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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湖北细水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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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42/2822023)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对的施工,并明确验收规定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立的用于灭火、抑火、控火、控温或保护设施(如除烟、冷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合用于下列场合的火灾: 1.0.3.1 图书馆、档案库、文物库等固体火灾危险场合; 1.0.3.2 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汽轮机房、直燃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

2、危险场合; 1.0.3.3 电缆隧(廊)道、大型电缆室、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配电室、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等电气火灾危险场合; 1.0.3.4 地铁站厅层、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群密集公共场合或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场合。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遇水发生化学反映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危险物质,以及遇水导致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火灾。 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火灾特点和环境特性,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所使用的系统设备应通过 国家法定机构检查,其中检查报告应包含与使用环境相相应

3、的实体火灾灭火系统实验内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T 1527-199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常用规格 GB 13296-1991 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 GB 50084-20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4、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19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35-19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19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199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23年版) 3 术语和符号 3.1 术 语 3.1.1 雾滴粒径 雾滴累计体积与所有分布体积总和的比例为f时的水滴粒径。 3.1.2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且在喷头轴线向下1m的平面进行测量,累计体积分布雾滴粒径

5、小于1000m,且 小于300m的水喷雾。 3.1.3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1.4 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1.5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系统分布管

6、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1.6 单流体系统 Single-fluid Systems 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应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系统。 3.1.7 双流体系统 Twin-fluid Systems 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应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系统。 3.1.8 局部应用式细水雾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s 设计将细水雾直接喷向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内的某一个被保护物或危险点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 3.1.9 全淹没式细水雾系统 Total Compartment Application Systems 设计系统用于对整个封闭空间内所有

7、危险物进行保护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 3.1.10 分区保护式细水雾系统 Zoned Application Systems 设计系统用于对封闭空间内预先划定的区域中所有危险物进行保护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 3.1.11 预制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 针对特定的标准火灾危险场合,可以预先拟定流量率、喷头工作压力、水量、系统管网布置的细水雾系统。 3.1.12 工程应用系统 Engineered System 需要通过独立的计算和设计拟定流量率、喷头工作压力、管网、喷头保护面积、喷雾强度等参数的细水雾系统。 3.1.13 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Water Mist a

8、nd Foam Integrated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细水雾系统中增长泡沫灭火介质、泡沫储存和比例混合装置而形成的灭火系统。 3.1.14 细水雾封堵分隔 Water Mist Compartmentation 在某一区带内,采用一系列喷头形成细水雾屏障以隔绝热量传播或灭火的系统形式。 3.2 符 号 表3.2 符号 编 号 符 号 单 位 涵 义 2.2.1 q L/min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2.2.2 P MPa 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2.2.3 K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 2.2.4 W L/min.m2 喷雾强度 2.2.5 S m2 保护面积 2.

9、2.6 Qs L/s 系记录算流量 2.2.7 Q L/s 管道流量 2.2.8 n 同时启动喷雾的喷头数 2.2.9 k 安全系数 2.2.10 Pm MPa 系统管道沿程损失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应用方式的选择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4.1.1.1 对于户内可燃液体、电气和固体火灾危险场合宜优先选用全淹没应用方式; 4.1.1.2 对于预先可以划定危险防护分区,且初期火灾只会局限在设定的分区内的户内危险场合,宜采用分区保护应用方式; 4.1.1.3 对于户外或半户外含油电气设备或敞开、半敞开空间内火灾危险场合应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 4.1.1.4 对于火灾仅会发生在

10、某一个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或几个点的户内危险场合,可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 4.1.2 系统选型应满足以下规定: 4.1.2.1 系统宜优先选用雨淋系统,特别是火灾的水平或垂直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雾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火灾危险场合。 4.1.2.2 具有下列情况的场合应采用湿式系统: 1 地铁站厅层等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慢,闭式系统可以及时启动控火、灭火的中、轻危险等级场合; 2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 4.1.2.3 对于4.1.2.2条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合应采用干式系统。 4.1.2.4 具有下列规定之一的场合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在准工作状态时,严

