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西大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版) 三月目 录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4 -三、 安全目的管理制度- 6 -四、 安全技术措施投入保障制度- 8 -五、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10 -六、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10 -七、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1 -八、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3 -九、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8 -十、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1 -十一、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23 -十二、 煤矿重要灾害防止管理制度- 26 -十三、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 -十四、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2、 30 -十五、 矿领导带班制度- 32 -十六、 矿领导带班交接班制度- 34 -十七、 矿领导带班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35 -十八、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36 -十九、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8 -二十、 事故报告、调查与解决制度- 41 -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履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与控制等职能,防止和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机、物和环境处在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规定及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三
3、条 煤矿法人、矿属各部门或各职能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逐项分解,并层层签定责任书,逐级贯彻到各岗位人员。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矿长负责牵头,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矿长、总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编制小组。编制小组下设具体工作的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安全矿长选定;编制小组提出编制的原则、内容交由编制办公室完毕编制,报编制小组审查。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六条 通过审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交由矿办公室以正式文献的形式进行公布,矿领导、各部门及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七条 煤矿办公室必须安排档案室对所公布的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4、度进行归档、备案、备查。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工作小组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并公布实行。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贯彻,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三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者)亲自主持,矿长外出时,由矿长委托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代理主持人在安全会议上行使矿第一责任者的权力,会后要及时向第一责任者报告会议内容、解决的问题及决策等情况。第四条 安全生
5、产办公会议由下列人员参与:矿长、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安检科正副科长、生产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采掘区队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吸取班组长参与。任何人都不得借故缺席,因故未能参与会议的,要积极了解会议内容,并要积极认真地执行会议决定。会议由安检科负责考勤。第五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拟定。会议的重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工作指示、指令;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报告;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第六条 召
6、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否则,按不参与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凡是规定规定参与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端不参与的,每次罚款50元。第七条 凡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规定解决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正职领导负责组织整改,相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负责人按100至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贯彻不到位, 而导致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由于难度较大,拟定不能准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必须书面
7、报告安全科。安全科分送矿长及相关矿长。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与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不得涂改。三、 安全目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的管理。煤矿在规划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的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的。第三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8、产目的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的管理工作。矿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制定出次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制定实现该目的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安全生产目的及实现目的的措施要经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矿每年制定公司安全目的管理的内容涉及:1.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2.年度安全管理目的;3.保证完毕安全生产目的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4.安全目的管理的实行、考核和奖惩。第五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的计划的安全管理目的涉及:1.事故死亡人数;2.千人负伤率;3.工日损失;4.设备完好;5.
9、工程质量;6.设备和财产损失;7.安全教育与培训;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各项管理目的值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规定。第六条 矿与各班组以签订协议或责任书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的计划层层分解贯彻,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的,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涉及: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的完毕情况;2.班组安全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第七条 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的,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贯彻。第八条 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保证全员对安全目的管理的统一结识。1.每一员
10、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2.各区队、部门必须严格、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目的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4.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负责人、层层把关,保证安全生产。5.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贯彻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第九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的管理。矿年终对安全目的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对在安全目的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未能实现安全管理目的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第十条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的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
11、一票否决的办法,即将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的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平均每月3005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四、 安全技术措施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贯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第三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拟定项目、完毕时间和负责人,
12、由矿安排专项资金。第四条 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行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贯彻,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与,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第六条 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当生产与安全同时需要时,应优先满足安全的需要。当生产与安全工程同时发生时,应优先安排安全工程施工。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内容涉及
13、:单位或工作场合、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第八条 建立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制度,按规定提取足额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由矿统一安排使用。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贯彻。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行负责。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资金重要用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施、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各种安全资金投入后,必须经矿生产、安检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
14、验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阅,方可生效,进行结算。第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安全项目的材料、设备和费用。五、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 调度室是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生产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第二条 调度室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受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第三条 生产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报告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向领导者报告,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报告记录。第四条 领导向管理干
15、部、生产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部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第五条 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贯彻情况。第六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导致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导致事故的,追究其责任。六、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与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告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第二条 下列人员必须参与安全生产会议:矿领导、安全科所有负责人、生产科所有负责人及调
16、度员、通风科所有负责人、机电科负责人、采掘区队负责人(除一人在作业现场值班),财务及矿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负责人员。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第三条 各单位的人员因故不能参与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不参与;否则,按无端不参与会议处罚。第四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参与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成员工中去。第五条 凡是规定规定参与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与的,每次罚款100元。 七、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防止为主” 的方针,促进煤矿建立自我约束、连续改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煤矿的整体素质,持久、
17、扎实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属单位必须采用有力措施,深化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与公司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行、同步考核。第三条 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六个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底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十三项专业分别进行评估。第五条 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第六条 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署名。第七条 各专业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
18、料送领导小组组长汇总上报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把精细化管理的原理和方法融入到作业现场管理中。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把采、掘、机、运、通、修作业场合的安全质量标准、岗位操作质量标准张挂到现场。第十一条 建立依据安全质量标准考核验收标准制定的验收制度。由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与生产技术部门人员验收当班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环境文明生产等事项,实现当班动态达标。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当班班组及劳动作业人员的劳动所得依据。制订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考核办法,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在结构工资总额
19、中占有较大分额。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杜绝检查验收中的不实、不公、不严的现象。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验收。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班组每班、区队每日、矿井每旬、矿每季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制度,对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八、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三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20、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与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五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第六条 矿长依本制度规定,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第七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行。2.安全副矿长
21、: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第八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行。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第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规定参与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通过专
