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铜梁县贸易局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汇编(13个)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一、局长、副局长执法岗位责任制(一)局长1.负责主持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3.负责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对重大执法举措作出决策。4.负责对案情复杂、影响面大、违法后果严重的重大违法案件,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决定行政处罚。5.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二)副局长1.负责局长分解的行政执法责任,协助局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负责。2.负责领导分管业务执法工作,对分管业务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决定,对重大执法问题或分管业务执法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3.负责承办局长委
2、托的执法工作,支持分管业务执法的开展。二、科室及执法人员执法岗位责任制(一)科室1.特种商品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私屠滥宰案件;负责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酒类流通管理。2.粮食监督检查科: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送、加工、销售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记录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行政执法稽查工作;负责全县粮食行政处罚工作。(二)科长岗位责任制1.科长在局长和副局长的领导下,主持科室全面工作。2.贯彻贯彻市、县、局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3.负责组织查处违法违
3、规违章案件。4.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三)执法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1.负责对承办案件依法调查取证,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2.负责对所办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的拟写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3.完毕科长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三、过错追究及考核奖惩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及考核奖惩按铜梁县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铜梁县贸易局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办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内容及期限公示(一)内容: .凡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4、的违法行为。 .公民或有关组织投诉、举报违反上述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上级交办的案件。(二)期限: .现场处罚案件在3日内结案。 .备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在30日内结案,复杂案件在90日内结案。 二、行政许可公示(一)生猪定点屠宰审批设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申请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查人员;5有必要的检查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解决设施;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解决设施;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
5、规定的防疫条件;8.选址符合屠场设立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需达成行业四级以上等级标准。申报材料: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材料:屠场等级验收申请;铜梁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验收审批表。2.季节性临时屠宰点申报材料:申办季节性临时屠宰点申请;所在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意见。数量规定: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4个,季节性临时屠宰点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受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之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 (1)由我局特商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 (2)
6、由我局特商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由我局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技术专家对屠场进行等级验收。3.决定: (1)生猪定点屠宰场。经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技术专家对屠场进行等级验收,并达成四级以上行业标准的,由我局出具屠宰技术资质验收确认告知书,报县政府批准。(2)季节性临时屠宰点。由我局根据特商科核查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复。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二)黄酒、果露酒、配制滋补酒生产许可设立依据: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7条申请条件:1.具有一定
7、的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注册资本及生产设备;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4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的批准文献;3.验资证明;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献和身份证明;5.房屋、土地使用证明(涉及产权证明、划拨证明、租赁协议书或协议);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涉及姓名、年龄、技术职称复印件;7.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重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8.重要生产设备:涉及过滤设备数量、浸泡或发酵池、罐装贮存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化验
8、设备等;9.产品质量鉴定证明;10.购进食用酒精、散装白酒的质检报告;11.安全规程。数量规定:黄酒、果露酒、配制滋补酒生产许可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贸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受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2.审查:(1)由我局特商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特商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局申批。3.决定:我局根据特商科核查后的审查意见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贸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酒类生产许可证。
9、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完毕。收费标准:酒类生产许可证每证10元;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23186号。(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条件:1.经营场合和储存实行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1.申办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申报材料:(1)填写齐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市有关部门的定点批复;(3)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证明;(4)合法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5)公安
10、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6)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7)质监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证书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8)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合格证明;(9)从业人员专业资质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0)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11)CNG加气站综合验收合格报告书;(12)建设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13)加油加气站的全貌、压缩机、贮气井或贮气瓶组照片各1张(4寸)。2.申办除甲种危化品以外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填写齐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工商行
11、政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营杀鼠剂的还需提供农业主管部门的鼠药专销证。(6)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书。(7)安全评价报告。数量规定:全县甲种危化品经营按市规划执行,乙种危化品经营(除液化石油气经营外)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贸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受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2.审查:(1)由我局特商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特商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甲种危化品经营由我局报市商委审批,乙种危化品经营
12、报局审批。3.决定:我局根据行业管理科核查后的审查意见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贸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承诺时限:甲种危化证按市商委核定期限为准,乙种危化证20个工作日办结完毕。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粮食流通许可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条件:1.具有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经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2.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5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合;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拥有或租借20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
13、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租借的仓储设施,期限应在一年以上。仓储设施的具体规定是:墙身地坪可以达成储粮防潮规定,房顶能防漏;满足密闭和通风的条件,有防鼠雀的措施;具有检测粮温的设施。3.检查仪器应满足所收购粮食质量指标检查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粮食质检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应具有以下重要检查仪器:(1)架盘天平:感量0.1g;(2)架盘天平感量1 g,最大称量1000 g;(3)实验室用砻谷机、碾米机;(4)谷物选筛:一套;(5)GHCS-1000型容重器(漏斗下口直径40mm);(6)GHCS-1000型容重器(漏斗下口直径30mm);(7)快速水分测定仪,并具有
14、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一般公司,除具有个体工商户应具有的检测仪器外,还应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分析天平:感量0.001g;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动粉碎机,并具有与之相应的工作场地。储备粮承储公司还应具有检查粮食储存品质和卫生指标的仪器设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场地。具有或聘用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查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粮油质检人员应具有国家粮食局和重庆市粮食局颁发的有效粮油检查资格证书;保管人员应具有粮油保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仅限新设公司)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折);4.公司经营场合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一