11、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1.3 酒精等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合、橡胶等固体火灾危险场合宜采用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4.1.4 对于建、构筑物中防护对象在两种以上且采用分区保护应用方式和雨淋系统动作方式的,系统设计宜采用可任意两个防护分区联锁启动灭火的方式。 4.1.5 建筑中尺寸不超过5m高的开口,可采用细水雾封堵分隔。当对高度不大于4m的防火卷帘等分隔物保护时,细水雾应能覆盖被保护对象。 4.1.6 细水雾系统启动前,防护区内的通风及防排烟设施应自动停止。 4.2 系统设计规定 4.2.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采用以下参数进行描述:系统的应用方式、喷头的

12、类型、系统的动作方式、系统的介质类型。 4.2.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分析设立场合的火灾性状和特点以及灭火的难易限度后,拟定危险类型和等级、系统的选型、性能化的目的和设计基本参数。 4.2.3 系统的应用方式分为三类:局部应用式、全淹没式、分区保护式。 4.2.3.1 局部应用式细水雾系统应通过设计和安装使细水雾完全覆盖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中的被保护物或危险点。系统应通过自动喷头或一个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予以启动。 4.2.3.2 全淹没式细水雾系统应通过设计和安装以保护整个封闭场合或空间。系统应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同时启动空间内的所有喷头。 4.2.3.3 分区保护式细水雾系统

13、应通过设计和安装使细水雾完全覆盖封闭场合或空间内预先拟定的区域。系统应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同时启动预先拟定区域内的一组细水雾喷头。 4.2.4 喷头的类型 细水雾喷头应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自动(如闭式)、非自动(开式)以及混合型。 4.2.5 系统的动作方式 细水雾系统应采用以下动作方式中的一种:开式(雨淋)系统和闭式系统(即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 4.2.6 系统的介质类型 细水雾系统应分为两类雾化介质系统,即单流体型和双流体型。 4.2.7 湿式、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雨淋系统应在火灾探测器动作报警时自动启动。 4.2.8 作用面积或空间范围内的喷头,应在规

14、定期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喷雾。 4.2.9 细水雾喷头的喷雾应均匀分布,对于存在障碍物的场合,系统应根据阻挡情况增量布置。 4.3 设计基本参数 4.3.1 细水雾系统用于灭火时,设计喷雾强度、连续喷雾时间不宜小于表4.3.1的规定,且开式细水雾系统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1000 m2,闭式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小于160 m2。 表4.3.1 设计基本参数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m2 连续喷雾灭火时间min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合 1.0 15 电气火灾 危险场合 计算机房等弱电防护空间、高低压配电室 1.5 12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等含油设备 1.3 15 电缆 2.0 12 可燃固体

15、火灾危险场合 2.0 12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合 1.5 30 注: 具体应用场合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照制造商技术资料和国家权威机构的型式检查报告。 4.3.2 雨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5s。 4.3.3 预作用细水雾系统运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时,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8MPa。 4.3.4 雨淋细水雾系统保护面积的拟定 4.3.4.1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火灾危险场合,其保护面积可按区域使用面积拟定。 4.3.4.2 采用局部应用和分区保护应用方式的火灾危险场合,其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

16、,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拟定; 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地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拟定外,尚应涉及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4.3.5 细水雾系统用于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重要场合除烟、灭火时,每个单元系统的保护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应大于50m2。超过50m2的场合可采用多单元系统。 4.3.6 细水雾封堵分隔可按宽度不大于2.5m的区带进行设计,设计喷雾强度为该场合灭火系统喷雾强度的两倍。 4.4 喷头布置 4.4.1 防护区域的细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作用)面积和喷头的特性拟定。 4.4.2 对于局部应用式和分区保护应用式细水

17、雾系统,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4.4.3 细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正方形、矩形、长方形、菱形或线形。采用淹没应用方式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5m,安装高度不应大于8.0m;采用分区 保护应用和局部应用方式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喷头距防护物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5.0m,当采用闭式系统时,防护区空间的最大净空高不应大于 4m。 4.4.4 当保护对象为户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细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边,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 4.4.4.2 细水雾喷头的布置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并避免导致变压器顶部上方高压套管处

