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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临沂市人事局《关于〈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临政人字(1998)80号],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代理乙方的人事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 代理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二. 甲方在代理期限内,负责乙方下列第 项人事业务。
1. 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办理出国政审,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2. 协助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专中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受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
3. 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4. 认定身份和工龄。
5. 调整档案工资。
6. 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晋升。
7. 代办退休、养老保险。
8. 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9. 负责人事统计。
10. 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11. 协助解聘人员的就业推荐。
12. 协助办理人事争议仲栽。
三. 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承担下列第 项事项。
1. 委托代理人员必须是所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签有劳动(聘用)合同,不得弄虚作假。
2. 服从甲方的各项人事工作部署,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 按有关规定落实委托代理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4. 负责对委托人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年初向甲方提供书面考核鉴定。
5. 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合同期内委托代理人的养老金。养老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必须由乙方承担,不得从委托代理人员工资中扣缴。
6.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合同期内委托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费。档案管理费按每人每月 元计算。档案管理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向委托代理人员收取。
7. 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事前报甲方审批。
8. 委托代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出具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鉴定,同时督促本人到甲方办理人事档案转存或转出手续。
9. 督促委托代理人员中的党、团员按时缴纳党、团费,参加组织生活。
四. 甲方与乙方及乙方聘用人员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承担乙方聘用人员的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残亡和其他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乙方及聘用人员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活动。甲方在代理期间,按上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承担。
五.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有关人事代理业务不能办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六. 若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须提前十五日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商定,如需增加合同内容可加附款。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档案管理费不予退还。
七. 本合同期满,代理关系即行终止。是否续订,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如需继续委托,可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凡需政府有规定的,均按政府规定执行;凡属政府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
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 附录或附件: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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