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 赁 合 同
铺位号:
本租赁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长沙市签订: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 方:
(1)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2)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或“另一方”。
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有关事宜进行了充足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商铺基本状况
1.1 甲方同意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商铺位于小区 场地(有关位置示意图见本协议附件1)。
1.2 商铺租赁面积(指建筑面积,含公共部分面积分摊,如下同),共 计 平方米。
1.3 商铺土建构造、既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本协议(附件2《租赁单元现存状况》)中加以列明,该附件作为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商铺时验收根据。
1.4 乙方应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时将商铺完好地交回甲方,使其处在适合租赁状态。假如需要,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将商铺恢复本协议(附件2)列明状况。
1.5 假如乙方交还商铺不能到达上述第1.4条规定,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导致损失。
1.6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对商铺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有权规定乙方作出有关解释和阐明。
第二章 租赁用途
2.1 乙方应以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后)中核准名称在租赁商铺开展营业活动。
2.2 乙方在租赁商铺内经营范围限定为 。
2.3 如乙方需变更其经营范围,除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外,还应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2.4 乙方在租赁商铺开展营业活动中,应遵法经营、照章纳税。为此,乙方应在起租日前向甲方提交下列文献复印件并由甲方核准有关原件:
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
c)法人委托书;
d)国内外代理商代理资格及授权销售协议或证明;
e)其他必要文献。
第三章 协议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商铺租赁期限共 月,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
算,详细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天内将商铺交付乙方,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享有免租金期待遇。
3.3 无论乙方装修进度怎样,双方约定自商铺交付乙方之后来 天即
年 月 日作为本协议项下租金起算“起租日”(“起租日”)。
3.4 本协议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乙方可提出规定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商铺。甲方在普遍提高商铺租金水平时,在第三者提出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利,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租协议。如乙方未能于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到达续租协议,则乙方将丧失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3.5 在本协议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在办公和经营时间内会同故意承租
客户进入商铺考察,但不得影响经销商户正常营业。
第四章 费用收取
4.1 租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租赁甲方商铺租金原则为 元/月/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为 元。
4.2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甲方聘任外部物业管理机构或甲方组建内部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商场物业管理,乙方须严格遵守《青园小区服务手册》规定,该管理手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管理费有关之权利义务均由乙方及物业管理机构分别享有及承担。
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包括如下构成部分:
a)商铺公共部位设施、公共场地、走道、卫生间清洁卫生费;
b)通道、停车场公共部分维修保养费;
c)商场消防、电话、公共电器、给排水等系统维修保养费;
d)营业期间商铺内外公共秩序维持、维护服务费;
e)管理、保安、清洁及其他有关人员费用;
g)垃圾废物处理费。
物业管理费详细收费原则为: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公摊水电费)。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向甲方缴纳水电费包括如下几项:
租户自用电费(商铺用电)。
按租户实用数收费。
4.3 费用支付
(1)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以转帐方式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2)乙方在物业企业支付水电费。
(3)其他费用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收费告知后三天内支付。
(4)甲方收妥乙方应交所有费用后,应向乙方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
第五章 商铺装修
5.1 甲方负责装修商铺公共部位门厅、走道、照明、洗手间及公共停车场。甲方按本协议(附件2)交付乙方使用商铺,由乙方自行进行精装修。
5.2 乙方须在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 天内进场装修,超过10天时间不进场装修,甲方可以收回商铺,乙方所支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5.3 乙方装修不得影响商场建筑构造、总体布置及商场任何部分外貌,亦不得堵塞任何门窗。乙方应提前五日将装修设计方案、装修平面图及效果图提交甲方确认,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5.4 若乙方装修工程波及消防、电力、通讯、供水等系统,乙方须在其装修设计方案中详细阐明承建商和使用材料状况,以供甲方审核,并在装修完毕后提交一份自置重要设备、物品清单供甲方立案。
5.5 乙方有权制作商铺广告牌,广告牌位置应在商铺店头上方。制作须严格遵照甲方装修规定,并严格按照报甲方审核后图纸施工。除得到甲方许可外,乙方不得在商铺以外或商场其他任何部位竖立任何文字、标识或广告(如:名牌、路引)等宣传物品。
5.6 因乙方装修而引起商铺或商铺设施损坏,应由甲方安排修复,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到达元以上时,甲方须将修复方案送达乙方,乙方可提出合理意见供甲方决策参照。
5.7 乙方在装修前须向甲方缴纳3000元装修保证金,在装修中需执行甲方装修规则,并承担装修期间施工水、电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乙方装修完毕,按装修规则规定办理完多种手续后,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六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按照青园小区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因商铺整体经营管理需要,甲方有权调整包括乙方在内入驻经销商户布局。
6.2 如在租赁期内有关部门调整水、电费或者物价明显调整,甲方有权对上述收费原则进行调整。
6.3 乙方有本协议11.3条规定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采用停电、封门等措施直至解除协议。甲方解除协议,有权收回商铺并扣押、留置乙方在商铺内财产,有权向乙方追索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又拒不退出场地,甲方采用对应措施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照计,直到乙方退出场地为止,乙方须无条件缴纳。
6.4 不管任何原因协议终止,乙方租用场地固定装修(如门、门楣、隔断、地面装修、开关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6.5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商铺过程中未尽安全合理使用义务和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提出纠正规定,并规定乙方限期整改。