18、形成密集的水雾; 4.4.4.3 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覆盖变压器外表面; 4.4.4.4 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细水雾喷头保护,对于变压器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对其间的空隙部分增设喷头。 4.4.5 当保护对象为大型电缆室或电缆隧(廊)道,且电缆托架成列布置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两排电缆托架间距大于0.5m时,细水雾喷头宜布置 在两排电缆托架的中间且靠近建筑物顶部的位置,并使细水雾喷向电缆托架;否则,可按双排并列托架整体包容设计。 4.4.6 当防护空间存在未被细水雾淹没或覆盖的较高位置点火源、燃烧物,或存在障碍物时,系统设计应相应增设喷头。 4.4.7 在全淹没

19、和分区保护应用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应采用在自然通风口、防护分区进出口及区界处设立由细水雾喷头组成的水雾屏障,且防护区域开口面积应不大于4m2,单个开口面积不宜大于2m2。 4.4.8 细水雾封堵系统的喷头宜按双排交错均匀布置,双排间距不小于1.2m。 4.4.9 细水雾系统的所有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 系统总成 4.5.1 细水雾灭火系统重要由水源、供水设备(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或高压水、气瓶)、系统管网、过滤装置、雨淋控水阀组或启动控制阀、细水雾喷头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成。 4.5.2 系统组件应当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20、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21Mpa。 4.5.3 系统的管网及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蚀能力,且在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箱中宜设除菌设施。当系统的管网及组件处在重度腐蚀环境下时,应采用抗腐蚀保护措施。 4.5.4 气液容器 4.5.4.1 气体和水容器的容量应满足防护区域用水和气的设计供应量规定。 4.5.4.2 任何受压容器都应设立用于泄放超压的安全装置。 4.5.4.3 任何气体或液体容器都应附有永久性的铭牌或其它形式的标记,用以说明其所储存气体或液体(含添加剂)的种类、重量、体积,以及耐压等级。 4.5.4.4 应设有可靠的压力指示装置以显示充压或复充气体容器的压力。 4.5.4.5 对于多容器系统

21、,所有提供相同集管出口的容器应是可互换的,且有着相同的尺寸。 4.5.5 系统管网 4.5.5.1 对于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单喷嘴喷头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2mm或多喷嘴喷头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1.2mm的,系统管网控制阀前长期充满稳压 水的主管道可采用热镀锌无缝钢管,控制阀后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并应设计安装特定规定的过滤器;其它类型的系统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 4.5.5.2 系统采用的不锈钢管或铜管的规格和壁厚应符合国家标准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GB 13296-1991和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常用规格GB/T 1527-1997的相关规定,且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同的材质。 4.5.5.

22、3 对于中低压单流体系统,系统管道的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4.5.5.4 当系统管网设立于爆炸性火灾危险场合或强电场合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大于16。管道连接接头处应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管道完整接地。 4.5.6 系统配件 4.5.6.1 对于管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应使用螺纹活接头。当管道尺寸发生变化时,应采用一体式异径接头; 4.5.6.2 各种配件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在54环境条件下最大的工作压力。对于系统中采用了压力调节装置的,压力调节阀下游的配件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下游管道预期的最大工作压力; 4.5.6.3 支吊架的材质应为防腐解决的钢结构;支

23、吊架的型式、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5.7 当细水雾系统有抗震规定期,应按相应的抗震等级进行计算和制造相应设备、管道和其它辅件。 4.5.8 细水雾喷头 4.5.8.1 细水雾喷头应单独或作为系统的部件通过国家法定机构型式检查。 4.5.8.2 对于闭式细水雾系统,同一防护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4.5.8.3 当用于强腐蚀环境时,喷头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防腐镀层; 4.5.8.4 当用于易被外部异物堵塞的场合时,喷头宜带防尘端盖或罩,但在喷雾时不应导致喷雾阻挡和对人员导致伤害。 4.5.9 温控闭式喷头的温度等级 4.5.9.1 除以下情况之外应使用

24、适合5777普通温度标准的喷嘴。 1 当天花板的最高温度超过38时,应使用表4.5.1所示之最高环境温度一致的喷嘴。 2 允许使用高温喷嘴的情况。 3 规定需安装高温和高温规格喷嘴的特殊位置。 表4.5.1 温控闭式喷头的温度等级和色标 最大环境温度, 喷头温度, 温度等级 玻璃泡颜色规定 38 5777 普通 橙色或红色 66 79107 中度 黄色或绿色 107 121149 高度 蓝色 149 163191 非常高 紫色 191 204246 特别高 黑色 246 260302 超高 黑色 329 343 超高 黑色 4.5.9.2 喷头温度规格的选择应根据环境温度、安装位置和火灾性状进

