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租赁合同出租单位:乌鲁木齐锋刚三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恪守。一、承租设备情况概述1、出租设备名称:施工电梯起重机; 2、规格、型号: sc200/200 ; 3、数量: 台,使用高度: M;4、出租设备使用地点: 5、租赁时间:约 个月,最低使用不得少于 个月,不足 个月,按照 个月收取租赁费。6、计费起止日期:塔机安装调试完毕,能正常运转后,双方应共同验收,验收之日为设备启租日,(与检测报告出示日期无关)若因乙方原因延迟验收,则视为启租开始;因不
2、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塔吊延迟交付使用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设备停止使用,且满足拆除条件之日为设备租赁费终止日;中途不能报停,直至工程完工。 7,跨年度及过冬期后启用约定:每年阳历4月1日为最晚启用日(即日起为租赁费计算日),早于4月1日启用,按实际启用日计算。设备跨年度如需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8,根据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所受当地质监部门管理要求,非设备主体的,任何附加仪器,检测设备及施工所需附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9,设备施工期,每月维保费由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公司协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保费由甲方代收) 二、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1、设
3、备押金每台 元,由乙方在设备进场时全额支付给甲方,设备在使用期间,押金不能作为设备租赁费抵扣,设备退场时完好无损无丢失且由甲方全额退于乙方。 2、施工电梯进出场费按 元/台总包干(含检测费、安装拆卸费、进出场运输费),设备进场前或安装前一次付清。3、施工电梯租赁费按 计算,其每 租费为 元(此价为不含税,不含操作工,不含司索工价格)。不足壹个月按日历天数计算 元/天。4、付款方式:按月办理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如未能按期付款,每迟延一天则按月租金0.3%标准加收迟延履行金,超过10天未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停止设备使用。停机期间,正常收取费用(含设备租金、人员工资、食宿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乙方因
4、停机而造成的损失;乙方退租之日,双方必须结清全部费用,逾期乙方未付清费用,甲方有权将设备停留在施工现场,不予折机,设备停留时间的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计算);乙方不能挪动、拆迁甲方的设备。三、甲方责任1、施工电梯地脚螺栓购制、附墙的购制、由甲方负责。预埋,基础制作、附着距离超过2.8米的增加费用、道路、场地不符合安拆条件的增加费用由乙方负责。2、甲方须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保证零部件在租赁期内整个使用过程中完好;安装后负责报验检测合格。3、负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加节工作。四、乙方责任 1、基础制作完毕,乙方将所制作基础的隐蔽工程资料一式两份盖章确认后交甲方。安装,拆卸,顶升所需
5、所有资料,由甲方即安装公司编制完善后交给乙方,由乙方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的签字盖章后,交给甲方备案使用。2、乙方作业人员不准违章操作和指挥,如不听劝告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不具备专业操作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操作甲方设备。 3、乙方保证安拆所用三相五线制380V(100KVA)的电源(25平方电缆以上)及25T以上吊车进出场路面的畅通,安拆、顶升塔吊所需工作面的安全、可用。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正常安拆、顶升造成的吊车重复使用费用、安拆人员误工费等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提供电焊和氧气等辅助设备,以保证附墙等相关设施的安装、拆卸;保证为专用电箱和专用线,配电箱距离租赁设备中心距
6、离不超过2米。用电及配电箱以外的电缆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所用施工电源的稳定,如因电源不稳或工地人员强制关电闸等造成电机烧毁或安全事故等损失及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且乙方无偿协助甲方修复。5、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图,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方可施工,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及竣工资料给甲方存档、报检;由于建设方的图纸变更或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用25吨吊车正常装拆塔机,所超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6、施工电梯使用及过冬停机时间,乙方应做好塔机及各附件的保卫工作。7、顶升、附墙、维修保养应合理安排正常工作时间。8、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管好设备,如有毁损或灭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主机3
7、0万元。标准节每节2000.0元,电缆线10000.0元)9、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所租赁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或配件;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地点或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设备作为自家财产进行抵押,违反此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设备,乙方所交定金不退且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负责提供地面指挥人员及对讲机。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其工资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指挥人员按安全规范指挥,如因指挥人员不按安全规范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11、乙方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报停,报停后如因乙方未结清所有费用或不能满足拆除条件,甲方不予受理报停,费用照算。五、安全责任1
8、、设备使用期间,乙方负责监督操作人员按章操作,坚决禁止违章操作;由于乙方人员监督不到位以及违章指挥作业或指挥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六、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未安地脚螺栓或15天内未安装施工电梯,要按月租支付租金,并承担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未安装之前的租金费用。七、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执行中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概由违约方承担。八、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9、修改或有未尽事宜,均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租赁相关费用付清并退场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失效。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备注:本合同租赁费,进出场费不含发票税金,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发票,税金部分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起重机租赁合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兹委派 代表我公司和我本人与乌鲁木齐锋刚三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签署施工电梯起重机租赁合同事宜。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签字,我方均予以承认。 特此委托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