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321412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DOC 页数:53 大小:103.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3页
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九月目 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7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8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0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2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5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0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8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0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5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贯彻“防止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认真

2、贯彻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明确水泥厂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公司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保持公司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制定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本责任制合用于我厂各职能与层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制定与贯彻。(二)建立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厂长书记副组长:副厂长、副书记、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成 员:各部门正职职业病

3、防治管理科设在厂劳动人事部。科长:樊鸿烨陈资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具体工作。(三)职业病防治管理科在厂长和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厂内具体组织实行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为: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负责督促、指导、检查我厂购置、发放、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劳动防护用品。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平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负责建立我厂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

4、作。6、制订我厂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具体实行,保证经费的贯彻和使用。7、直接领导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8、组织对我厂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奉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9、经常检查全厂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贯彻部门按期解决。10、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报告,及时采用措施。11、对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解决,对有关负责人予以

5、严厉解决。12、对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四)水泥厂厂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水泥厂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贯彻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贯彻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4)制定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的长远规划、规章制度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5)监督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作

6、业条件,为员工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6)设立与我厂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厂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7)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贯彻情况,积极听取职工对我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合法规定。(8)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报告,总结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并对贯彻贯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亲自参与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严厉解决。2、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书记是

7、水泥厂党建工作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职责第一负责人。(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协助厂长完善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中心的多项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并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贯彻。(4)突出职业危害防治在水泥生产中的地位,积极开展好各项活动,分析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工作,提出改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建议和措施。(5)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巡视活动。(6)强化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的培养和选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7)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导致事故的按责

8、任大小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3、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第一负责人,对水泥生产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的责任。(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协助厂长抓好水泥生产工作,对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4)重点抓好职业危害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贯彻。(5)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的申报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

9、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三同时”规定。(6)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7)负责督促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解决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善措施,并督促贯彻。4、分管生产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分管生产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负责人。(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厂长抓好水泥厂生产工作,对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3)负责机电运营和供电、排水、通风、运送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4)负

10、责机电设备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5)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涉及机电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6)抓好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7)督促检查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8)认真听取、采纳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5、分管后勤、分厂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分管后勤、分厂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

11、病防止有关后勤生活和分厂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负责人。(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负责分厂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4)抓好水泥厂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后勤生活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5)督促检查水泥厂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后勤生活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6)认真听取、采纳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6、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职

12、责:(1)总工程师对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督促指导水泥厂制定、贯彻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费用预算支出资金计划,保证应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3)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引进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贯彻。参与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编写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

13、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三同时”规定。(4)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贯彻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设备。 (5)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7、总会计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总会计师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负责人。(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文献。(3)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履行财务安全管理职责,监督贯彻安全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14、4)督促指导水泥厂,保证应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费用。8、总经济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总经济师是水泥厂销售系统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第一负责人。(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以及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4)协助厂长抓好水泥销售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督导检查水泥销售装车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5)督促检查水泥销售系统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对

15、水泥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的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6)认真听取、采纳水泥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水泥厂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9、副书记、纪委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协调管理水泥厂在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病防止方面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负责监督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履行情况。(4)负责组织、指导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5)宣传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先进典

16、型。(6)搞好职工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7)负责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宣传教育工作和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10、工会主席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工会主席是工会系统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劳动保护工作第一负责人。(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监督好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工作。(4)对水泥厂贯彻贯彻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5)组织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

17、主监督。(6)领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健康竞赛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增强员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7)参与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大检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活动。(8)参与有关重大职业危害伤亡事故的调查解决。11、副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协助厂长贯彻水泥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管理、职业病防止职责;(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负责协调、指导水泥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水泥生产工艺、技术、设备。(4)重点抓好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防止。(5)协助厂长督

18、导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12、生产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领导下,把我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工作场合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的对的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合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用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对本工作场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所有责任。1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与职业病危害防

19、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丰富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对的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别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报告。 (4)当工作场合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直到危险消除。 (5)积极参与职业病健康体检,保障身体健康(五)安全生产管理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将职业危害防治列入职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和平常工作,配合协助职

20、业危害管理部监督、检查、查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负责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4、负责组织审查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以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贯彻。组织制定职工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教育考核计划、奖惩方案,并督促实行。5、负责督促指导股份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解决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善措施,并督促贯彻。6、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勘查。7、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分析、解决。(六)烧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

21、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协助职防科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3、负责生产线职业危害防治检查、验收,考核评选工作。4、负责协调、指导水泥厂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炭开采工艺、技术、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对生产设备中存在职业危害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七)机电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机电运营、供电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组织推广应用所属领域新技术、新装备。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负责组织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护大型机电装备技术性能的定期检测。

22、4、负责审核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5、协助职防部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解决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善措施,并督促贯彻。6、重点抓好机电运营中职业危害事故防治措施的制定与贯彻。(八)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督促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行政提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2、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负责各级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立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4、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协议的签订及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因素

23、告知。督察所属各生产经营部门在岗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以及转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贯彻情况,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与安顿。督察指导罹患职业禁忌的人员调离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5、负责对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履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止职责情况的监督与考核。6、负责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对新入矿(厂)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职业危害防护教育、培训、考核。负责员工职业危害防护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7、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职业病工伤及等级鉴定的组织与申报,负责职业病工伤待遇管理。8、贯彻职业

24、危害事故责任者解决决定。9、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奖励基金。10、协助协调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解决。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本制度合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合。(二)我厂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三)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告知劳动者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导致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四)厂劳动人事部应当告知劳动者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限度及其防止控制措施。(五)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

25、时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六)在工作场合的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七)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止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八)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