25、行。 4.5.9.3 当所处环境温度变化且超过原规格范围时,所使用喷头应做相应变化。 4.5.10 启动控制阀 4.5.10.1 系统的雨淋控水阀组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现场机械手动和非电控远程手动应急操作控制方式;非电控远程手动应急操作传动管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公称直径不小于16mm;其它类型的启动控制阀应具有自动控制、现场机械手动控制方式。 4.5.10.2 系统的启动控制阀应设在被保护危险场合防护区外;宜设在尽也许靠近防护区,且便于操作的位置。 4.5.11 过滤装置 4.5.11.1 管道过滤器应具有防锈功能,并设在便于维护、更换的位置,应设旁通管,以便清洗。 4.5.11.2

26、 在每一个细水雾喷头的供水侧应设一个喷头过滤网,对于喷口最小过流尺寸大于1.2mm的多喷嘴喷头或喷口最小过流尺寸大于2mm的单喷嘴喷头,可不设喷头过滤网。 4.5.11.3 雨淋控水阀组前的管道应就近设过滤器;当细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控水阀组后应设过滤器;最大的过滤器过滤等级或目数应保证不大于喷头最小过流尺寸的80%。 4.5.11.4 对于系统采用的细水雾喷头最小过流尺寸小于51m的,系统应采用纯净水。 4.5.11.5 管道过滤器的最小尺寸应根据系统的最大过流流量和工作压力拟定。 4.5.12 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 4.5.12.1 用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应采用自动

27、控制方式; 4.5.12.2 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应满足系统对流量和工作压力的规定; 4.5.12.3 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宜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条件受限时,可采用从同一变电所不同段母线引出的双回路及双变压器供电,或采用UPS供电电源和柴油驱动的消防泵。 4.5.12.4 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的工作状态以及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进行有效的监视。 4.5.13 末端试水装置 4.5.13.1 闭式细水雾系统每个报警阀组的供水最不利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供水最不利处,均应设直径不小于12mm的试水阀。 4.5.13.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控制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28、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直接排入配水管道。 4.5.14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4.5.14.1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9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1992的规定执行; 4.5.14.2 当细水雾系统用于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建筑的除烟、灭火时,应采用高灵敏度的火灾探测装置。 4.6 水力计算 4.6.1 系统的设计流量 4.6.1.1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单个喷头的流量(L/min); K喷头的流量系数; P

29、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4.6.1.2 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最不利防护区喷头同时喷雾的总流量拟定,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Qs系统设计流量(L/s); 最不利灭火区内各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 n最不利灭火区内同时启动喷雾的喷头数。 4.6.2 对于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系统,管道水力计算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1995第7条的舍维列夫计算公式,或采用Hazen-Williams海登-威廉计算公式。对于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的 系统,管道的水力计算应采用Darcy-Weisbach计算公式,见附录A,安全系数应不小

30、于1.1。 4.6.3 每一个喷头处的最小工作压力和最大工作压力都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4.6.4 开式细水雾系统的水力计算还应按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1995第7.1条的相关规定执行;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水力计算还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23第9.1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7 供水与雾化介质 4.7.1 系统供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4.7.2 水、添加剂(假如需要)、雾化介质(假如需要)的最小计算用量应满足流量最大的防护分区开式系统30min、闭式系统60min连续喷雾时间的规定。 4.7.3 对于系统工作后24小时内不能更换的

31、灭火介质,应进行备份,且可以随时连接到系统中。当需要人工更换时,应能在防护区外完毕。 4.7.4 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宜采用不低于生活用水标准的水源。对于中低压单流体系统用于不能提供生活用水的工程项目,可选用生产用水,水源压力应不小于0.2MPa,并在消防水泵前和系统供水干管中宜适当增长过滤器数量,过滤器的滤网孔径由大到小逐渐变化。 4.7.5 对于特定的保护场合,当水源水量和压力均满足规定期,可不建消防水箱或水池。对于不具有以上条件的场合,应建消防水箱或水池。 4.7.6 对于双流体系统,雾化介质应罐装于专用的容器内,并设有压力的监视装置。当工厂可以提供的气源满足供气量、供气质量、供气压力和可

