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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拟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献或协议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协议价款。
此外如业重规定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协议,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规定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协议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协议价款
应当在施工协议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拟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拟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涉及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涉及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如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协议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过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过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拟定期,可以根据当月完毕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拟定期,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过协议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导致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协议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九: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献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因素的工程变更,导致增长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拟定:1.协议中已有合用的综合单价,按协议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拟定;2.协议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拟定;3.协议中没有合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特别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涉及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相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干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也许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因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导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针对材料检查实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长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协议应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作为包干费用结算还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如为前者,则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如为后者,则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其费率以投标报价时的费率为准,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协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增长费,协议中应约定其费率应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为准进行计算,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协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工程按质论价,其费用是是指施工协议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公司完毕工程质量达成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估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长的施工成本费用。当前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若业重规定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工程优质等级及相应工程按质论价费用的计取方法,也可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23年)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用。
针对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送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等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并计算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费用,招标文献与施工协议应明确约定投标方应提供相关措施费用组成明细,作为协议附件,使之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施工协议中还应明确这部分措施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调整时,也应调整相相应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应依据措施项目的协议价格拟定措施项目费用的价款调整。或在协议中明确其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针对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协议应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或是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规定,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须明确问题十一: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加QQ,空间更多建筑精品日记
在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中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单价的组成,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除材料采购原价应涉及场外运送及采购保管费。
应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其中涉及材料暂定价格的供应方式,为乙供还是甲供。
涉及材料暂估价相应价格的最终拟定方式,如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 综合单价中调整”。相应最终价格的组成内容应与材料暂估单价相一致。
应明确暂估价调差时价差计算公式,应为“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长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也许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供应方式为甲供材料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材料价格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献应一方面明确招标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献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协议。
招标文献应在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及明细。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投标报价必须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报价,如未按此报价,工程结算调整价款也应以此为准。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在总承包协议明确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等。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由总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确认后,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协议,并在专业分包协议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协议中还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内容,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以此作为总包协议结算价款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础。调整公式应为:分包协议价款金额-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若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承包方式,由招标人直接另行发包时,相应的价款调整的原则,如规费、税金等已经按有关规定缴纳时,则应仅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扣除,规费税金则不应扣除,此外应另行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须明确问题十三: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综合单价的结算方式
应明确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结算方式,以及该部分费用的最终拟定方式,应为“(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毕的工程量”,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长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也许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暂定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单独发包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四: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配合工作规定,并在协议中拟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以及计算基数(应为最终拟定的不含设备费的专业发包工程造价),
须明确问题十五:规费及税金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基准日为准,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此外招标文献与协议还应明确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基数。
须明确问题十六: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献应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等,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
施工协议中应明确甲供材的退还方式,即应按应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单价在税后退还。
施工协议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总价协议的工程,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拟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单价协议的工程,应以实际完毕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拟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
施工协议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单价,即应按招标文献提供的甲供材的单价予以退还。
施工协议中应明确发包方完毕了采购和运送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施工协议应明确约定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或结余的解决方法。
须明确问题十七:工程用水电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工程用水电费的挂表方式、费用缴纳方式、水电费用扣还单价及数量等。
须明确问题十八:相关价款下浮方式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相关价款下浮费率,以及暂估价、甲供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费用、规费、税金等不应参与下浮。
须明确问题十九:“三通一平”之计价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中应注明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如未完毕场地平整,需要施工公司完毕,则应在协议价款中有所体现,如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已完毕场地平整,则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出清单项目及计价。
须明确问题二十:拟定工程类别
招标文献中应明确该工程的工程类别,以免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偏差。如有争议部分的特殊工程,可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其工程类别。
须明确问题二十一:明确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协议文献组成及解释顺序,协议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下:(1)本协议协议书(2)本协议专用条款(3)中标告知书(4)招投标文献及其附件 (5)本协议通用条款(6)协议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8)设计文献、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协议组成部分的其它文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献、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须明确问题二十二:明确公司检查实验费的支付和计取方法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即工程建设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其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即计取相应的公司检查实验费。
须明确问题二十三:明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应明确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解(1)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当采用第(1)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或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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