6.6 甲方有权根据商场管理实际状况,制定、修改或取消有关商场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其他必要规章制度,并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遵照执行。
6.7 甲方有权应乙方规定或顾客投诉协调处理乙方与顾客发生争议,为此发生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规、法令,遵法经营,按协议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7.2 服从甲方统一规划和管理,遵守《青园小区经销商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及商场管理规则、装修规则等其他规章制度。
7.3 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其他租户人员、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人员、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赔偿特指直接经济损失。
7.4 乙方在租期内需变化承租场地内构造、装修、用途,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化。
7.5 负责商铺整洁、清洁、包括地面、墙壁以及多种不动附属物,如门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施等。如商铺整洁、清洁状况有碍观瞻,应按甲方规定限期进行整改。否则,甲方可代为处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迁移用电、用水、通信装置增大这些设施负荷。
7.7 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7.8 不得在商铺以及商场内其他部位寄存法律严禁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物品。
7.9 决定购置商铺内商品经营设施及自行装修部分保险。
7.10 有权对甲方经营管理提出改善提议和意见。
第八章 转租
8.1 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a)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本协议中权利;
b)将商铺转租给任何人;
c)与任何第三方共用商铺。
第九章 履约保证金
9.1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缴纳合计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9.2 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上述履约保证金被视为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保证,而不得作为本协议第4.3条规定支付费用使用。
9.3 如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尚未解除协议,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充抵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以及根据本协议第十二章规定所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发出书面告知。
9.4 如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以及根据本协议第十二章规定所应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向乙方继续追索权利。
9.5 除非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解除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告知后三天内补足被扣除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每日按履约保证金总额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9.6 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时,如乙方信守协议无违约行为,且不再续租,甲方应在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并退出场地后15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法律或本协议第10.3条规定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其中一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步,遇有不可抗力原因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和本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及有关证明文献。该项证明文献应由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
10.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除法律责任。
10.3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泥石流、瘟疫流行等;社会事件,如: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政府政策重大变化等。
第十一章 协议变更和解除
11.1 因青园小区全局性经营管理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甲方需对商铺位置和面积进行必要调整或需要收回商铺,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乙方。但甲方须对乙方作出对应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原则限在乙方履约保证金范围以内)。
11.2 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租(所有或部分商铺),必须在起租日起2个
月后,并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协议对应地变更或解除,
乙方所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对甲方赔偿,不予退还。
11.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随时告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收回商铺,
假如乙方还欠有租金和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扣留和处置商铺内乙方财产: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b)违反商场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影响商场和商铺形象、商誉或安全;
c)不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承租场地、私自变化场地构造或者故意损坏场地及设备、设施;
d)未按本协议第四章规定支付租金和费用,经甲方书面告知后十五日内仍不支付;
e)违反本协议第八章规定;
f)不准时进场装修并超过本协议第5.2条规定期间;
g)未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h)无合法理由持续三日不开门营业。
11.4 其他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章规定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款项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12.2 如乙方在营业活动中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除承担行政惩罚和对顾客赔偿法律责任外,须赔偿甲方由此所导致商誉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 壹 个月租金原则。
12.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协议,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限在乙方履约保证金范围内),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导致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甲方因索赔而发生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三章 争议处理
13.1 甲、乙双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告知
14.1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书面告知均应通过专人递交、或挂号邮寄、公认快递服务、或传真发到另一方通讯地址。
14.2 为上述告知之目,双方通讯地址为本协议第一页所述通讯地址,一方均可随时根据前款规定书面告知另一方,变化其通讯地址。
第十五章 附件
15.1 当本协议部分条款发生争议或无效时,不应影响协议其他条款履行。
15.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及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鉴于此,双方于本协议昂首所述时间、地点正式签订本协议。
第十六章 备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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