32、靠性规定期,可以作为一种雾化介质使用。 4.7.7 系统采用独立的消防水泵供水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立。 4.7.8 当水源不会间断和压力高于0.3MPa时,可直接采用供水水源稳压,而不设稳压泵。 4.7.9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冷冻影响的部分,应采用防冻措施。 4.8 操作与控制 4.8.1 雨淋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动作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现场应急手动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应急手动操作装置应在任 意时间便于接近的位置设立,并应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便于辨认;所有的应急手动操作装置应有与被防护的危险场合一一相应的明确标记。 4.8.2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

33、系统应与防护分区内的防排烟阀、防火阀、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空调机、风机等设施进行联动。启动细水雾系统灭火时,必须关闭除排烟风机以外的所有通风、空调设备。 5 系统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有下列条件: 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重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气液容器、控制阀门、喷头等系统组件的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技术资料。 2 防护区域和容器储放间等符合设计规定。 3 系统组件与重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规定。 4 系统或系统组件应具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的型式检查报告。 5 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具体的检查,各项技术参数应符合制造商设

34、计手册的规定。 5.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制造商提供的设计手册和产品说明进行。 5.1.3 系统组件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或其它因素影响而导致组件损坏的位置。 5.1.4 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经专业培训,且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规定的施工队伍承担。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提供具体的安装和实验程序与方法以保证系统的对的安装。 5.2 喷 头 5.2.1 喷头安装高度、间距、距墙的距离、喷头与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喷头距屋顶的距离应符合施工图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规定。 5.2.2 喷头必须在管网试压、冲洗和空气吹扫完毕后才干安装。 5.2.3 当喷头安装在出口三通时,喷头的滤网不应伸入支

35、干管内。 5.3 启动控制阀 5.3.1 启动控制阀安装的位置和方式应符合设计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期,启动控制阀在距室内地面安装高度宜为1.2m;两 侧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启动控制阀的试水和泄水管道应引入排水设施内。 5.3.2 启动控制阀启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5.3.3 启动控制阀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5.4 管网安装 5.4.1 管网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1997的规定,且应满足管网工作压力的规定。 5.4.2 系统管网应采用独立稳定的

36、支吊架。未受支吊的喷头安装支管长度不应超过0.6m。 5.4.3 管道施工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管道内部不得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机械杂质或其它异物。 5.4.4 在管道易受建筑结构变形因素(如地震)破损时,应安装有保护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1996第5.1条的规定。 5.4.5 所有管道和配件的安装应保证系统可以及时排液。 5.4.6 所有的管道应沿长度方向进行连续标记,以区分管道的类型和用途。 5.5 供水及雾化介质 5.5.1 消防水泵及稳压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1996第4条的规定进行,且应

37、满足本规范第4.5.11条的性能规定。 5.5.2 气体和水储存容器 5.5.2.1 储存容器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符合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5.5.2.2 储存容器及辅件应安装在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维修的位置。 5.5.2.3 储存容器应设立在尽也许靠近防护对象的位置,但应避免暴露于火灾或影响效能的机械损伤。 5.5.2.4 储存容器应避免暴露于恶劣气象条件、化学的、物理的或是其他形式的损坏条件下。对于过度暴露的情况,应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 5.5.2.5 储存容器所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相关内容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外部加热或冷却装置,以保证储存容器温度保

38、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5.6 过滤器、阀门及仪表 5.6.1 过滤器或滤网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4.5.10条的规定,且应满足水头损失最小的规定。 5.6.2 阀门及仪表的安装除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1996第5.3、5.4条的规定进行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5.6.2.1 系统的阀门和仪表均应安装在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5.6.2.2 系统各种阀门和仪表的安装应避免机械、化学或其它损伤。 5.6.2.3 在管网压力也许超越系统或系统组件最大额定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应在适当的位置安装压力调节阀,这些阀门应在系统压力达成95%系统组件最大额定工作压力时启动