15、年以上的有效的协议;5.粮食经营者自行检测粮油品质的,应出具粮食质量检查、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发票等证明。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粮油品质的,应出具与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签定的粮食质量检测委托书;6.保管人员、检查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出具粮食储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7.本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数量规定: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我局窗口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后,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受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之作出决定的时间)。2.审查
16、:由我局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合、仓储设施、检查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3.决定: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二、行政执法实行现场处罚公示 (一)现场处罚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即时行政制裁。 (二)现场处罚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 (三)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朴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
17、生现场,对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四)执法人员不准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执法人员实行现场处罚,必须使用统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六)行政相对人对现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三、行政执法备案查处案件程序公示(一)备案 .属管辖区域内的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办理案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 .备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领导批准。(二)调查取证 .认定实事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相对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调
18、查笔录、检查或鉴定结果。 .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被检查有关发票、帐册、凭证、文献、业务函电和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和调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署名或押印。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对涉嫌问题的产(商)品抽样取证的方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涉嫌问题的产(商)品采用登记保存和封存措施。 .登记保存应在7日内做出解决,封存期限一般为30日,有特殊情况的为60日。 .采用封存措施时,对封存物品可以就地封存,也可异地封存。(三)案件审理 .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案件的初步解决意见。 .承办人员将所有材料报送承办科室进行初步审核。 .科室初审后,
19、对案件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并做出解决决定。(四)案件告知与听证 1.对案审会依法做出的解决决定,由承办科室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解决意见的实事、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属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规定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会。 .行政相对人规定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得知解决意见后的三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行政听证权利。 .在举行听证会之前,行政相对人积极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 .贸易局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且在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
20、相对人无合法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消听证申请。 .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听证,委托代理人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五)执法文书送达 .送达执法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者,可以公告送达。(六)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额的3加处罚款。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者,由贸易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市商委、市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四、行政执法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对上述公示,实行违示责任追究制,追究其违示责任。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反上述制度公示的,追究其违示责任。情节轻微的,可酌情给予告戒批评、自省检查、限期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撤职、罢免、辞退解决。 .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电话:4568637145686379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
22、律、法规、规章和贸易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妥作为,局限性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局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行使许可、收费、处罚、强制、检查等职权的;(二)不具有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执法权或内设机
23、构、委托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三)超越本机构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四)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使用协议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或超过许可权限实行行政许可的;(二)不具有或超过处罚权限实行行政处罚的;(三)不具有或超过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四)不具有或超过强制权限实行行政强制的;(五)不具有或超过收费权限实行行政收费的。第六条 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涉及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导致公共管
24、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一) 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二)过失导致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三)其他不作为情形。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合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等执法权的;(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合用错误或不妥。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行行政许可,涉及不予许可的;(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管理、收费、检查、处罚等行政
25、职权的;(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过法定期限的;(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算,与实际不符的;(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三)行政执法决定
26、经复议被撤消的;(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的;(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规定变更的;(八)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判决由执法机构补偿损失的;(九)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消、变更、确认违法的;(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二)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三)行政执法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四)伪造、编造、篡
27、改行政执法案卷的;(五)未在行政执法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补充的;(六)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一)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五条 个人出现上述第四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离岗培训;(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调离执法岗位;(七)取消执法资格;(八)给予行政
28、纪律处分。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解决: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与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负责人积极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导致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对的判断的
29、;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为:(一)工作机构: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平常工作由局法制督查室负责协调;(二)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解决,由局法制督查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做出最后解决决定。第二十条 局法制督查室发现违法或者不妥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备案审查,并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督查室负责人批准决定,可以适当延长
30、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第二十一条 被解决人不服解决决定的,可以从接到解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贸易局或市商委、市粮食局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解决见。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解决决定不断止执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献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执法监督检查,是指铜梁县贸易局对在铜梁境内从事第一条所列
31、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监督检查。第三条 贸易局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铜梁县贸易局接受重庆市商委、粮食局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行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第五条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第六条 监督检查案件一般应从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经贸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七条 贸易局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铜梁县贸易局行政处罚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32、拟定。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实行第八条 贸易局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按有关规定规定开展对辖区内经营活动进行平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三)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第九条 贸易局受理的举报事项,须由专人填写举报记录一式两份,并附上有关材料送相关科长签署意见后,指定两名以上(含)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具体承办。监督检查人员在接案起十日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将备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送科长签署意见后
