凝土的技术数据、工程名称、发车时间、数量等,发货单由需方指定的人员签收。
8.8 供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副总经理级高管和一名业务人员负责需方混凝土供应事宜,并确保其通讯工具全天候处于畅通状态。
8.9 供方不得对混凝土添加其他合同中未注明的掺和料。
第九条 结算和付款
9.1 供方在每月 25 日凭需方现场书面授权人员的签认单到需方办理当月混凝土结算,结算经双方签认后,需方使用的第一月不予支付材料款,第二月支付前两月材料款的70%,之后每月支付70%,剩下的30%其中25%在项目完工时给予支付,剩下的5%至完工后一年,供方提供的混凝土无质量缺陷,需方无息支付供方的质量保证金。结算时供方提供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支付。
9.2 需方以混凝土试件28天强度报告为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当期结算时,扣除上期结算混凝土28天强度达不到要求的部分,同时扣除供方应承担的因上期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而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
9.3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缺陷责任期满,供方提供的混凝土无质量缺陷,需方无息支付供方的质量保证金。
9.4在结算时,供方必须保证本次结算的混凝土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砂、石子、水泥、外加剂、水质等)的材料检测报告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均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互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对方损失,但不积极采取措施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1.1 如供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应混凝土,需方有权解除合同,选择其他拌和站供应混凝土,并由供方承担需方因更换厂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 供方所提供的混凝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除赔偿需方相关损失外,还应承担质量不合格部分货款的 10 %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条款
12.1 供需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后,除非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有关机构要求停止施工,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
12.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13.1 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联系方式以下表为准,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供方
杨陈俊
15974808066
需方
蒙文砚高速公路房建项目经理部
-
-
周本春
13621009766
潘冬群
18610156935
13.2 在混凝土交注之前,发生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供方自行承担。
13.3 供需双方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双方与第三方的单位、集体、个人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均不牵涉另一方。
13.4 本合同权利双方均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4份,供方执1 份,需方执 3份,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结清账款后自行终止。
需 方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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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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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必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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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必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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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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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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