39、。 5.6.2.4 在压力调节阀的两侧、供水设备的压力侧、自动控水阀门的压力侧应安装压力表。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1.5倍2倍的系统工作压力。 5.6.2.5 当供应细水雾系统的压缩气体压力大于系统的设计工作压力时,应安装压缩气体调节阀门。压缩气体调节阀门的设定值由制造商设定,且应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和对的操作的永久标记。 5.7 电气系统 5.7.1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1992的规定进行。 5.7.2 当设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区域需要运用已有的探测报警系统时,应进行评估,并应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规定和处在良好的运营状态。

40、5.8 系统试压和冲洗 5.8.1 系统的试压和冲洗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1996第6条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1997的相关规定进行。 5.8.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压强度实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加0.4 MPa,并应保持1h,目测应无泄漏和变形,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5.8.3 对于干式和预作用系统,除要进行水压实验外,还应进行气压实验。气压实验介质为空气或氮气,实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5.8.4 双流体系统的气体管道应进行气压强度实验,实验压力为水压强度实验压力的0

41、.8倍。 5.8.5 系统管道压力实验合格后,应进行水冲洗和空气吹扫,吹扫用气体不得含油或其它腐蚀性物质。 6 系统的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1992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6.1.2 细水雾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毕,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规定,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完毕后进行。 6.1.3 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6.1.4 系统调试应由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原理和运营操作方法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按国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规

42、定,准备必要的调试装备。 6.1.5 系统调试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编写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涉及调试内容、调试方法、调试环节和调试检查装备。 6.2 调试内容和规定 6.2.1 系统调试应涉及下列内容: 1 水源或气源测试; 2 消防水泵(含稳压泵)或气液供应设备调试; 3 自动控制阀门调试; 4 模拟喷放实验; 5 联动实验。 6.2.2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源、水源符合设计施工图规定; 2 消防水泵(含稳压泵)或气液供应设备可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启动条件和时间满足设计规定,并投入正常运营。 3 对于雨淋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报警并发出报警信号后,应能在规定的时间

43、内自动启动灭火系统。 4 对于闭式系统,启动一只喷头或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系统应能及时启动并发出报警信号。 5 各种实验中,至少应进行一组真实的模拟喷放实验,喷放效果满足规定。 6 实验过程中,系统设备、管网、阀门、过滤器及喷头等应正常工作,管道无明显晃动。 6.2.3 细水雾系统宜增长对部分特殊危险场合水雾分布状况的调试实验。 6.2.4 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任意两个区联锁启动灭火功能时,应对该项功能进行专门的调试。 6.2.5 系统调试完毕后,连续运营120小时应无端障,并应填写调试报告和试验记录。 7 系统验收 7.0.1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

44、、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0.2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本标准第4、5章的规定逐个检查。 7.0.3 对系统的水源、供水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实验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7.0.4 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献;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 竣工报告; 5 设计说明书、制造商的技术资料、含实体火灾实验报告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型式检查报告; 6 调试报告和实验记录; 7 系统及其重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8 系统重要材

45、料、设备和组件的检查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7.0.5 系统验收时应选择防护区域进行模拟喷放实验,以检查系统的喷头布置、喷放形态和障碍物特性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和厂家产品技术文献规定,试验防护区数不少于10%总体防护区数,且最少为2个。 8 运营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系统所有者应根据本规范和制造商的规定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以保证系统的完好工作状态。 8.1.2 系统的运营管理应制定管理、测试和维护规程,明确管理者职责,进行专业培训。 8.1.3 系统的维护维修宜选择具有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安装经验的公司进行。 8.1.4 当系统的所有权、危险物、供水、存储装置、结构或其它也许影响系统使用的情况发生,所有者应立即采用措施,恢复系统。 8.2 检查与实验 8.2.1 系统及系统组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实验以拟定其功能满足规定。检查和实验的频率应符合表8.2.1和表8.2.2的规定,也可根据厂商的特定规定加大频次。检查及模拟实验完毕后系统所有的阀门均应恢复工作状态。 8.2.2 检查和模拟实验的结果应与以往的实验结果或竣工验收的实验结果进行比较,并保持一致。 8.3 维 护 维 修 8.3.1 维护维修应按一定的频次进行,以保证系统装置的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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