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签订经销服务协议书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文书简介
经销服务协议书是指委托方与经销商签订的,委托方同意经销商销售其产品,并负责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的合同。经销商按照其业务范围对售出的委托方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同时还要按照委托方售后服务准则执行售货服务。
签订产品经销协议是生产商和经销商实现纵向一体化的主要方式,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纵向价格限制,又称维持转售价格,即生产商要求经销商只能以协议中固定的价格转售产品,包括纵向最低价格、纵向最高价格、固定价格限制以及价格推荐等几种形式;第二类是纵向非价格限制,包括纵向地域、产品、客户、时间、数量、金额的限制以及规定经销商的特殊义务等多种形式。这种对价格、地域、客户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协议广泛存在与特殊商品经销领域,主要包括复杂产品、奢侈品以及新产品。比如对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复杂产品,消费者了解程度有限,因而需要提供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钟表、珠宝、化妆品等昂贵产品未必很复杂,但特别依赖品牌效应,因而销售场所必须高档;新产品进入市场尤为重要,其想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需要在产品试用、广告投放、品牌宣传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大规模投资。
二、法律风险提示
1.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依法经过年检、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确定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在复印件上签名。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定行为应当经过批准的,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记载相应的营业范围,超过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2.合同标的数量在订立时难以确定的,应当约定确定方法。根据生产经营的技术要求和价格等因素,可以灵活选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没有以上标准的,可以选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作为质量标准。采用样品作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约定由双方封存,由一方当事人保管,合同可以对样品进行简单描述。
3.价款一般应当约定在到货后或接受服务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确实需要预付部分货款或按照标的进度支付价款的,应当延迟付款的时间,减少初次付款的数额。将价款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对方及时如约履行合同。根据合同中对方的主要合同义务,设定几个付款时间点,例如,合同生效时间;批准、登记、备案的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验收合格时间;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等。不能一次性付款了事,防止出现诈骗合同款的情形。款项支付之前(或之后的XX天内),对方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标的物,原则上应留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
4.保密条款应当对保密信息、保密期限、泄密责任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以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保密信息指关系到双方现在和日后发展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商业信息、经营策略等,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双方产品的技术信息、销售产品、业务流程、技术及商业数据、促销产品、广告宣传、技术发展、经营发展方向等信息,除非上述信息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5.《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收到阻碍的,应注意收集证据,若债务人不能证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责而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一方在获悉或应当获悉不可抗力的合理时间内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否则应对对方因没有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
6.合同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仲裁方式时,可以约定国内的任何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选择顺序为XX仲裁委员会(如地理位置距离一方最近的仲裁委),一般不选定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时,可以约定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不得约定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约定对我公司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时,一般应当不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仲裁协议无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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