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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场地租赁协议
甲方(场地承租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场地出租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租用乙方场地建设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并对外经营等相关事宜,经和谐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情况
1.1 租赁场地具体位置: 省 市 区(县)
1.2 租赁面积: 平方米,租赁场地具体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图纸。
1.3 电力供应情况(选择合用,合用划√,不合用划×,下同):
□出租场地现有电力线路和电力负荷可以满足甲方建设需求,甲方通过接入乙方现有电线运营充电桩(站),电费由甲方与乙方结算。
□出租场地现有电力线路和电力负荷不能满足甲方建设需求,甲方需向电力供应单位申请单独线路接入,安装变压器,电费由甲方与电力供应单位直接结算。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场地交付
2.1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在上述租赁期限内,乙方给予甲方 个月的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计算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间不计租金。
2.3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场地,交付的场地应临近公共道路,社会车辆进出租赁场地通道畅通,不存在进出障碍和相关限制。乙方延期交付场地的,免租期和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4 租赁期限届满,一方未向对方书面提出不再继续租赁或终止协议,视为双方批准对协议进行续约,续约期限与本协议有效期一致,相关权利义务仍按本协议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一方不批准续约的,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条 租金和其他费用
3.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租赁场地租金计算方式如下:
采用收益提成制,乙方根据甲方在租赁场地经营充电桩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指消费者因运用充电桩充电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电费成本剩余部分)提取一定【 %】比例作为场地租金。
注: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款项以甲方或甲方委托运营的第三方系统记录为准,乙方如有疑问,可申请查询相关消费数据;电费成本按甲方与乙方实际结算数据或甲方与供电单位实际结算数据为准。
3.2 租金采用按 (选择填入月或季度或半年或年)结算支付,首期租金在免租期届满后开始计算。甲方在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租金核算单,乙方在收到核算单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逾期没有异议的,视为批准核算单内容,则甲方按该核算单支付租金;如乙方对核算单有异议,则应异议期向甲方书面提供异议告知书,告知书应列明异议数据和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乙方应在租金核算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乙方未准时向甲方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应支付的费用、租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发票代开成本或税务成本。
3.3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3.4 如甲方通过接入乙方电力线路运营,因运营充电桩(站)产生的电费由甲方承担,电费单价按如下方式拟定:
□固定单价为每千瓦 元;
□分时计价,高峰时单价为每千瓦 元,平峰时单价为每千瓦 元,低谷时单价为每千瓦 元。(高峰、平峰、低谷用电时段按国家供电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电量使用数据按如下方式拟定:
□甲方安装的设备设施记录;
□甲方电力接入后端电表记录。
电费按 (选择填入月或季度或半年或年)结算支付,采用先用电后付费模式,电费结算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
如甲方未接入乙方电力线路,因运营充电桩(站)产生的电费由甲方与电力供应单位直接结算,概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有权独立自主使用租赁场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施工时间、施工进度和运营时限等。
4.2 甲方有权自主经营,有权在租赁场地开展涉及但不限于提供汽车充电服务、停车管理服务、充值卡售卖和充值、发布广告等业务,所获收益均归甲方独立所有。
4.3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租赁场地施工、设备安装、服务运营、设备维护等事项委托给第三方解决或代理,乙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4.4 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亦有权将租赁场地设备设施(所有权或收益权)和租赁场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4.5 甲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部分或所有转让给第三人,无需通过乙方批准,但转让后应告知乙方,转让告知送达乙方后对乙方发生效力。
4.6 乙方对外转让出租场地的,不影响本协议履行,甲方对该场地享有优先受让权。
4.7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和电费。
4.8 甲方在租赁场地施工和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施工导致别人损害的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有权规定甲方准时足额支付租金。
5.2 乙方应准时向甲方交付出租场地,交付的出租场地应可以满足甲方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并对外经营的需求,不存在消费车辆自由进出的障碍,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对进出充电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5.3 如甲方通过接入乙方电力线路运营的,乙方应保证接入的电力供应可以满足甲方经营需要,不得擅自断电或限制电力供应,因供电单位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供电中断的,应提前3日告知甲方,临时断电的,应在断电后立即告知甲方。
5.4 如在公共道路至租赁场地的通道上存在汽车进出障碍或限制性障碍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解决,涉及以业主身份向对方提出交涉、向相关管理部门反馈等。
5.5 乙方负责出租场地和甲方建设的充电桩的平常看管和保洁,如乙方发现任何人在甲方租赁区域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及时采用制止措施。
5.6 乙方不得干预甲方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采用任何措施限制甲方经营或业务扩张。
5.7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建设、安装充电桩,和对电力线路进行改造,提供水电接入,配合甲方申报安装变压器,协助提供所必备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双方陈述与保证
6.1 甲乙双方共同保证: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和资格,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审批、授权、备案等程序,不违反章程或其他组织文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限制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文献或行为。
6.2 甲乙双方共同保证:不存在任何导致本协议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因任何一方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效,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3 甲乙双方共同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保守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
6.4 甲方保证:诚信、依法经营,不得在租赁场地从事非法活动,因经营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5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对出租场地具有产权或出租权限,不存在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租赁场地的情形,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出具产权证书或具有出租权限的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关复印件,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未收到本地政府部门关于租赁场地区域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桩经营限制的告知。
6.6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和乙方名下地块或乙方管理的地块,甲方为汽车充电服务唯一提供方,乙方不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场地开展汽车充电服务,也不得自营或合作经营开展汽车充电服务或类似业务。
第七条 协议终止和解除
7.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补充、解除本协议,未经协商一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解除本协议。
7.2 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7.2.1 甲方在租赁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2.2 甲方连续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拖欠甲方电费超过 元的。
7.3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7.3.1 乙方延迟交付场地超过2个月的;
7.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项下义务,经甲方告知后5个工作日仍未整改的。
7.4 因租赁场地需要申报安装变压器,电力部门不予审批或审批没有通过或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安装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和电费据实结算。
7.5 因地震、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土地征收、经营限制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义务人无法准时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或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的,本协议终止。假如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献。
7.6 无论任何因素导致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30天内(该期间不计租金)拆除并移走出租场地上的设备设施,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电费按实际使用量结算。
7.7 因政府拆迁、土地征收、土地规划调整等政府因素导致甲方无法使用租赁场地的,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政府给予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导致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损害补偿范围涉及导致的直接经营损失、投入成本损失、维权成本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2 甲方未准时支付租金和结算电费的,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8.3 乙方未准时向甲方交付场地的,每逾期一日,以年租金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8.4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2条、5.3条、5.4条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导致损失的,还应据实补偿。
8.5 因乙方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场地,乙方应按每日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选择解除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三十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损失的,还应据实补偿。
8.6 因乙方电力供应故障或乙方未履行看护职责导致甲方充电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
8.7 因任何一方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损失的,还应据实补偿。
第九条 告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告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告知,但事后【5】日内应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告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告知方取得的被告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告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3)特快专递:发出告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日。
(4)传真、电子邮件: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甲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上述地址和联系方式合用范围涉及非诉时的各类告知、协议等文献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献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涉及在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但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文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其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时,一方按本协议信息向另一方发送的,视同送达。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无效、终止、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清理条款的效力。
10.3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和谐协商,协商不成,提交至租赁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签约代表: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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