22、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矿井跟班矿长、区(队)长,参与三级培训中心培训。第十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与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新工人分派到区(队)、班组,参与作业前,区(队)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第十二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实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通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
23、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内容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涉及: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行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自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也许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可以纯熟操作。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
2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解决措施和规定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教育与培训实行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涉及: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规定、目的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4
25、、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行。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规定,准时参与培训。第十七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3.运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第十八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规定,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第二十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
26、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1)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3)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4)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告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检科以便安排培训。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告知规定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检科的,罚款该单位5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端不参与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200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0元。4.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
27、核要经重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检科存档备案。第二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矿工未经培训上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除对矿工或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培训负责人的责任。九、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第三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贯彻。政
28、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第四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贯彻,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1.每周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矿长委托副矿长组织开展)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2.下列人员必须参与每周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全科正副科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3.凡是规定规定参与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端不参与的每次罚款50元。4.对参与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解决;由于不准时整改隐
29、患而导致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准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报告安检科,否则,按无端逾期不整改善行处罚。5.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第五条 由矿长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重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贯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处在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
30、是否贯彻。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与的管理网络。5.作业场合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贯彻隐患治理措施。第六条 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与,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第七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防止和解决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
31、题。第八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进一步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3.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贯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负责人。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规定,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
32、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员平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规定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合,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贯彻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实行经济
33、处罚。第十三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十、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贯彻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1.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4.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
34、报矿总工审批。5.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第四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第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六条 煤矿年度灾害防止和解决计划、采区设计方案、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35、,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未编制作业规程或没有安全措施以及尚未通过审批,一律不准施工作业。第八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规定。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第九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十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楚,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
36、使用符合规定。文本要笔迹清楚、图表清楚、装订整齐。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与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第十二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导致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十一、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37、。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规定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第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通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第四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查、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查、检测和检修,保证处在良好状态。第五条 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规定的矿用设备、器材,涉及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高、运送、通风、排水、瓦
38、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气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测系统、瓦检仪、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规定的设备、器材。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第六条 有特殊安全规定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1.防爆电器设
39、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第七条 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查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第八条 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营。第九条 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第十条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通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
40、可靠,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解决,严禁带故障运营。要加强平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在良好状态。第十二条 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账,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填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量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
41、维修按标准进行。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应当贯彻到人。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矿负责: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2.维护保养;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七条 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实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查,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
42、和使用。第十八条 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第十九条 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付诸奖惩。十二、 煤矿重要灾害防止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煤矿的有关规章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指挥、协调与控制,保障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在安全状态,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安监总煤行2023107号关于贯彻贯彻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告知的第12、36条等相关规定条
43、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要灾害是也许导致重大发生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职业危害等重要危害。第三条 必须针对也许存在的重要危害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并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防止措施,为防止矿井灾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矿井重要事故灾害制订防范管理措施,加强对重要灾害的防止,严防事故发生。1.矿有也许导致重大事故的灾害重要有:水害事故、机电事故、边坡滑坡事故、高空作业坠落事故、边坡滚石滚落伤人事故、采空区塌陷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灾事故等。2.对各类重要灾害事故,由各业务部门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和防止措施,同时要加强监控和强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3.对各
44、类重要灾害事故的管理制度和防止措施,安监部门要对其贯彻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贯彻到位。4.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矿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告知顺序告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第四条 重要灾害防止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安全副矿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综合科组成编制小组,分工合作,联合编制。编制结束后报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组审查后出版发布,并存档备案备查。第五条 在编制过程中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针对矿井重要灾害,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如下:1.矿井重要危害的辩识标准、方法和程序;2.已辩识的重要危害进行评价的方法和标准;3.矿属各相关部门对重
45、要危害辩识,评价和治理的职责。4.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第六条 每年的年初必须将矿井重要灾害的防止纳入年度安全措施计划,使防止和治理所需的资源得到可靠的保障。第七条 重要灾害防止管理制度发布贯彻执行后,矿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厉解决。十三、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为改善和提高煤矿应对重大事故的解决和救援能力,做好矿井灾害的防止,特别是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能使抢险救灾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二条
46、矿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防止及解决计划,并根据矿井实际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第三条 煤矿公司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供应计划。第四条 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防止及解决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行。第五条 矿每年必须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编制年度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预案对当年计划施工的工作面编制防止措施、作业场地人员的避灾路线,并随作业面的变动及时修改,救灾路线应组织全体井下作业人员演练熟悉。第六条 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矿井也许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矿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使每位员工熟悉掌握每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解决措施,熟悉避灾路线。第八条 矿每年应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习,并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