33、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贸易局负责人批准。(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三)属于贸易局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贸易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 经调查取证证实,备案审批表中的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与实际不符须更改时,执法人员应重新制作备案审批表并说明更正的理由,将备案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按第9条规定的备案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备案。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备案,经调查取证核算后对当事人不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按第9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撤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贸易局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
34、外:(一)举报内容不属于贸易局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贸易局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作出解决决定的;(四)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处罚条件的;(五)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贸易局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非法干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对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监督检查过的事项,除解决未完毕的督办事项外,贸易局在三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调查取证第十五条 贸易局进行平常、定期、全面
35、、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涉及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贸易局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 贸易局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应在三十日内终结。因案情重大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应在调查取证期限结束的前三个工作日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科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
36、员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核对象在笔录上签字和盖章。被检核对象拒绝署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核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但可以调取复制品、照片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第二十条 凡能证明监督检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
37、作为监督检查的证据,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为贸易局作出监督检查解决意见的根据。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解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贸易局负责人决定。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监督检查人员不断止对事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贸易局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查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第二十三条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
38、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与。对抽样取证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物品清单。第二十四条 对抽验的样品,监督检查人员应在四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回证附上检查报告送达当事人。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解决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终结后,贸易局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监督检核对象名称、检查日期;(二)监督检查的因素、项目;(三)发现的重要问题;(四)解决意见。第二十六条 贸易局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献的情形的,应依法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
39、报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检查、解决意见或建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贸易局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贸易局负责人审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贸易局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案件提交案审会审议,重大案件提交党组会审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方式、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铜梁县贸易局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贸易局在监督检查时,对有也许危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
40、令改正告知书。第三十一条 贸易局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解决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中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贸易局委托行使监督检查行政职能的组织,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合用本程序。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由铜梁县贸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程序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一、为加强对我县商贸流通领域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厉查
41、处我局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贸易局行政执法举报中心设立在局法制督查室,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三、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二)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三)负责对举报件的移送、转送;(四)按照规定承办举报件的调查和解决;(五)负责对举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举报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六)负责举报件的督办;(七)向举报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八)建立和管理举报资料档案;(九)负责举报工
42、作的其他有关事宜。四、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别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解决结果。五、举报中心受理行政执法举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登记和分类。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内容、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二)呈批及移送。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举报中心当即解决;需要进行调查核算的,由举报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贯彻承办科室、分管副局长,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签给有关科室办理;涉及面广、重要的投诉要及时向局长报告。需要备案的呈报管辖范围的举报件,要及
43、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解决,并告知举报人。(三)调查解决。执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对举报件进行调查解决。(四)督办。举报中心要及时了解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并按照时限督办。(五)办结。备案查处案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六)反馈。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经办人办完后即写出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在结果中记录告知举报人的时间和反馈意见。对上报交办的举报件,经办人办完后,要写出办理结果报告,记录告知举报人时间及反馈意见,并将责令退款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举报信复印件交举报中心报送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向举报人作出解释。(七)存档
44、。举报件办结后,执法人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交举报中心归档;备案查处的,按档案件卷宗管理规定办理。六、举报件办理时限:(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毕登记并贯彻承办单位。凡是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举报中心要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件的受理情况。(二)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举报件,应当在承办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做出解决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件,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无规定期间的在30日内)办理完
45、毕,并向上级机关提出解决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解决意见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0天,并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四)举报人对解决结果不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经办人应自接到举报中心转来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举报人。七、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需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批准。八、负责举报、控告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文
46、明礼貌、接受监督。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举报中心对经办人员报送的案件解决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或者解决不妥的,应当及时告知经办人采用措施予以纠正。十一、负责受理和解决举报、控告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控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积极回避。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导致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举报人的举报、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控告捏造事实,诬陷别人,或者以举报、控告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贸易局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十三)本制度由铜梁县贸易局负责解释。(十四)本制度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铜梁县贸易局行政处罚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贸易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