26、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本制度合用于我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二)劳动人事部负责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合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拟定。(三)申报材料涉及:1、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表;2、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4、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5、作业场合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采用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申报方式。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作业

27、场合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五)作业场合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终止生产经营

28、活动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本制度合用于我厂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二)每年组织人员参与安监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委托安监部门/职业健康评价机构/示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我厂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1、重要负责人(最高管理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策划和组织,依法组织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3、劳动者应准时参与培训,认真学习培训

29、知识,遵守操作规程。4、凡新入我厂的劳动者,必须参与我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定期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进行多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拟定,至少一年一次。6、转岗和重新上岗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应参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培训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新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合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岗位的操作规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的使用

30、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知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四)培训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职责、能力、语言能力和文化限度,通过教育与培训,应当让受训者了解意识到:1、他们的劳动活动、行为导致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后果,以及提高个人绩效带来的好处;2、偏离管理规定或程序的潜在后果;3、 为符合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规定,涉及应急救援和响应的规定,他们的角色和职责。(五)对培训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保证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规定。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本制度合用于我厂工作场合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并报职业卫生负责人审

31、批,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二)机电部王鹏作为设备管理员负责对防护设施及平常监测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处在正常状态。(三)工作场合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营不良情况。(四)工会代表负责我厂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五)劳动者对的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工作场合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状况。(六)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将我厂的职业危害作业点台账交厂设备主管人员一份,设备主管人员根据台账检查每个作业点是否有相应的除尘、通风、降噪及净

32、化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同时登记台账交资源管理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备查。(七)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卡,粘贴在相应的设施表面,内容涉及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等。(八)对也许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合,应当设立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九)设备管理人员每周对我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设备的点检记录。对能整改的问题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整改;对我厂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整改;对我厂不能整改的交资源管理部组织整改。(十)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使用记录,及时报告

33、其运营不良情况。设备维修人员对我厂的防护设施状态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在有效状态。(十一)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涉及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十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根据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登记台账,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营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依据以下规定操作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1、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立即告知维修人员进行解决,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

34、使用。2、在启动生产设备或作业前先启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3、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或效果明显下降时,立即告知单位的设备维修人员,由设备维修人员进行解决。4、对除尘干灰斗及时进行清运,以免满溢影响除尘效果和二次扬尘。5、停止作业时,半小时后关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6、严格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本制度合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工作场合的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以及我厂管理人员、参观人员进入工作场合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二)劳动人事部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计划,拟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更换周期、使用人员名单,

35、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规定,做好发放登记。(三)规划信息部、财务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购置经费的贯彻。(四)物资管理科负责向合格供应商采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拟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五)劳动人事部在劳动者上岗前应根据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考核均应有详尽记录,监督劳动者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六)工作场合负责人负责本场合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劳动者工作档案。(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总结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

36、贯彻。(八)制定各种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涉及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在工作场合醒目位置张贴具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内容的标志,张贴位置应符合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BGZ 158)的规定。(九)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1、安全头盔。高空作业或有也许产生高空坠物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头盔。2、护目镜。也许产生粉尘、金属碎屑、有毒有害液体飞溅的作业必须佩戴护目镜。3、口/面罩(防有机气体、防尘、防酸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浓度选择口/面罩。对有机气体的防护,应选择活性炭口/面罩,如3M 8577型防护口罩;对粉尘发防护,若粉尘性质为非油性颗粒物,可选择N、R、P系列防尘口罩,如

37、焊锡、熔铅作业产生的铅烟防护可使用3M 8233、8512、8514型防护口罩、;粉尘性质为油性颗粒物,可选择R、P系列防尘口罩,如3M 8247型防护口罩;对酸性气体的防护可选择3M 8576型防护口罩;在多种危害共存的环境下,应选择具有多重防护效果的口/面罩,如3M 8576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酸性气体和油性颗粒物、3M 8577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有机气体和非油性颗粒物。4、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85dB(A)的为噪声作业,劳动者在此环境下作业须佩戴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的,须佩带降噪值(NRR)为23 dB(A)的护耳器; 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且105dB(

38、A)的,须佩带NRR为27 dB(A)的护耳器。5、防护手套。从事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有毒物品等非油性物质装卸及搬运须佩带橡胶手套;从事油性物质的操作须佩带丁腈手套。6、防护鞋(靴)。在装卸、搬运重物时须穿防砸鞋;在浸泡、清洗作业时须穿防护靴。7、工作服。所有生产第一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劳动者在接触高温、有毒或强腐蚀原料及成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工作服由单位统一清洗,避免劳动者将工作服带动生活场合导致二次污染。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一)本制度合用于我厂工作场合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平常监测、定期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周期及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的评价管理。(二)劳动人事

39、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建立、健全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平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计划及检测、评价经费预算。(三)劳动人事部陈资财负责平常监测工作,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毒物品目录负责工作场合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认、检测项目的布点及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检测档案的建立。(四)现场检测的方法,优先使用便携式直读快速检测方法。便携式直读检测仪器每年均应作计量认证,每次使用前均应调零校正,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有效;当检测结果接近职业接触限值时,应采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便携式直读检测仪器不能满足检测规定的,应采用国际、区

40、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在检测时,要保证选择的检测方法是最新有效的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也许使用。(五)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本单位工作场合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拟定定期检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涉及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结果等。(六)由专人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档案,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溯源性,检测及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七)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并上报最高管理者及所在地

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八)接受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测,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九)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对本管理规范及其实行运营情况(如检测覆盖率)进行评审。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二)用人单位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42、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限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43、四)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毕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献、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44、);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献、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批准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毕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

45、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献、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献(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46、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献(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献、资料。(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五)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营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规定的行业除外。(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营期间,用人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